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09-02
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员参与的中小学德育体系建设,根据《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实施“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的指导意见》(鄂教基函〔2014〕11号)精神要求,制定《中小学学生成长德育导师制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2.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制度建设。
1.制定切实的德育导师工作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步规范。
2.学校将德育导师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内容之中,制定德育导师的职责要求、评估和奖励办法等,并将德育导师每年的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评先、评优、评职的重要条件。
三、实施过程。
1.有德育导师选聘的过程记录。
2.有德育导师和受导学生结对材料。
3.德育导师工作集中研讨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4.学校(或以年级组、班级)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会或经验介绍会,有交流、有记录。
5.每位教师都是学生成长德育导师,每位学生都有对应的德育导师进行指导。每位导师与受导学生谈话记录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6. 建立对导师工作的评价激励机制。通过检查导师工作记录、受导学生的反馈和发展表现、班主任、年级组教师情况反映、受导学生家长情况反映等评价导师工作成效。
7.经常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情况;每月与受导学生至少一次深入谈心;每学期对受导学生的发展情况作一个全面分析;经常到受导学生家中进行家访,每学期家访不少于 次。
四、实施效果。
1.每学期每所学校上报3篇以上德育导师工作体会(教育心得),至少有一篇被采用。
2.抽查教师和学生,了解德育导师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询问学生或问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