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许可制度
路政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公路局路政管理单位
二、责任人
大队长、承办人:(主办人、协办人)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事宜: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国省公路用地范围内、国省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事宜: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加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加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特殊情况危及国省公路安全的作业事宜: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合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4、可能损害国省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 《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
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5、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宜:
《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6、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发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7、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8、更新、砍伐公路树木事宜: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2号部令);
四、须提交的材料
(一)国道、省道公路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五)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六)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以上六项许可须提交材料:
1、地(市)、县(市)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3、占用、挖掘公路审批表;
4、公路管理机构与申请人协议;
5、勘察笔录,勘察图以及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和设计图;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须提交材料:
1、地(市)、县(市)对申请采伐路树的意见;
2、申请病虫害采伐路树有当地林业部门对病虫害路树的鉴定意见;
3、申请路树工程施工采伐需发改委立项批复、工程开工报告;
4、路树林权证;
5、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6、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呈报表;
7、路树所在地GPS坐标点;
8、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路树采伐量计算表;
9、路树采伐后竞标方案;
10、路树补植计划;
11、路树变价款使用说明;
(八)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事宜须提交材料:
1、质量不超限、外廊尺寸(车货)超限车辆:
(1)申请书;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货物装车后照片;
(4)必要时货物质量报告单及总体轮廓图。
2、质量超限、外廊尺寸超限的不可解体大件运输车辆:
(1)申请书;
(2)货物出厂外廊尺寸图纸;
(3)货物质量报告单;
(4)甲乙双方承运协议;
(5)拟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货物装车后照片;
(7)除甲、乙双方承运协议外,其他材料一式二份
五、审批程序
(一)公开路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二)申请和审查
1、县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现场进行初步勘察,提出审核意见立卷呈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2、承办人对呈报的申请卷宗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能当场补正的,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受理和现场勘察
1、材料齐全的承办人向当事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并下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2、对受理的许可事项,由承办人与路政人员2人以上联合对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勘察意见。
(四)决定和核发许可证
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报大队长,形成意见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决定是否批准许可事项,决定批准的,由主管局长签署批准意见。
2、对批准的路政许可事项,向申请人核发许可证。
七、监督检查
大队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局纪检监察室和法制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路政许可审批流程图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