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刑罚执行的法治化因素分析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28卷2006年第6期(总第137期)
监狱刑罚执行的法治化因素分析
薛 芳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 宁夏银川 750021)
摘要:监狱是国家最重要的刑罚执行机关。建立现代监狱制度, 必须变革传统监狱价值理念, 从而与现代法治思想相适应、相协调, 反映社会文明和人类进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和法治理念的启蒙, 中国监狱制度再度创造新的辉煌, 首当其冲的是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监狱行刑价值理念, 监狱制度本身就是理性的产物,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 监狱制度应更具理性, 笔者试图从法治理念及法学范畴分析监狱刑罚执行的法治化。关键词:监狱; 刑罚执行;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6. 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744(2006) 06-0088-04 一 监狱行刑与法治
从某种程度上说, 监狱行刑的法治化是罪刑法定主义在监狱行刑领域的延伸求, 如果在行刑中不遵循行刑法治, 那么, 现功亏一篑。然而, , 在行刑, 。“监狱行刑是对法院司法指令的执行, 法院的有罪判决中只对罪犯刑罚执行的刑种与刑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对于罪犯入狱应受何种待遇, 具有什么样的权利, 以及刑罚实现过程中对罪犯的施行刑罚的具体内容、剥夺或限制罪犯身体与行动自由的程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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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出具体的规定, 而这些均由监狱行刑法予以担当。”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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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认为监狱行刑法治就
, 。这种观点实, 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 从而导致在行刑实践中对服刑人员的尊严和权利说得多、做得少, 抽象的肯定和实质的否定。因此, 监狱行刑价值的构建首先是还监狱行刑法治以本来面目。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 如果没有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必然导致权力对法律的践踏。“在现代社会对法治的威胁主要不是来自社会、来自公民个人, 而是来自国家权力及权力的实际掌握者。掌握公共权力和大量社会资源的执法者也是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 因此, 依法治国的重点在于依法治权
[3]而非治事, 依法‘治官’而非‘治民’。”同样, 依法治监的重
此, 监狱行刑法治不仅任务艰巨而且难度不小。
禁止一切法外用刑, 建立依法治监的行刑机制。依法行刑、依法治监, 应当说其意义远远超出了本身的范围。这主要是指, 以监狱活动为代表的行刑, 其民主、法治、文明、人道等发展状况往往滞后于国家社会的当时水平。所以, 监狱常常成为社会变革乃至革命发生的引爆点。比如, 在西方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 攻占巴士底狱才被看做革命胜利、摧毁封建统治的象征; 而在东方中国的监狱史、法制史乃至社会发展史上, 也才有大清王朝因法制不良、狱制不良而被抑降为“三等国”的历史事件。
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然滋生腐败, 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将监狱行刑的执法者设定为廉洁奉公、执法如山、自觉尊重和保护服刑人员权利的形象, 一些负面现象的出现, 原因复杂, 不仅有监狱法规建设落后于监狱工作发展的因素, 更重要的是监狱行刑执法者对监狱行刑本身的观念和价值认识, 监狱行刑价值观念的构成是现代监狱行刑法治建设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人在谈到监狱行刑法治时必然谈到依法治监, 而“服刑人员即是依法治监的客体, 因为服
收稿日期:2006-08-29
点在于制约行刑权, 在于制约监狱人民警察。监狱行刑法治, 就是将法治作为监狱管理的价值目标, 将法治的真正价值内涵和本来面目灌输到监狱行刑执法者的观念中去。
监狱行刑法治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监狱制度的法制化, 为此, 在监狱行刑价值方面, 要形成尊重权利的新观念; 在监狱法律的地位方面, 要确立法律至上的新格局; 在法律的运行方面,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新机制; 只有监狱法治观念内化为行刑执法者的内心信任和遵从, 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监狱行刑目的才有实现的可能。因此, 在立法上, 应确保监狱立法数量与质量的统一; 在执法上, 确保监狱行刑环境与行刑执法者素质的统一。 二 监狱行刑与正义
从字面上看, 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及事业、关系、制度等。正义在本质上是法治追求和实现的目的。尽管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但“正义的观念, 把我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 它关注的是“法
