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强制性条文汇总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结构总的部分)
强条执行表号
及名称
表8架空输电线路工程结构总的部分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序号 1~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 2
1.0.5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 1.0.5(见表B .1)1.0.8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 (危及人的生命、 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 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见表B .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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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序号 3~5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3 4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 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 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 防的建筑。简称甲类。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 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 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 1、2、4 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 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 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 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 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
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应按比 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 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 地震作用。 5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 9 度时应按比 9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 确定其地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
:
:
:
6 度时不应降低。一般 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序号 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8.3.6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6
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 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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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2006)(序号 7~8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7
3.0.4 高耸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 (危及人的生命、 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高耸结 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0.4(见表B .3)的要求。 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 应小于1.1。
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的结构构1.0。
注:对特殊高耸结构,其安全等级和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由建设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且不应低于本条的要求。
:
8
4.4.1 基于结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应按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第3.1.1条的规定将结构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按第3.1.3 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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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序号 9~13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1.0.5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9
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 件(图件)确定,并按批准文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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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经综合评价后划分的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类、乙 10 11
类构筑物,不应建 造丙类构筑物。
3.7.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 文件中注明。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构筑 物抗震有利、一般、 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构筑物的12
场地类别和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等岩 土地震稳定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构筑物,尚应根据设 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5.1.5 构筑物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 计地震分组和结构 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max 应按表 5.1.5—1
(见表B .4)采用;当计算的地震影响系数值小于0.12αmax
13
时,应取0.12αmax 。 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
: :
:
组按表5.1.5—2(见表B .5)采用;计 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周期大于7.0s 的构筑物,其地震 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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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序号 14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3.1.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 14
鉴定或设计许可, 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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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杆塔结构)
强条执行表号及
名称
表 9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杆塔结构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序号 1~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
1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 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2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 50 年设计基准期。
:
: :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 d ,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 计值确定:
由可变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d G j S G j k Q 1 L 1S Q 1k Q i
c S Q k
i i
i
(3.2.3—1)
Gj ——第j 个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3.2.4条采用;
Q
i
——第i 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 Q 1 为
Q 1 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2.4L ——第i 个可变荷载 L 为主导可变荷载 Q 1 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
i
1
G jk ——按第j 个永久荷载标准值 G jk Q i k ——按第i 个可变荷载标准值 Q ik
Q 1k 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c ——第i 个可变荷载 Q i 的组合值系数; m——参与
i
3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由永久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d G j S G j k Qi L i c i S Q i k
3.2.3—2)
1 当对 Q 1k 无法明显判断时,应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 Q 1k , 最不利的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 S
3.2.4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 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当永久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标准值大于 4kN/m2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1.3; 4 其他情况,应取1.4。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满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列规
计算主要受力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 k=βzμsμzw 0(8.1.1—1)
5 wk——风荷载标准值(kN/m2) ;
z ——高度z 处的风振系数; μs ——风荷载体型系数; z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w 0——基本风压(kN/m2) 。 计算围护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 k=βgz μsl μz w 0(8.1.1—2)
βgz ——高度z 处的阵风系数; sl ——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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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风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 50 年重6 但不 得得小于 0.3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
: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序号 7~1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 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7 附加保证项目。此外,
