山东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
山东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 (2010年3月27日第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3年
1月18日第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中应当冠有“土地评估(估价)、地产评估(估价)、不动产评估(估价)”等字样,并不得带有无关的业务名称。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注册制度。
申请在全省范围内执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向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申请注册:
(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执业土地估价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5名以上(含5名)执业土地估价师,且其中本省户籍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80%;
(三)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出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法定代表人应为公司股东,执业土地估价师所占机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五)有固定的独立经营服务场所,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申请在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除达到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规定的注册要求,还需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一)在省协会注册执业3年以上(含3年);
(二)具有11名以上(含11名)执业土地估价师,且本省户籍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80%;
(三)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独立完成过基准地价评估与更新或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或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等基础性、综合性土地估价工作;
(五)在近三年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报告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报告;
(六)近三年无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或不良执业纪录。
第五条 申请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中估协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省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注册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协会;
(二)省协会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认定符合注册条件的,在省协会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重新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注册条件的,通知申请机构并退回材料。
(三)注册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和10月。
第六条 申请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七)公司股东结构证明文件(盖工商部门公章);
(八)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九)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材料(含户籍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分公司是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简称总公司)在其工商注册地以外地区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土地评估业务机构,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第八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山东省境内设立分公司,应向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备案,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名称应当采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分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的形式;
(二)派驻分公司的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名,且不计入总公司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
(三)分公司负责人应为连续执业2年以上(含2年)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土地估价师;
(四)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总公司在近三年无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行为或不良执业纪录。
第九条 申请分公司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总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派驻分公司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在山东省内办理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材料。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核对备查。
第十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工商注册号、股东股份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报送省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变更申请(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字);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变更注册申请表》;
(三)《机构从业人员状况表》;
(四)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需同时提供原件;
(五)原公司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变更的决议(需加盖变更前的机构印章);
(六)经工商部门盖章的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七)经工商部门盖章的企业变更情况表或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八)原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正、副本。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因公司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机构名称和工商注册号变更的,还须提供新公司承诺对原公司的土地估价报告及其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和所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协会做出注销其注册的决定: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四)未通过年检且经一定整改期仍未合格的;
(五)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连续歇业一年以上或因其他事由终止营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应予注销注册的情形。
第十二条 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注销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和负主要责任的土地估价师,两年内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业务,也不允许其发起设立新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主动申请注销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提交注销申请报告(经全部执业土地估价师本人签字)、同意申请注销的股东会决议、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履行注销手续后,省协会将在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