作者简介:薛芳(1970-) , 女, 江苏丰县人,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系主任, 硕士, 主要从事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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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 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从这一角度来考量监狱行刑价值, 正义应当是位于第一位的, 正义制约、评价着监狱行刑的诸多目标。监狱行刑的价值取向不能仅仅只围绕着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应当更多地考虑在报应和功利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维护服刑人员的人性尊严和健全人格的培养, 在行刑秩序和服刑人员权利之间寻求结合或平衡。监狱行刑实践中, 为了确保狱内安全, 所做的一切工作均围绕着采取严格措施对罪犯进行人身限制, 以致在监狱内形成了监狱行刑绝对权力的无处不在, 无视服刑人员人权, 只重维持安全秩序。行刑机关执法人员对刑罚惩罚内涵扩大化, 导致大量刑外之罚存在。论者在这里并不是否认对罪犯严格管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是想强调监狱行刑的制度安排应是一种建立在尊重人性基础之上, 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服刑人员人格健康发展的可能性, 而不是只依靠威慑和强制来保障服刑人员对规则纪律的遵守, 使其思想得以改造。对经历了一系列刑事司法过程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而言, 除了切实感到自身犯罪所必须承受的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产生的痛苦外, 还有来自社会公众的否定评价, 在满足了人们伸张正义, 惩罚犯罪的要求的同时, 人的制度转为以人为主题时, 狱, , 返社会的现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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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舆论的谴责声中, 人们更认同这样的观念, 即服刑人员人权的丧失是其自身行为所导致的, 为了伸张社会正义, 维护国家利益, 行刑权的行使是正当的, 不应受到限制。从服刑人员的角度来看, 在经历了犯罪追诉和刑事审判过程后, 服刑人员的自信心受到很大挫伤, 再加上社会和家庭的压力, 以及对监狱的传统认识, 对自身的权利几乎没有认识和要求, 这一点在文化程度较低的服刑人员身上显得更为突出。从监狱行刑主体的角度来看, 长期以来, 监狱的定位是国家专政机关, 是暴力机器。在阶级斗争的时代, 这是必要的, 但这只是监狱的一面, 在监狱绝对权力的运行体制里, 服刑人员的权利主体地位甚至得不到基本的认同。因此, 在监狱行刑实践中, 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有待在观念上进行更新和实践操作的法制化和具体化。
不同的人权价值取向决定了不同的法律选择。我们所, 即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秩序, , 打:对敌人的仁慈, , 。监, , 不讲刑法保。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这种片面的刑罚价值观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现代法治理念逐步确立,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利。
目前, 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状况虽与理论要求有一定差距, 但不能否认行刑实践中对服刑人员人权保护状况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在这种情况下, 引起我们深思的是, 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护常常体现为对服刑人员未被剥夺的权利进行消极保护, 很多时候只是停留在口头上, 成为行刑工作的点缀。因此, 在监狱行刑价值的构建中, 对服刑人员权利内涵的理解是一项重要内容。尽管由于行刑体制的特殊性, 服刑人员的权利处于一种不完整的残缺状态, 这是一个法律事实, 但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保护源于权利本身的神圣和蕴藏的法律价值。人权包括服刑人员的人权都是与生俱来的, 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保护不是社会的恩赐和宽容。实践中“一碗面条, 两个鸡蛋”成了给予服刑人员人道化待遇的代名词, 在服刑人员感动之余进行思想教育, 收到良好效果。笔者在此并不是否认这种或许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而是质疑给予服刑人员人道待遇到底是一种改造手段, 还是国家在行使行刑权的同时应尽的义务。比如, 国家行刑权剥夺服刑人员自由, 造成其与社会隔离, 重返社会行为能力降低,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重新犯罪率的增加, 因此, 监狱有义务为服刑人员提供重返社会的机会。基于服刑人员的这种权利需求, 监狱在行刑过程中就应当安排其在监禁生活中学习一些与社会生活有关的职业知识, 以利于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不以犯罪手段生存下去。也许有人会说, 假如你受到侵害, 你还会在这里大谈服刑人员权利吗? 的确如此, 在行刑体制的运行中探讨服刑人员权利, 必然面对与普通公民人权及被害人人权的矛盾, 但既然我们行刑的出发点和目的都不是将服刑人员推入炼狱或从肉体上加以消灭, 那么, 权利及其现代行刑
。因