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 平顶紧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
1 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8 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 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 括混凝土裂缝)。
:
: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 级。 9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 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10
:
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
: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
11 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 12 GB 50009 的 规定采用。
γ0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 准》GB 50068 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用年25 年的结构构件,γ0 不应 小于0.95。
60m2 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为2。
: :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按表 13 (见表 C.1) 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见表C .2)采用。连接的强度设 计值应按表3.4.1—33.4.1—5(见表C .3~C5)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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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 3.4.1 条规定的 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乘以系数0.85; 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0.6+0.0015λ,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0.5+0.0025λ,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14 0.70;
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 计算,当 λ
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乘以系数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乘以系数0.80。
:
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 15 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
的支撑系统。
: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 16 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2006)(序号 17~20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高耸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 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见表B .3)的要求。
γ0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及以 应小于1.1。
17 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的结构构
。
注:对特殊高耸结构,其安全等级和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由建设方根
定,且不应低于本条的要求。
:
垂直作用于高耸结构表面单位面积上的风荷载标准 18
k =βz μs μz ω0(4.2.1)
ωk ——作用在高耸结构 z 高度处单位投影面积的风荷载标准值(kN/m2,按风向投影);
0——基本风压(kN/m2),其取值不得小于0.35kN/m2; μz ——z μs ——风荷载体型系数; z ——z 高度处的风振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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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塔架和桅杆结构(以下简称钢塔桅结构)设计应进 19 和变形验算。
钢塔桅结构选用的钢材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 GB 50017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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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序号 21~25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M 5;
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 U7.5。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M 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 MU7.5,其砌筑砂C 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 构件不应低于C 20;
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钢筋的屈服强度 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21 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0.85;
: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
钢材应具有满足设计要求的冲击韧性。
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至少在构筑物结构单元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 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
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
度和 9 度时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及双曲线冷却
高炉和索道,以及 9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 22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
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23 定设备自重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
范另有规定外,应按5.1.4(见表C .6)采用。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地震 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
γG S GE +γEh S Ehk +γEv S Evk +γw ψw S wk +γt ψt S tk +γm ψm S mk (5.4.1) S——
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 力有利时,不应大于 1.0;当验算结构抗倾覆或抗滑时, 于0.9; 规定确定;
wk ——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S tk ——温度作用标准值效 S mk ——高速旋转式机器主动作用标准值效应;
5.1.4 条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见表 C.7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
24 温度作用和高速旋转式机器动力作用分 项系:
1.4,但冷却塔的温度作用分项系数应 取1.0;W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高耸构筑物应采用0.2,一般构筑 0; ψt ——温度作用组合值系数,一般构筑物应取 0
的构筑物应取0.6; ψm ——高速旋转式机器动力作用
0.7,一般动力机器应取 0。 25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
1.0。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序号26~27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26 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
其化学成分、力学性 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
承受动载需经疲劳验算时,严禁使用塞焊、槽焊、电: 27 接头。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序号 28~29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 28 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
每一杆件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及拼接接头的一29
2个。
: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序号 30~3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各类杆塔均应按以下三种风向计算塔身、横担、导
风向与线路方向的夹角成 60°或45°; 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同。
8.1.9 各类杆塔的运行工况应计算下列工况的荷载: 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 31 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
最低气温、无风、无冰、未断线。
杆塔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承载力、强度、稳定计算和基32 采用荷载设计值;变形、抗裂、裂缝、地:
标准值。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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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杆塔基础)
强条执行表号
10 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杆塔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及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序号 1~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 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0S ≤R (3.3.2—1)
c ,f s ,a k ,…)/γRd (3.3.2—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
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1 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0.91.0;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 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 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
c 、f s ——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2.3 条的规定取值;
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
公式(3.3.2—1)中的 γ0S 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 N 、m 、V 等表达。
: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 f ck 应按表4.1.3—1(见表 2 )采用;轴 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 f tk 应按表4.1.3—2(见表D .2
: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设计值 f c 应按表4.1.4—1(见表 3 )采用;轴 心抗拉强度的设计值 f t 应按表4.1.4—2(见D 表)采用。
: :
