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州 学 术 论 丛 论不 良金融债权转让合 同的效力 姜再 学 黑 龙 江 启 凡律 师 事 务 所 摘要 : 金 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 因为涉及 到保 护国有资产 , 控 制金 融风 险 以及 平衡和保 障国有企业 职工债权 和金 融债 权, 维护社会 和谐 稳定等 因素, 所 以备 受社会各 界的 关注 , 是 商事审判 中的热 点问题 ; 又因此 类案件成 因复 杂、 政策性 强 , 相 关法律法规 尚不完善 , 所 以又是商事审判 的难 点。 本文 旨在 探讨 不 良金融债权转让合 同的效力问题 ,并提 出相 关分析 与 建议 , 力 争 对 实践 有 所裨 益 。 关键词 : 不 良债权 债权转让 合 同效力 不良金融债权概述 本 文所探讨 的不 良金融债权转让合 同 ,是指 四大资产 管 理公司处置不 良金融资产时与受让人 签订 的债权转让合 同。 鉴于不 良金融债权转让 的标的是不 良金 融债 权 ,转让 对价一 般为低 价打折 的方式转让 , 受让人 主张债权时 , 债 务人 往往以 该债权 转让 导致 国有资产流失为 由抗辩 转让合同无效 。最高 人 民法院 《 关 于审理涉及金融不 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 f 以下简称纪要) 对于其适用范 围做 了如下规定 : “ 国有银 行包括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以及国有政策 性银行 ; 金融 资产 管理公司包括华融 、 长城 、 东方和信 达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 管理公 司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 的 资产处置联合体 。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 国有独资和 国有控股 的企业法人 。受让人 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 、 自然人。 不 良债权转让包括金 融资产管理公 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 良债 权 的转让 。政策性不 良债权是 指 1 9 9 9年至 2 0 0 0年上述 四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 保 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 中国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以及 国家开发银行 收购 的不 良 债权 ;商业性不 良债权是指 2 0 0 4年至 2 0 0 5 年上述 四家金融 资产管理公 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 、 中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和 中国工商银行 收购 的不 良债权 。” ① 《 纪要》 的内容和精神仅适 用于在《 纪要》 发布之后 尚在 一 审或者二审 阶段 的涉及最初转让方 为国有银行 、金融 资产管 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 良资产形成 的相关案件。鉴 于实践中对于政策性不 良债权转让少有争议,本文 旨在研 究 商业性 不 良债权转让合 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的《 民法通则》 和《 合 同法》 对债权转让都作了相关规 定。 与一般 的债权转让行为相比 , 不 良金融债权转让存在一定 的特殊性 ,即该债权转让行为发生 的原动力具有一定 的政策 性因素 , 对其操作程序也有一定 的政策性要求 , 这就决定 了在 转让不 良金融债权 时必须谨慎处置 。 《 纪要》 对于债权 转让生效条件 的法律适用和 自行约定 的 效力等相 关问题针对《 合 同法》 第5 2 条 中规定 的损 害国家利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 情形作 出了具体解释 ,即在审 理不 良债权转让合 同效力 的诉 讼中, 人 民法 院应 当根据《 合 同法》 和《 金融 资产管理 公 司条 例》 等法律 法规 , 并 参照 国家相关政策 规定 , 重 点审查不 良债 权 的可转让性 、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 序的公 正性 和合 法性 。