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做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为保障本公司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五)对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组织对本公司研究开发成果的评估,配合公司专利顾问单位进行专利申请,并负责管理本公司的各项专利申请档案资料。
(七)对涉及本公司的专利纠纷,根据公司专利顾问单位的分析意见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法律诉讼等事宜。
(八)向本公司各部门提供有关专利的法律咨询,组织公司的专利培训。
第八条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中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第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
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科研开发及专利检索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技术开发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
第十四条公司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技术开发部门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开发部门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十六条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公司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公司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科研开发,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应配合申请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使本公司因拥有该技术信息而保持一定的垄断优势。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的生产设备改造和具体的科研开发项目,可由技术开发部单独进行,也可委托社会科研机构进行,还可通过招标形式向社会征集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内设技术开发部自行开发研究,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会议确定后,由主管领导向研究部门以及研发人员签发《专项技术开发任务书》,在研究活动中应严格保密,开发成功后将有关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连同设计草图、定稿、半成品、
成品等整理成专门档案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成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前,科研技术人员不得将科研开发中的信息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委托社会科研部门进行科研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由公司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书,明确科研开发成果的归属,并明确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风险的承担等。
第二十条通过招标的形式寻求科研开发的承担者,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确定后,以广告宣传的形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和要求,明确中标的科研单位(或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违约责任以及风险承担等。
第二十一条以下的发明创造(含设计,下同)为职务发明创造,其成果(含商业秘密)归属本公司,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权以及专利权也属于本公司: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在非职务发明创造之外,利用业余时一间进行发明创造活动。第二十三条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公司的调离、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所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公司,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二十四条科研开发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影响和损失,并同时向本公司专利工作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凡可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
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实际应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员工与公司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角军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公司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公司建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公司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公司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二十九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三十条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做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一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专利中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一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中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公司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公司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公司优秀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必须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三十四条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或者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本公司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公司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公司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
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公司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五章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中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
第三十八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权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知识产权管理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本公司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公司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四十条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不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四十一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和签订的协议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依法维护本公司的专利权益。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专利权属纠纷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尊重他人的专利权,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控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权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或外国专利局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四十三条公司职工有权保护本公司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公司专利权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尊重员工的个人自由发明。员工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持有该专利。对于以个人名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公司将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获得专利后,对于有来自境外侵权产品可能性的,应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四十六条公司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门人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第四十七条公司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公司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对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公司积极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相应的奖项。对获得奖项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给予公司内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职务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产生经济效益的,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年底,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的物质奖励:
(一)被授予专利权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500元。以上奖金,计入成本;
(二)本公司直接实施专利的,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被授权的专利由本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在该专利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将专利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公司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将其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授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公司技术人员所做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破格晋升。
第五十条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公司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具体方式通过合同约定。
第五十一条对于在本公司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在科技开发中造成失密,或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者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促进本公司技术创新为原则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