此, 从这个角度来说, 行刑的目的和手段正当合法, 同时明确手段和目的的内容和相互关系, 以狱内秩序的稳定为追求目标, 显然是手段和目的的颠倒。监狱行刑机关在国家法律为刑罚权规制的合理区间内运行, 依法行刑, 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而对于服刑人员, 也是行刑法律关系的一种主体, 应当参与到行刑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去, 形成“权利制约权力, 权力支持权利”的双向互动机制。
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行刑的正义离不开善国良法和社会道德评价。刑罚作为国家经常情况下能够施暴的最高形式, 通过对犯罪这种不正义的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为社会提供一种相对明确的正义的概念和标准, 刑罚存在的本身体现了原始公正的观念, 从而在人类发展史上延续至今, 但其适用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刑罚作为正义的化身, 不因其具有示范人们行为预期的功能而愈加严厉。监狱行刑也是如此。正如葛德文所指出, 一个身体被监禁起来的人不能再扰乱他同胞安宁, 而在他伤害别人的能力已被限制后, 再进一步对他进行危害, 那就是野蛮而没有根据的报复和狂热心理所支配, 而有绝对权势的人正是以报复和狂热当作嬉戏的[6]。监狱行刑的一切措施的采取都必须符合普遍的法治、正义、人道等原则, 用具体制度来保护服刑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 规制监狱行刑权力, 从而达到监狱行刑价值与人类理性和道德正义评价的统一。
三 监狱行刑与人权
服刑人员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否定和道义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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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应当是理性的产物。我们既不能片面强调服刑人员个人权利保护而牺牲法律公正, 也不能以感情代替理性无视服刑人员权利, 那种一味惩罚的重刑主义思想是与现代法治思想格格不入的。在社会文明日益昌达的今天, 惩罚是以法治、谦抑为限度, 监狱行刑在强调服刑人员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同时, 必须维护其法定权利。基于监狱秩序的稳定和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需要, 监狱行刑机关依正当的法定程序可以对服刑人员的自由和权利予以限制, 服刑人员享有未被法律剥夺的一切自由和权利, 这不仅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而且也被人们在观念上逐渐接受。
在此问题上, 我们进行更进一步的思考。传统的监狱行刑观念, 出于监狱“刀把子”意识的指导, 从理论到实践, 对监狱行刑绝对权力的运行毫无疑义, 法律被作为国家对服刑人员的强制, 重服刑人员义务的遵守而轻视其权利, 忽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监狱行刑未能建立起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国家与服刑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法治理论而言, 除了建立法律至高无上, 神圣尊严的地位外, 保障公民权利是其核心内容。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将虐待体罚被监管人罪由“渎职罪”移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其中位。法治国家中, 国家利益、和价值为代价。因此, 律保护, 。对于行刑权力而言, , 既是一种责任, 也是一种义务。行刑实践中, 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监狱人民警察, 就是在理念和行动上把服刑人员当人看, 将法律和道义的权利还给他们, 而不是将这些权利作为奖励或者恩赐, 或者作为行刑工作的包装宣传, 从而最终实现对他们的改造。
四 行刑与秩序
博登海默将秩序定义为:“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
[7]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作为人类
失去人身自由即意味着失去了包括人格名誉以及其他获得经济收益和精神满足的途径, 这种损失是巨大的。同时, 入狱服刑对于服刑人员亲属在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压力也不容忽视。但在我们这个有着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度中, 刑罚被更多地等同于惩罚, 因而在行刑实践中, 为了增大监狱行刑的威慑力度和惩罚力度, 过分追求严厉管束和控制措施。在行刑权力的绝对运行下, 服刑人员被看成是专政的对象、执法的对象, “服从管教”是对服刑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这本身无可非议, 但一旦将它绝对化, 认为服刑人员的权利都是政府干警给的, 只要有利于改造, 就给你一些权利, 如果不服从管教, 则剥夺权利。在维护监内秩序的前提下, 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人性化管理均成了感化措施和行刑权力的恩赐。传统监狱行刑秩序过多强调剥夺和限制, 形成行刑权力和服刑人员之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实践中, 服刑人员“只准老老实实, 不准乱说乱动”、“我令你行, ”的观念根深蒂固。, 在监狱为了确保安全和行刑, , 服刑人员成为行。这一方面导致了教育改造, 。