其一 , 不 良债权 的可转让性 , 即被转让 的债 权是否属于 国家禁止或 限制转 让的债权 ; 其二 , 受让人的适格性 , 即受 让 一、人是否属于 国家政策规定 不准介入购买 的组织或个人 ; 其三 , 转让程序 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即转让过程 中评估 、 公告 、 批准 、 登记 、 备案 、 拍卖等环节是否符合公开 、 公平、 公正 、 竞争 、 择 优 原则 。 《 纪要 》 具体 规定为 : “ 金融资产 管理公 司转 让不 良债 权 存在下列情形 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 同损 害国家利益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而无 效。 ( 一)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 的; ( 二) 被有关 国家机关 依法认定为涉及 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 他依法禁 止转让或限制转让 情形的 ; ( 三) 与受让人恶 意串通 转让不 良债权 的 ; ( 四) 转让不 良债权公告 违反《 金 融资产管理 公司 资产处 置公告管理办法( 修订) 》 规定 , 对依照公 开 、 公平 、 公正和竞争 、择优 原则处置不 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 响的 ; ( 五) 实 际转让 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 的资产包 内容严 重不符 , 且 不符 合《 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 置公 告管理办法( 修订) 》 规 定的; ( 六) 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 、 独立的评估 机构评估 , 但未 经评估 的; 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 机构 、 评估机构 与债 务人 、 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 、 以及 三方 之间恶意 串通 , 低估 、 漏估不 良债权 的; 七)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 、 拍卖等方式处置 , 但未公开招标 、 拍卖 的 ; 或者公 开招标 中的 投标人少 于三家( 不含三家) 的; 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 良债权 时, 未公 开选择有资质 的拍卖 中介机构 的; 或者未依 照《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拍卖法 》 的规定进 行拍 卖的 ; ( 八) 根据有关规 定应 当向行政 主管部 门办理相关报批 或者备 案 、登 记手续而未办 理, 且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 结前 仍未能办理 的; ( 九) 受让人 为 国 家公务员 、 金融监管机 构工作人员 、 政法干警 、 金融 资产 管理 公司工作人员 、 国有企业债 务人管理人员 、 参与资产处置工作 的律师 、 会计师 、 评估师等 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 参与 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的; ( 十) 受让人与参与不 良债权转让 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 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 ( 十一) 存在其他损害 国家利益或社会公 共利益 的转让情形的。” 不 良债权转让行为的特殊性在于 ,该 民事行为除应遵照 民法 通则 、 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外 , 还不能违反 相关 行政法 规 、 国务 院授权 的部 门规章 以及 《 纪要 》 的规定 , 这些条 款都是可 能影 响债权转让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 二、 现行法律不足之处 对 于不 良金融债权转让合 同的效力 的案件,司法 实践中 基本 上是按照《 纪要 》 的精神 , 结合《 合 同法 》 和《 金融 资产管理 公司条例》 等法律法规 , 并参照 国家 相关 政策规定 , 重点 审查 不 良债权 的可转让性 、受让人的适格 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 性和合法性。 