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
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
劳动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被扣罚的2000元劳动报酬。此罚款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满足以下几种情形中,仅有权利代扣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9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节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描述,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申请人应获得被申请人支付的900元经济补偿。
一、相关材料证据7份,分别如下:
1.1、申请人的部分请假条原件,有公司领导签批。(属公司管理档案,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1.2、申请人试用期满后所填的转正表复印件(由公司管理档案中抽取原件并且复印,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及转正后的薪资,原件在被申请人处保存管理)
1.3、申请人入职时所填简历表复印件。(由公司管理档案中抽取原件并且复印,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信息,以及入职日期,原件在被申请人处保存管理)
1.4、被申请人无理以罚款为由克扣工资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有公司领导签批。(由公司管理档案中抽取原件并且复印,申请人被克扣工资的依据,原件在被申请人处保存管理)
1.5、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第8和第9两个月的考勤表原件。(由公司人事部电脑
内打印出来的原件,证明申请人提供正常的劳动出勤,说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1.6、被申请人处各部门以及综合办公室所有员工的电话通讯录原件。(由公司人事部电脑内打印出来的原件,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1.7、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团险花名册复印件。(由公司管理档案中抽取原件并且复印,有公章,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原件以由被申请人交给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二、相关实物证据6份,分别如下:
2.1、工作证原件(申请人入职时,被申请人要求办理的工作证件,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正式员工)
2.2、工作牌原件(申请人入职不久,被申请人统一采购并分发给公司员工,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正式员工)
2.3、工作服原件(被申请人统一采购的,要求正式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正式员工)
2.4、工资卡原件(系被申请人为员工办理的工资发放卡,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正式员工并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2.5、工作中与同事一起在公司办公室拍的照片(照片中所有同事均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此证据存储在U 盘和网络空间里,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正式员工)
2.6、电话录音(分别是申请人与办公室副主任李维奇以及公司常务副总蔡娟娟的对话,对话内容包含克扣工资的事项。此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全部陈述均为事实,保存在申请人的手机中)。
以上是由申请人为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所提供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