将监狱行刑秩序作为行刑价值中最优位的价值选择, 导致了监狱各级管理者急功近利, 最大程度地追求反映政绩的监管安全指标和监狱经济利润的提高。在所谓监管安全目标责任制的推动下, 任务和指标层层加码, 最后全部重负落在了基层一线监狱人民警察的肩上, 如果发生服刑人员脱逃或监内秩序的混乱状况, 则面临着各种形式的处罚。基层监狱人民警察警力缺乏, 疲于应付大量事务性工作, 再加上经济上的巨大压力和脱逃指标的约束, 从根本上缺乏矫治服刑人员的精力和愿望。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过程中, 首先注重的是监控设施的完备, 目的是将服刑人员24小时的活动纳入到监管人员的视线之内, 以增大行刑的震慑力, 至于服刑人员的隐私、内心感受以及矫正、改造服刑人员, 体现监狱行刑的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成为理论上的空谈和实践中的奢求。随着刑事法学研究的深入, 人们对监狱行刑的发展愈来愈关注。在专制社会, 监狱是张扬暴力的机器; 在文明社会, 监狱成为治理社会的工具。监狱文明进程的脚步, 无不折射了社会文明、进步的曙光。在当代, 监狱“其实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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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真正实现高度文明的特殊而重要的标志”。从这个意
实践活动的产物, 能够满足人们对于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需要。在此, 我们更多地关注监狱行刑秩序的价值。监狱行刑的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 惩罚和改造服刑人员, 预防和减少犯罪, 但这一任务在行刑实践中, 就变成了一个目的, 即确保长治久安, 保证安全稳定, 不能出事, 以此当做监狱行刑所有工作的中心。这在前文已有所论述。
理智地剖析现状, 我们不难发现, 这种监狱行刑的秩序机制更多地建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上, 始终是国家统治机制和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工具, 国家行刑责任意识缺失, 服刑人员在一种封闭森严的秩序中, 成为政策法规的执行对象, 以义务履行为特征, 只能老老实实, 不准乱说乱动, 在“一切为了确保监所稳定安全”的最高目标下, 服刑人员处于盲目和麻木的服从状态, 行刑权力通过对服刑人员生活的全面干预实现预设的秩序目标, 忽略其余。从法律角度来分析,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行刑即意味着限制服刑人员人身自由, 在现代民主社会, 失去人身自由让服刑人员所感受到的痛苦超过以前任何一个时代, 就服刑人员而言,
义上说, 监狱行刑不能靠一味威慑与强制来保证行刑的秩序, 监狱行刑的目的是促进每个罪犯服刑人员人性的发展, 培养服刑人员的主体意识和努力实现自身价值意识, 以实现监狱行刑的最大价值。 五 监狱行刑与效益
效益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 但其基本内涵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 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这里的“资源”不但包括经济资源, 还包括政治资源、法律资源、文化资源等一切可以被人们利用的东西[9]。由此可以将监狱行刑效益理解为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所投入的行刑成本资源与所获得的行刑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 从而理性地考量监狱行刑过程中合乎行刑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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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成分。
所谓监狱行刑成本是指国家对服刑人员执行刑罚所支付的费用和代价, 包括行刑过程中直接和间接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为了保证监狱行刑的顺利进行, 由国家承担监狱机关的日常开支, 主要包括监狱人民警察经费、服刑人员关押和改造经费、服刑人员生活经费以及服刑人员劳动所必需的生产经费、狱政设施经费等。在行刑过程中, 随着奖惩措施的运用以及行刑社会化程度的提高, 行刑成本会发生变动。如对于在行刑过程中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服刑人员, 予以减轻原判刑罚, 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予以假释, 这样, 刑罚执行量减少, 刑罚执行成本相应降低。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应当予以减刑的服刑人员没有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不能获得假释, 或者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被过度地剥夺和限制, 刑罚被过量执行, 则造成刑罚执行成本的浪费。相应的, 对于一些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服刑人员则可能面临刑罚量不足的问题。
监狱行刑收益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对服刑人员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和目标追求。从社会分工程度上讲, 监狱作为一个社会公共产品, 其最终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促进人性的解放和发展, 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在于改造服刑人员, 到预防和减少犯罪, 进行。、民主、文明的价值基础上, 观, 确保服刑人员得到平等对待和正确行刑, 促进服刑人员人格完善和提升以达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 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否则, 国家将为重新犯罪率的提高付出更大的代价, 监狱行刑效益大打折扣。
