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
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
为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大从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共管、行业监督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长效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以源头为重点,通过对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和货源单位(主要是煤、铁、有色金属等矿产品企业,焦炭、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及主要货运、物流站场等)的严格监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使货运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促进全省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具体目标: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进驻监管的重点货源单位不少于2家,各县(市)运管机构进驻监管的重点货源单位不少于1家,运管机构巡查监管的货源单位不少于公布总数的80%,违规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率低于10%。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综合治理。为确保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皖政办„2004‟46号文公布)增设货运源头治理组(设在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为省级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的协调组织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地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各市、县(区)也要增设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县货运源头治理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机构备案。
治超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突出重点,齐抓共管,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结合、企业自纠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推进综合治理。
(二)开展货运源头调查,建立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调查工作。上报的货源单位由同级政府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重点监管单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由运管机构对重点货源单位实行进驻或巡查监管。
(三)组织开展培训,规范治超行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货运源头治理组集中组织执法人员、货源单位负责人及治超管理员、装载员、计重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
训,统一持证上岗。运管机构加强对道路货运企业负责人、营运货车驾驶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合理装运、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四)加大货运源头监管力度,规范运输市场。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组织运管人员开展进驻和巡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禁止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出厂上路。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精心组织,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源头治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强化货源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理。货源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厂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
货源单位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治超机构,公开相关制度,做到货物装载出厂有记录、进厂有登记、落实制度有记载。积极配合运管人员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止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企业、货运车辆、驾驶员装载、承运货物。
(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源头治超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科技投入,配备源头治超办公设备、工作装备,全面建立货源单位和重点路段的治超视频监
控系统、称重检测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实现准确、高效、先进的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协同化的综合信息管理。
(七)开展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行政监察机关对治超站点、流动巡查队、货源单位、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企业等在治超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予以问责,并追究其主管和许可机关的行政责任。
(八)强化督察指导,严格责任倒查。各级货运源头治理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检查源头治超工作落实情况,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查获已出场(厂)违规超限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治理组严格按照责任倒查的程序,对货源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货源单位的违法行为。
(九)加强经费和应急保障,确保源头治超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治超专项资金,为治超工作提供保障。
为预防货运源头治超期间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和处置,确保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全省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在当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安排部署下,各司其职,统一联动。
(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
专项工作。建立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定和公布重点货源单位名单;依法保障治超工作专项经费;对在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治超不力的单位及负责人、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通过进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源单位运输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建立违法超限超载通报制度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面执法,查处非法超限行为。
(三)公安部门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禁止非法、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行为;负责维护货源单位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源头治超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车辆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改装、拼装车辆企业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改装企业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载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誉分类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无证照经营的货源单位和车辆改
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八)农业部门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及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拖拉机非法改装和非法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行为。
(九)政府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货运源头治超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源头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等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职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问责。
五、时间安排
(一)从2010年1月份开始,各市、县成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货源单位调查工作。
(二)2010年2月15日前,分层次对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三)2010年3月15日前,各市、县确定和公布重点监控货源单位名单。
(四)2010年3月中旬起,正式启动以源头治超为重点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各级运管机构派员进驻重点货源单位,对其他货源单位实行巡查。各市、县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治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