《 纪要》 规定 了不 良债权转让的十一种无效情形 , 其 中( 一) ( 二) 是对可转 让性的相关限制规定 , 司法实 践中鲜见 相关案 例 ,资产 公司对 于其 明确 的规定 能够准 确把握 ; ( 九) ( 十) 是对受让人 的适格性的审查规定 , 司法实 践中 , 自《 纪要 》 实施后 , 违反此类情形的亦不 多见 , 除 了资产公司严格把控 的 原 因,还有现实的因素 ,相关利害关系人刻意规避 了身份壁 垒, 可变相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受让 目的 , 而实践 中对 于此类情 形 的界 定也存在相 当大的困难 ;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十一) 学术论 丛 是对转让程序 的公正性 和合法性进行 审查 。 但鉴 于《 纪要》 以原则精神为 主 旨, 必然导致法 律适用 的 明确性有 所欠缺 , 因此在 司法实践 中对 于《 纪要》 的理解 存在 定分歧 , 有必要 通过制定更为细化的司法解 释进一步明确 。 不 良债权 的政策性与商业性剥离 以及相关 的转让行为是 一对州 式转让不 良金融债权 , 但未明确排除协议转让的方式。 笔者认 为协议转让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随着金 融法 规和交易市场 的 逐步完善 ,应 出台规定禁止协议转让 的方式 处置不 良金融债 权, 以防范暗箱操 作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出现。 ( 四) 其 他 我 国不 良金 融 资 产 处 置 立 法 的法 律 原 则 ,从 最 初 的 “ 公 开、 竞争 、 择优” 三原则 , 再到补充“ 公平 、 公正 ” 原则 , 最 后 是 增 在特定时期 、 特定 背景 下 出 现 的 特殊 金融 债 权 处 置 行 为 , 不 良 金 融 债 权 转 让 及 相 关 纠 纷 案 件 的 审 理 ,事 关 金 融 不 良资 产 处 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 事关职工利益保 障和社会 稳定 , 事关 国有 资产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 类 案 件 的审 理 , 并 非 是 一 个 单 纯 的法律问题 , 而是一个 以政策性为主 、 法律性为辅 的社会 经济 问题。 ② 基 于此 , 《 纪要 》 未涉及而审判实践 中遇到 的问题 , 尚需 依 据 国家 的相 关政策和 《 纪要 》 的精神原则 , 进一 步研 究和完 各 级政府 、法院和金融监 管机 构及 资产公 司之 间亦缺 少沟通 善解决 的方式 。 渠 道。鉴于金融不 良资产 转让 纠纷 在以后 的一段 时期 内仍会 三、 立法建议及对策 继续存在 ,资产公 司在转 让金 融不 良债权过程 中应尽量减 少 ( 一) 、 关 于 优 先 购 买 权 问题 国有 资产 的流失 , 尽量完善转让过程 中的评估 、 拍卖等重要 程 1 、 相关地方人 民政 府 、 或者代表本 级人 民政府履 行 出资 序 。 人职责 的机构 、部 门或者持有 国有企业 债务人 国有资本 的集 笔者认 为 , 应该借鉴境外成功经验 , 积极建立统一规范 的 团公 司的优先购 买权 不 良金 融资产交 易市场 , 创建一个金融不 良资产交易公开 、 公 有法律界人 士认 为这些 主体是 国有 资产的所有人或者管 正 的平 台。有学 者认 为 “ 我国有必 要尽快建立 国家债权交 易 理人 , 以 同等价格获得不 良债权后 , 即便 高额受偿也能产生挽 所 , 这对打破金融债权转让 的地方割据和行业垄 断 、 扩 大市 场 回国有 资产 的良好结局 , 不会让人产生一夜暴 富的质 疑 , 有利 投资 主体 队伍 、 完善我 国的金融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⑤ 由 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 。 更重要的是 , 这些主体在获得不 良债权 于第三方交易平 台的介入 ,也一定程度 上防范 了资产公 司和 后, 能够从保护地方经济 , 扶持 国有企业 的角度与债务人企业 受让人联合 串通不规 范转让 的情形发 生。但鉴于建立 国家债 进行协调和沟通 , 给予债务人企业重生的机会和希望 , 有 利 于 权交易所 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当前 可以考虑处置 国有资产 的 地方经济发展 , 作 为国有资产管理公 司 , 将不 良资产打包处置 产权交易 中 t  ̄ , H O 是很好 的参照模式 ,或可直接借助于其操作 给政府这类 主体 ,很 多处置过程 中常遇 到的麻烦和障碍都会 平 台, 此即需要有相关立法或政策作为指引。 同时 , 各级政府 、 迎 刃 而 解 。