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网管理规定
供水管网管理规定
QMS/WS C 709.04-2009
1 目的
明确公司供水管网管理机构和职责,规范对管网安装、维修、检漏、监察、阀门及消防栓等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的供水管道安装、维修、检漏、监察、阀门及消防栓的管理工作。
3 管理部门及职责
3.1 生产部为公司供水管网的主管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负责对公司管辖的已竣工验收且交付运行的供水管网进行管理。
——负责对供水管网的管道日常维修、检漏、监察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供水管网阀门启闭的审批,以及编制计划或临时性停水公告。
——负责对供水管网水质、水压情况进行监控。
3.2 技术部是新建供水管道工程和专项管网维修改造的主管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负责新建、专项维修改造供水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主持管道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包含阀门井、阀门、消防栓的验收)。
——负责建立和健全供水管网图及附属设施网络图和相关技术资料。
——负责编制管网建设及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3.3 工程公司是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的实施部门,职责如下:
——负责用户报装的勘察设计工作
——负责供水管网管道维修工作(包含阀门、消防栓、阀门井的维修)。
——负责供水管网管道安装工作(包含改造及扩建)。
——负责阀门的启闭操作工作,负责供水管网突发性爆管的止水工作。
——负责阀门(包含消防栓)新(或增)领装后的信息反馈。
3.4 营业部是用户服务、阀门管理和检漏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负责用户报装的相关工作。
——负责供水管网的巡查、检漏和用水监察,以及阀门(井)、消防栓、水表位巡查和管理等工作。 ——负责制定供水管网日常检漏、巡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梧州粤海江河水务有限公司 2009-09-04颁发 2009-09-04 实施
——负责按规定办理供水管网阀门启闭审批手续。
——负责24小时接听用户报漏电话,反馈用户反映的管网漏水及自查漏水情况,下达管网阀门开关、
管网维修、检漏、用水监察、漏水定点、寻管等指令。
——负责处理阀门井、阀门、消防栓的小故障。
——负责建立和管理阀门信息台帐,每月对阀门新(或增)装、开关情况进行录入、汇总。
——参与阀门井、阀门、消防栓的验收工作。
3.5 中心化验室负责供水管网的水质检测和监督,并定期向生产部及各水厂提交检测报告及分析报告。
3.6 各水厂负责加压泵站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4 阀门井、阀门、消防栓的管理
具体执行《阀门(消防栓)管理规定》。
5 管网检漏及监察管理
5.1 营业部应按规定制定年、月度检漏计划报生产部协调、监督实施,具体执行《检漏工作管理规定》。
5.2 营业部负责按检漏计划进行检漏和巡检管网及附属设施,对陈旧和有安全隐患的供水管网要增加检漏和巡检次数,填写检漏和巡检记录,以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减少管网漏失率。
5.3 对于在管网维修中需要听漏定点的,工程公司维修人员应向服务热线提出申请,由营业部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听漏定点,具体规定执行《绩效指标考核计算办法》中的“管网漏水自检率考核细则”。
5.4 营业部要制定月、年度管网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巡检计划报生产部,使用水监察和管网巡查更有目的,更有成效。用水监察和管网巡查应形成记录。
5.5 营业部管网用水监察员在对管网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中,发现有危及供水设施及违章用水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采取拍摄等手段取得证据,并对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下发《保护供水设施通知书》并加强督察工作,形成督察记录。对发生破坏供水设施责任事故的,负责按《城市供水条例》执行。
5.6 在管网巡检中,要加强对阀门井盖的巡查,特别是加强对受重车辗和容易被盗的阀门井盖的巡查,对损坏和缺失的阀门井要立即更换和补上。在没有更换和补上之前,必须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和晚上安全警示灯。
5.7 用水监察员、抄表员对违章用水行为,应及时报部门领导,由营业部对违章用水行为进行纠正并按有关条例对责任者进行惩处。
6 加压泵站管理
6.1 生产部为公司管辖范围内加压泵站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加压泵站的管理 2
工作。
6.2 各水厂负责加压泵站的管理和维修,具体为:富民水厂负责鸡爪山泵站,三龙水厂负责西环泵站、石人冲泵站,北山水厂负责榜山泵站、金叶泵站,塘源水厂负责石鼓冲泵站。
6.3 各加压泵站远传终端设备的维修工作由生产部负责,相关水厂协助,日常清洁维护由各水厂负责。中心调度室负责加压泵站的日常运行监测工作,具体执行《供水调度管理规定》。
6.4 各水厂要做好加压泵站的设备、设施、现场、管道、能耗等具体管理工作,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和整洁,每月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采取相应对策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
6.5 各水厂必须安排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维护加压泵站设备、设施和清洁现场,但每旬不得少于一次。当中心调度室通过监测数据发现加压泵站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由中心调度室通知责任水厂,责任水厂要及时安排人员排除故障,以免影响正常的供水调度。在发生突发性事故时,责任水厂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排除故障。