95%的保证率。 普通钢筋的屈 f yk 、极限强度标准值 f stk 应按表4.2.2—1(见 4 D.5)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和预应力螺纹钢筋的屈服强 f pyk 、 极限强度标准值 f ptk 应按表4.2.2—2(见表D .6)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 y 、抗压强度设计值f ' y 应按表 (见 表D .7)采用;预应力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 py 、f ' py 应按表4.2.3—2(见表D .8)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5 f yv 应按表中 f y 的数值采用;当用作受扭、 受冲切承载力计算时,其数值大于360N/mm2 时360N/mm2。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 6 ρmin 不应小于表8.5.1(见表D .9)规定的数值。
: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序号 7~24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 的影响程度,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 ,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7 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 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 8 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 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 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 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 变形允许值;
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 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 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 合,采用相应 状态作用的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
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不应小1.0。
9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
:
:
: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 5.3.4(见表D .10)规定 10 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
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 的断层、破碎带;
在建设场地周围, 有无不稳定的边坡;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
11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
基稳定性的临空面;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 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12 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
层。
: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 13 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
应及早采取综合整治措施,防
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当地基 14 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性土
:
: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 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
: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 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 独立基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16 承载力;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 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17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
: :
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 乙 18 摩擦型桩基。
桩基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 5.3.4
D .10)的规定。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 19 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
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 20 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9.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地下水控制设计;
21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
: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 22 超过设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
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 23 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
:
:
24 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
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
: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序号 25~30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 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 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
25 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 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 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 26 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7 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每完成一道工 28 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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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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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 值小于 29 的酸性土、塑
25 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 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30 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序号 31~40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
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 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 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
小于 10kPa 且长径比大于 50 的桩应进行桩身 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31 压屈验算;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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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 32
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 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k ≤R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kmax ≤1.2R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Ek ≤1.25R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N Ekmax ≤1.5R
kmax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 基桩的平33
合基桩的最大
:
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 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 相对较硬土层时;
2 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
34 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
35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
36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 5.5.4(见表D .11)
:
: :
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 37 力要求。
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 38
:
:
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 39 时,40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 :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序号41~4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41 构) 筑物设计使用 年限。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
支护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 :
42 支护结构稳定性验算。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序号43~45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43
3 建造在坡地或斜坡附近的建筑物以及受水平荷载作 计及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44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 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表5.2.16(见表D .1245 表5.2.16(见表D .12) 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
: :
:
力及功能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序号 46~47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46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 47 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
(构) 筑物、 地面的沉降监测。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序号 48~50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
多年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冻土工程地 48 筑场地的冻土工程地质条件。
在多年冻土地区建筑物地基设计中,应对地基进行静力 49 算。
地基的静力计算应包括承载力计算,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 地基的热工计算应包括地温特征值计算、地基冻结深度计 融化深度计算等。
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冻土地区的边坡应采取可靠措施 50 稳。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 51 勘察。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 52