@ 法 院和金融监管 机构及资产 公司通过交 易平 台加 强 了沟通 , 另应 明确 的是 ,为避免实践 中理解 出现 分歧 ,应明确规 方便操作 , 利于监督 , 及 时掌握不 良金融 资产处置及诉讼 的相 定, 相关 地方人 民政府 、 或者代表本级人 民政府履 行出资人职 关信息 ,能够更加有效 的防止 国有 资产 的流失 ,增强社会稳 责 的机构 、部 门或者持有 国有企业债务人 国有 资本的集 团公 定 , 减 少相关争议与诉讼 。 司任一主体主张优先购买 ,视为 国有资产 的所有 者或者管理 注释 : 者 已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其它主体不得 再重复行使 , 以防范优先 ①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 《 关于审理涉及金 融不 良债 权转让 购买权人利用程序实施滥诉 的法律行为 。这 与《 纪要》 对于实 案件工作座 谈会纪要》 的通 知( 法发[ 2 0 0 9 1 1 9 ) 第十二条 : 关于 践 中优先购买权人提起确认债权转让无效 的诉讼 ,而又不主 纪 要 的 适 用 范 围 . 张优先购买权 , 实为程序之诉 , 不予 以支持 的法律精神是相符 ( 高 民 尚.关 于 审理 涉及 金 融 不 良债 权 转 让 案 件 工作 座 合 的。 谈 会 纪 要 的理 解 与 适 用 『 J 1 . 人 民 司法 ・ 应用. 2 0 0 9 , ( 9 ) . 2 9 2 、 国有企业债务人 的优先购买权 ③ 晏景、 任容庆. 不 良债权转让案件 的司法应对[ J ] . 人民司 《 纪要》 赋予 了国企债务人 的优先购买权 , 但 要求 国企债 法 ・ 应用. 2 0 0 9 , ( 5 ) . 4 1 . 务人需提供相应担保 。笔者认为赋予 国有企业 债务人优先购 ④ 李 良雄. 论我 国不 良金 融资产处 置 的法律原则[ J ] . 福 建 买权 ,对 国有企业债务人较为公平 ,有利 于稳定 企业职工情 江夏学院学报. 2 0 1 2 , f 3 ) . 7 6 . 绪, 保 障社会稳定 。对 于要求 国企债 务人 提供担保 , 主要为 了 ⑤ 游冰峰. 警惕 不 良金 融债 权打包 转让 的黑洞[ J ] . 人 民司 防范 国企债务人利用程序诉讼提 出不 良金融债权 转让无效之 法. ・ 应用. 2 0 0 9 , ( 1 ) . 1 2 . 诉, 但又不 主张优先购 买 , 导致 出现受让人 诉讼成本 增加 , 债 参考文献 : 权清收延迟 的情形 。因此要求 国企债务人在 主张不 良金融债 [ 1 】 高 民 尚. 关于 审理 涉及金 融不 良债 权 转让 案件 的若 干 权转让无效时需提供相应担保有其现实 的意义 。 政策和 法律 问题—— 解读 最高法院 《 关于审理涉及金 融不 良 【 二) 关 于转 让 程 序 的 完善 债权 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 『 J ] . 民商事审判指导 , 2 0 0 9 , ( 1 ) . [ 2 ] 晏景 、 任容庆. 不 良债权转让案件 的司法应对[ J 】 . 人民司 1 、 明确资产公 司转 让不 良债权 时 , 对优先 购买权 人应履 应用 , 2 0 0 9 ( 5 ) . 行实质告知义务 ,即优先购买权人对于 不 良债权转让必须是 法 ・ 知道 的状态 , 而不能仅为应 当知道的状态。 笔者建议应 出台相 [ 3 ] 李 良雄. 论 我国不 良金 融资产处 置 的法律原则[ J ] . 福建 关 的司法解释对此予 以明确 。 江夏学院学报, 2 0 1 2 , ( 3 ) . 2 、 规范《 招投标法》 、 《 拍卖法》 等法规规定 的强制性规定 , [ 4 ] 游冰 峰. 警 惕不 良金 融债 权打包 转让 的黑洞[ J ] . 人 民司 并制定 有关细化 的司法解释 , 明确 归于《 纪要》 界定 的无 效情 法・ 应用 , 2 0 0 9 , ( 1 ) . 形。 只有 这样 才能规范资产公 司严格 按照程序操作 转让 行为 , [ 5 】 高 民 尚. 关于 审理 涉及金 融不 良债 权 转让 案件 工作座 防止暗箱操作 ,也有利于资产公司债权转让行 为的稳定及受 谈会纪 要的理解 与适 用[ J ] . 人 民司法 ・ 应用 , 2 0 0 9 , ( 9 ) . 让人利益 的保障 。 作者简 介 : 姜再学 ( 1 9 7 5年 1 0月 2 5日出生 ) , 男。 汉族 , ( 三) 禁止协议转让 籍贯 黑龙江省双城 市 。 法律硕士 。 三级律师 。 黑龙 江启凡律 师 现行规定要求资产公 司主要采用招标 、拍卖 等市场化方 事务所副主任 。 研究民商法方向。 加“ 效率优先 ” 原则和“ 严控风 险” 原则 , 并将 “ 竞争 、 择优 ” 两 原 则合并为一个原则。 这种不 断增补 、 修正源于不 良金融资产处 置实践的需求和人们对不 良金融资产处置法律原则认 识的深 化。 ④ 但现行政策指引仍存在过于宽泛 , 立法层 面也 尚需完善 , 4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