监狱行刑效益的运行机制有两种取向, 即或者减少监狱行刑投入成本, 或者扩大监狱行刑产出。在目前押犯总量持续增长, 构成复杂, 狱情严重多变的情况下, 监狱行刑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和难题, 行刑成本的减少与实际情况不符, 行刑成本的变动需要相应制度的配套和人们行刑观念的改变。扩大行刑产出更多地可以通过优化配置监狱行刑资源的方式获得实现。刑罚收益的目标内容不同, 则会选择不同的资源配置模式。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人们很容易把更多的资源配置给短期效益、显性效益、直接收益显著的领域, 但是, 为刑罚执行软环境所需要消耗资源的领域, 即形成长期收益、隐性收益、间接收益的领域, 常常容易被人们忽视, 而形成这些收益的成本资源支出, 犹如治理环境污染一样, 如果今天不被人们重视, 将来就可能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10]
行刑价值的统一下迎刃而解。
随着社会的发展, 监狱行刑的社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监狱行刑的社会化程度对其效益的影响突出, 因为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会大量节约监狱设置和运转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另一角度讲, 监狱行刑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矫治服刑人员的综合体, 监狱应当为服刑人员重返自由生活提供教育性扶助, 在社会公正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缩短服刑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距。现在社会已发展到所谓的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 监狱模仿的社会环境未必是服刑人员将面临的生活环境, 但至少通过矫治和心理辅导使他们认识到出狱将可能面临社会排斥, 在缺乏基本社会扶助时, 能够不以犯罪的手段生存下去。如果国家和社会放弃这一努力方向, 服刑人员可能因缺乏生存技能, 缺乏基本社会扶助, 缺乏心理准备而重新犯罪。由此看来, 如果监狱行刑的目的是让服刑人员重返社会, 、监狱经费投入的增加和社会负担的加重, 值, , 。诚, ,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下, , , 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以及, 我们还不能要求社会为促使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付出的代价, 超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法治的总体进程, 但有限的条件不应成为社会有所不为的理由, 放弃对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改造, 忽视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需要, 我们所失去的肯定不仅仅是服刑人员, 还有人类文明与社会安全[11]。参考文献:
[1]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第11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002:611.
[2]葛炳瑶. 依法治监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1:8.
[3]袁曙宏. 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N].法制日报, 2001-06-24(2) .
[4]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
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252.
[5]王利荣. 秩序整合与法律示范———论监狱的社会角色
[J ].中外法学, 2001(4) .
[6]葛德文. 政治正义论[M].何慕李, 译. 北京:商务印书
馆, 1997.
[7]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
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219.
[8]刘武俊. 让监狱与阳光亲密接触[M]∥宫本欣. 法学家茶
。因此, 理性考量监狱行刑价值, 明确国家为什么以监
座:第一辑.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103.
[9]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
狱作为刑罚执行工具, 通过监狱行刑达到什么目的及向社会公众传达什么样的信息, 从而理性地选择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资源配置模式。如果监狱行刑的目的是使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那么, 刑罚执行中广泛运用的各种改造手段应当以最大化地实现此目的而配置。从这一层次上来探讨确保国家财政保障, 纯化监狱职能; 重视教育改造, 提升服刑人员人格; 利用社会力量帮教, 增强服刑人员刑满后适应社会能力, 这些争议较多的问题, 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监狱
出版社, 1996:209.
[10]于同治. 论刑罚执行效益的实现[J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2(7) .
[11]王利荣. 对“重返社会”的再探讨[J ].中国监狱学刊,
2001(1) .
【责任编校 王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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