:
:
: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 年版)》(G B 50021—2001)(序号 51~5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序号 53~5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53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
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54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 50 年设计基准期。
:
: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 d ,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用 计值确定:
由可变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m n
d G j S G j k Q 1 L 1S Q 1k Q i L i
i Q i k
j 1
i 2
S
Gj ——第j 个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 条采用;
Q
i
——第i 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 Q 1 为主
Q 1 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3.2.4条采用;
55
i
L ——第i 个可变荷载 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其
L
1
:
Q 1 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
G jk ——按第j 个永久荷载标准值 G j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Q i k ——按第i 个可变荷载标准值 Q ik 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
S Q 1k 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c ——第i 个可变荷载 Q i 的组合值系数; m——参与组合
i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由永久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m n
d G j S G j k Qi L i c i S Q i k
j 1
i 1
1 基本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当对 Q 1k 无法明显判断时,应轮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为 Q 1k ,并选 最不利的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 S
3.2.4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当永久效应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6 对标准值大于4kN/m2 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
其他情况,应取1.4。
3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 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2006)(序号 57~61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高耸结构的基础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条件和结构的要 构的地基基础均须进行强度计算(包括抗压和57 7.1.1(见表D .13) 中的高耸结构外,其他高耸
结构尚应进
58 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力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
:
:
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
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 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 态下的荷载效应的准永久值组合,当风玫瑰图 合,不应计入地震作用。
3 等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59 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挡墙截面厚度、计算基础或 定配筋和桩身截画、配筋及进行材料强度验算 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 相应的分项系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 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进行计算。 高耸结构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 7.2.5(见表D .14)的 60 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专业标准规范另
承受上拔力和横向力的独立基础、锚板基础等,均应验 稳定性。
61 进行强度和配筋计算,并按计算结果在基础的上表
最小配筋率要求。
:
:
: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序号 62~64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 62 震承载力应按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
: :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 6 度外,应进行 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构筑物的抗震设防63 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液化土和震陷软黏性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 64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配筋范围
筋应增大直径并加密。
: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11)(序号 65~66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3.1.2 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 钢筋混凝土用冷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 f yk 应由抗拉屈65 3.1.2—1(见表D .15)采用。预应力混
标准值 f ptk 应由抗拉强度表示,并3.1.2—2(见表D .16)采用。
:
冷轧带肋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 及抗压强度设计 66 f '应按表 3.1.3y y—1(见表 D .17)、表3.1.3—2(见表D .18
: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序号 67~69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杆塔结构构件及连接的承载力、强度、稳定计算和基础 67 采用荷载设计值;变形、抗裂、裂缝、地基和
标准值。
:
基础应根据杆位或塔位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现场浇制 68 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 20。
基础上拔稳定计算的士重上拔稳定系数 γR1、基础自重 69 γR2 和倾覆计算的倾覆稳定系数 γS ,应按表
(见表D .19)采用。
:
:
《架空输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9—2014)(序号 70~81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基础设计方案,应根据塔位实际条件推荐不等高基础与 70 短腿配合使用,减少基础的土石方开挖量。
基础型式选择,应优先采用原状土基础。杆塔基础也可 土板柱基础或混凝土台阶式基础;运输或浇制可采用 装配式基础;71 电杆及拉线盘宜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筏板基础、螺旋 锚
: :
基础设计应保证地基的稳定和结构的强度。对处于软弱 72 终端杆塔的基础可按长期荷载作用进行地基
使用的容许范围内。 在河滩上或内涝积水地区设置塔位时,除有特殊要求 73 5年一遇洪水位高程。
对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高杆塔基础及特殊 74 础、8度及以上地区的220kV 及以上耐张型杆
饱和粉土时,均应考虑地基
对某些有特殊变形要求的杆塔基础,基础的最大倾斜率 δ 75 偏值)应满足表5.3.1(见表D .20)的要求。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d 不宜小于12mm ,全部纵向钢筋配筋 大于5%;圆柱中纵向钢筋宜沿周边均匀布置,根数不8根,且不应少于 6根;
柱内纵向钢筋的净距不应小于50mm ,且不宜大于;
在偏心受压柱中,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的侧面上的纵向受力76 以及轴心受压柱中各边的纵向受力钢筋,其中距不应大
300mm ;
35d (d 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小直径)500mm 。在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的焊接接 宜大于50%。纵向受压钢筋的接头百分比率
:
:
:
:
:
柱中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柱中及其他受压构件中的周边箍筋应为封闭式。对圆柱中 筋,搭接长度应满足7.11.2条计算的锚固长度,且末端135º弯钩,弯钩末 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400mm 及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且不应15d
d 为纵向钢筋的最小直径)。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d/4(d 为纵向钢筋的最大直径),且
。当柱的宽度不小于800mm 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77 当柱中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大于3%时,箍筋直径
,间距不应大于纵向受力钢筋最小直径的10 倍,200mm 。搭 接长度应满足第7.11.2 条计算的锚固长度,箍筋 135º 弯钩且弯钩 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纵向10 倍。箍筋也可焊成封闭 环式。
5 当柱截面短边尺寸大于400mm 且各边纵向钢筋多
3根时,或当 柱截面短边尺寸不大于400mm 但各边纵向钢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
柱中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配置箍筋,其直径
0.25 倍。当钢筋受拉时,箍筋间距不应 小直径的 5 倍,且不应大于 l00mm;当钢筋
10 倍,且不应大于200mm 。当受压钢筋直径 时,尚 应在搭接接头两端面外100mm 范围内各设置 基础底板中的纵向受拉钢筋直径不应小于
:
78 ,间距不应大于
,也不应小于100mm 。
:
承受拉力的地脚螺栓,直径不应小于 22mm,间距不 79
4倍。
:
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桩 计算和验算:
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
10kPa 且长径比大于 50 的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 算;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80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根据使用条件要求混凝
3 对某些有特殊变形要求的杆塔桩基,其地基的沉降
地基变形 的倾斜允许值、沉降量允许值可按现行国家标G B50007 确定和取值。 应验算桩在设计地面处的水平变位。
81 桩身、承台及连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 25。
:
: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 5024—2005)(序号82 强制性条文内容引自该标准)
5.0.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电力工程应进行地基处理: 天然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工程要求; 发现地基有暗沟、隐埋湖塘、暗浜、土洞或溶洞; 82 地震区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地基,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
经技术经济比较,处理的地基比天然地基更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