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毒性中药管理制度
麻醉毒性中药管理制度
1. 根据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和死亡的药品。
3. 根据卫生部药政局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单方制剂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4. 药剂科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提出用药计划,提请分管院长批准,向指定的毒性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5. 毒性药品自定点经营单位购入后,采购员、保管员、库管必须立即当面对药物质量及药物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严格核对,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
6. 毒性药品必须储存在指定的密码保险柜内,实行锁密分离管理。
7. 毒性药品设立专用账册登记。
8. 调剂室及医院其他部门领用毒性药品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药剂科主任审批。各部门领用的毒性药品必须使用专册登记,专人管理,专柜加锁,妥善保管,须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9.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经炮制后的毒性中药材应符合药用要求。
10. 调配毒性药品,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
过二日极量。
11.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 要建立毒性药品收支账目,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
13. 药剂科必须加强对毒性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毒性药品。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专柜加锁、专册登记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滥用毒性药品者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