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公告
关于芜湖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的通告
根据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省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下同)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下同)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做好新旧税制的转换工作,确保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现将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发票使用
(一)交通运输业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交通运输业统一使用国税机关发售的增值税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印制、发售各类交通运输类发票,但纳税人结存的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带抵扣联)外的交通运输类发票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使用;2012年10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结存尚未使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应停止使用,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空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全市各地税办税服务厅不再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二)现代服务业
自2012年10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的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印制、发售地税监制的“营改增”所涉及相关发票;但纳税人所结存空白地税版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但必须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二、关于税收管理
(一)2012年10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实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收入,改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其他税、费、基金仍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精神,对企业所得税原归属地税管理的试点纳税人,仍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10月1日后新办的“营改增”试点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应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当期取得兼营营业税其他应税项目(除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外)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对其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按规定限期缴纳入库。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前应缴未缴营业税(包括欠税),以及因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和滞纳金。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过渡期使用地税监制的发票开具的属于交通运输业或现代服务业收入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申报缴纳营业税。
特此通告。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