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的兼顾
随着时代的进步,媒体也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已然进入到一个空前透明的时代。在这样一个独特的时代背景之下,媒体有着充分的舆论自由。那么媒体的舆论自由是否真的不受任何制约?事实上,从新闻诞生的一刻起,媒体的新闻自由本身就是对媒体的一种约束。真正的新闻自由是在媒体从业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新闻媒体作为影响大众的重要工具,应发挥特有的社会作用,肩负起重要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从新闻自由与媒体的社会责任入手,通过分析当前的新闻传播现状,表达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从来都是一对相伴而生的概念,目前许多国家承认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但新闻媒体在实现新闻自由、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顾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所有权利行使的一个法定界限,只有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新闻自由才能真正实现。 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有着充分的报道权,但这种报道权却又和媒体的责任紧密相连。因此,媒体在行使其新闻报道自由的同时,事实上也肩负着对新闻进行真实报道的责任。从媒体发展的本质属性来看,新闻自由是新闻活动的方式,又是新闻活动表现的空间,而媒体责任则是新闻活动最终的目的所在。因此,新闻自由事实上是社会赋予新闻媒体的一种义务,是为了使得新闻媒体能够更好的监督社会公众的活动。 “新闻自由”的由来 新闻自由观念来自于米尔顿“出版自由”的口号,1644年11月,英国诗人、资产阶级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向议会发表了《出版自由请愿书》的长篇演讲,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出版自由”的口号,把新闻自由看做是“天赋人权”、自然权利。 新闻自由也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至于官方的信息,政府则有责任和义务根据信息的相关程度和重要性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以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国家的机密而必须受到保护,以此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媒体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论是由美国新闻自由研究委员会(赫金斯委员会)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其代表作是1947年发表题为《自由和负责的报刊》的报告。社会责任论立足于承认新闻自由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始终强调“思想自由是所有自由中最宝贵的”,但同时又坚持新闻自由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强调新闻自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自由伴随着一定的义务,享受着政府赋予的特权地位,有义务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是作为现代社会的公众通信工具而执行一定的基本功能。” 媒体责任是指媒体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传媒力量的源泉来自于选择性地告诉我们世界的情况”。某一件事是否被报道、报道的频率以及如何报道将直接影响着受众对该事件的理解程度和最终态度,也直接体现了媒体的责任意识。 自由与责任之间,新闻媒体该何去何从 1.媒体滥用新闻自由将极大损害公众权益 在西方世界,新闻自由大有泛滥之势。特别是开新闻自由先河的英国,已经饱受新闻自由泛滥之苦。西方的一些媒体和媒体人无限度地扩大新闻自由的内涵和外延,肆意放大新闻自由的相对性,不断使绝对新闻自由成为既定事实。这种绝对新闻自由被国际媒体称为“英国式慢性自杀”。近年来,在西方特别是英国,因所谓“绝对新闻自由”引发的事件举不胜举:10多年前的戴安娜王妃车祸,抑或由于那些小报小刊记者组成的狗仔队的穷追猛打。近些年来《世界新闻报》“从上到下、走火入魔”地鼓励员工采用窃听、挖掘隐私等不择手段的报道模式,甚至雇佣私人侦探掠取信息,贿赂官员和警察窃听他人隐私,删改被谋杀女孩的手机语音信箱,完全置弱势群体的隐私于不顾。 鉴于中国新闻媒体制度及媒体性质的特性,中国新闻媒体的责任主要是定位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满足受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有些媒体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制造出一些虚假新闻危害社会稳定。例如,2009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透明度》栏目以“纸做的包子”为题,播出了记者暗访朝阳区一无照加工“纸箱馅包子”的节目。节目一经播出,各媒体、网站争相转载,在社会上掀起了巨大的波澜,其影响甚至广泛散播于海外。北京工商、食品安全部门对该报道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彻底检查,均没有发现“纸箱馅包子”。后经北京警方全力侦查,最终查明了事实真相——该报道系北京电视台聘用记者訾北佳等炮制的假新闻。这一假新闻事件,不仅为国外所谓中国食品安全威胁论提供了口实,加剧了国际矛盾,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2.媒体忽视社会责任 新闻媒体既是社会的观察者和监督者,同时也被社会各界监督和观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众传媒开始有泛娱乐化倾向,忽视了媒体本身应有的社会效益,陷入了低俗的怪圈,这些都是媒体缺失社会责任的表现。 2007年3月,一则“香蕉致癌”的传言在社会上广泛传播,而部分新闻媒体不经调查、以讹传讹和推波助澜,更是大大加速了这一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广度,另一方面又使这个传言加上了真实和权威的帽子,大大提高了其杀伤力,致使海南省的蕉农损失惨重,消费者也产生和恐慌的情绪。当事情澄清之后,公众舆论的焦点转向了媒体社会责任、新闻媒体是否该承担社会责任等等。 2008年香港艳照门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大的震动,明星自己的私生活不检点,影响了自己的公众形象,但是媒体却在大肆渲染,不尊重别人隐私,对社会风气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很不好的影响。 3.媒体要勇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的客观传播 新闻媒体享有着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等权利,公众也有着知情权和不受侵害权。但新闻媒体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力,媒体承担的与之相应的社会责任又是什么呢? 权利和责任是彼此相伴而生的。很多时候,受众对于事物的判断,只能根据媒体提供的理据逻辑而来,而不是根据这种理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这就是舆论具有巨大导向作用的原因。如果能确保所有的舆论都是正确的,则是再好不过的现象,能够让正确的舆论发挥最大的正面导向作用。而如果这种舆论本身出现了偏差甚至错误,其杀伤力也是相当大的。“人言可畏”的最高机制,也莫过于“舆论可畏”。错误的舆论如果只是出自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的蓄意恶搞,还可以被有效制止,可一旦出自专业媒体从业人员的笔下,不论其是无意还是有意,其后果都会是不堪设想的。因为对大多数受众而言,他们从情感上是更容易相信媒体的。换言之,媒体怎么说,受众就会怎么相信,媒体的思维方式会影响甚至代替受众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