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为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实现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出入证, 违者不得入内。
第二条:凡公司职工(包括外援工、分包单位和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一次罚款50元; 项目部不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或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不足的, 处项目部2000-5000元罚款。
第三条:项目施工不准酒后作业,发现一人次处于100元的罚款,其项目班组承担连带责任,处于100元的罚款。酒后高空作业处于200元的罚款。
第四条:在施工现场发现穿高跟鞋或拖鞋者一次罚款50元。
第五条:施工现场不准带儿童进入施工作业区,发现一例处于50元的罚款。
第六条:现场施工不得赤膊上岗,发现一人次处于50元的罚款。
第七条:施工现场发现使用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一人
次处于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第八条:施工现场不得有嬉戏、打架、斗殴和进行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现一人次,处于200元的罚款。在架子上嘻闹的处于200元的罚款。造成伤亡者,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 另罚款10000-100000元。
第九条:施工现场发现赌博的,一人次处于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严禁高空掷物, 违者罚款200元(无论有无损失) 。造成成品损坏、砸伤人员等事故者, 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材料堆放场地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 违者罚款情5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擅自使用明火焚烧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于1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不听招呼而强行坐吊篮、井架、塔架上下者罚款50元,同时对机操工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无故翻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的,发现一人次处于5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取暖, 违者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在建工程不按要求布设平立网的一层处责任班组200元的罚款,平网内杂物未及时清理的一层处于5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违章作业者处100-3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违章作业者处150-300元罚款。违章指挥者罚款500元, 造成损失者视其损失大小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塔式起重机装拆、脚手架、施工用电、基坑施工、模板工程等施工时不按其规范、方案及技术交底施工,防护设施不到位,每处处责任班组50元罚款。
第二十条:损坏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造成安全事故隐患者处15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现场施工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一锁的,非专业电工进行电工作业的。处责任班组100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施工配电箱内闸刀无盖或无插头直接接电源的每处处责任班组50元的罚款,箱内每少一组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工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失灵的,发现一次处责任班组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楼层施工无移动配电箱或移动配电箱材质、线路等不符合要求,处责任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照明用电未设置专用回路的,处责任班组2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机械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或维修无记录、档案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私自乱动消防器材者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各施工班组使用材料堆放有序, 保持现场清洁, 违者处材料员及责任班组各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盗窃项目部财物或将财物送人情者,除追回财物外,对当事人处所盗财物折款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施工注意成品保护, 对恶意造成施工成品、半成品损坏的处当事人两倍损坏价值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所罚之款50元以下者, 处现金罚款,50元以上从劳务费或月薪中扣除, 其劳务不够低扣者, 须以现金补偿。
第三十二条:违章第三次者, 永不得进入现场。
第三十三条:有违章行为人员的处罚, 由公司及项目授权安全管理人员行使, 开具罚款单交财务人员实施处罚和赔偿金追索, 其他任何人只行使管理呈报权和举报权。
第三十四条: 违章处罚程序:处罚金额由项目经理对违章事实进行确认, 并按本条例明确处罚金额, 签署《违章处罚通知单》交付有关部门予以实施。对于拒不执行的,报公司安全负责人,由财务部门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项目步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
一中队项目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