6.6 巡检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机泵运行状况并作参数记录,电台通话是否正常,现场清洁卫生维护,机泵设备常规维护等。
6.7 加压泵站设备的管理和检修按《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7 管网安装与验收
具体执行《给水管道安装工程管理规定》及《给水管道试压、冲洗消毒验收管理规定》。
8 管网维修管理
8.1 供水管网的维修主要是指用户水表(包括自然损坏的水表及表咀)之前的市政供水管道的维修,用户水表(用户人为损坏)及之后的管道维修主要由用户负责,我司积极配合并视用户要求进行延伸服务。
8.2 供水管网的维修执行《供水管网爆管抢修预案》。
8.3 供水管网维修管理程序如下:
供水服务热线接到管道漏水信息后,应尽可能问清楚漏水情况,并输入营业系统中维修管理模块,通知工程公司进行维修;对漏水量大或漏水会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热线马上通知工程公司立即维修;具体执行《供水服务热线管理规定》。
1) 为了规范管理,所有管网阀门开关和维修指令必须通过服务热线下达,紧急情况下,事后要向服务热线补报,具体执行《阀门(消防栓)管理规定》。
2) 工程公司维修人员接到供水服务热线指令后,应自行打印维修工作表,马上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定维修方案。其中DN300及以上管道的维修方案需经生产部批准,其维修质量由生产部进行跟踪验收。对影响供水范围大的管道工程公司要组织足够维修人员进行连续抢修。维修结束后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供水服务热线,按维修工作表内容填写相关资料。
3) 维修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安全护栏和晚上安全警示灯,维修人员要佩戴安全帽、穿交通反光服。
4) 工程公司应配备或向物资部申请配备常用和重要的维修备件、材料和工具,以保证维修工作的快速、顺利进行,具体执行《物资管理规定》。
5) 对于DN100及以上管道或经现场判断需要拍照取证的维修工程,维修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拍照内容主要反映漏水情况、管道受损情况、埋深、地形参照物、修复情况等信息,照片数量一般不少于三张,每张照片储存大小不应大于1M,并将照片保存到营业系统维修管理模块中进行资料存档。
6) 供水服务热线与中心调度室应保持信息互通,供水服务热线应将停水范围较大的管道漏水及维修情况及时向中心调度室反馈,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地点及管径、阀门开启情况、停水影响范围。中心调度室应及时将管网运行异常情况向供水服务热线反馈。
9 监测点管理
9.1 管网中的压力监测点由生产部负责维护和管理。生产部每两年对压力监测点分布的合理性进行1次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以指导及时调整或补充压力监测点的设置。
9.2 管网中按规定设立水质采样点,中心化验室按《自来水水质管理规定》对管网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10 管网及附属设施资料管理
10.1 工程公司负责对新装管道竣工图的绘制。
10.2 一般及以上给水管道工程在验收后,工程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图交技术部;技术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录入管网信息系统并移交公司办公室及生产部存档;竣工图应标明给水管线位置、管径、埋深、承插口方向、管材、接口形式等。
10.3 一般给水工程以下管道安装工程和管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亦应绘制竣工图,对于因资料不全无 4
法绘制标准图纸的,应绘制竣工示意图;并由工程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资料存档。
10.4 技术部负责健全全市给水管网平面图(1:500)或管网信息系统;每月将接收的竣工图添加到全市给水管网平面图中。并负责每半年向生产部提供最新的全市给水管网平面图。
10.5 工程公司负责每月提供新(或增)领装的阀门信息给营业部。营业部负责阀门、消防栓、阀门井等管网附属设施资料的收集和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
10.6 工程公司每月向生产部提供管道新增和报废的长度、口径、材质、地点等数据,以便生产部及时调整管网台帐。
11 相关支持文件
《供水服务热线管理规定》 QMS/WS C 801.04
《设备管理规定》 QMS/WS C 602.01
《自来水水质管理规定》 QMS/WS C 706.28
《给水管道安装工程管理规定》 QMS/WS C 709.06
《供水调度管理规定》 QMS/WS C 706.27
《档案管理规定》 QMS/WS C 401.04
《给水管道试压、冲洗消毒验收管理规定》QMS/WS C 709.18
《阀门(消防栓)管理规定》 QMS/WS C 709.02
《物资管理规定》 QMS/WS C 705.02
《检漏工作管理规定》 QMS/WS C 709.12
《供水管网爆管抢修预案》
《绩效指标考核计算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12
序号
1
5记录 记录名称 保护供水设施通知书 编号 —— 当年存放/使用地点 营业部/营业部 存放年限 5
附件1:
保护供水设施通知书 施工单位
施工地址
供水设施地址
附属设施 供水设施及管径
危及供水设施的
情况描述
整改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
1.第三十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城市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有权对保护措施的落实2.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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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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