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商品的时候,应该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
目 录
1定义介绍
2真实性
3会计处理
4账务报管
1定义介绍
受托代销商品不是企业的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销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货处理,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资产。
2真实性
受托代销示意图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与“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均填入“存货”项目并且借贷金额相互冲销,事实上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并没有包括受托代销商品,即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受托代销商品纳入账内核算的目的,主要为了方便企业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保证受托代销商品的安全。[2]
3会计处理
本科目核算发行企业按照寄销方式接受外单位委托,代其销售出版物的进价或售价(或码价)。
本科目可以按照受托代销出版物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可以按照委托代销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1.受托代销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发行企业收到受托代销出版物验收入库时,按进价,借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
(2)发行企业将受托代销出版物委托外单位代销,出版物发出时,借记本科目(按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设置的二级科目)。
(3)结转当月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托代销出版物类别或委托代销单位设置的明细科目)。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实物代销;二是收取手续费。实物代销是指受托方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制定商品实际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赚取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只收取委托方的手续费。对受托方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收到代销商品时的分录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应按含税价格入账。对受托代销商品,不管是在资产负债表左右单独列示,还是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内部抵扣或附注列示,笔者认为,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核算金额应不含增值税,以便于与其他正常情况下存货(现购赊购商品)的口径保持一致,即不含进项税额。
[例]甲批发企业以实物代销方式,某月代乙企业代销A商品100件,100件A商品不含税接收价为20000元,甲企业当月按每件不含税价240元销售了75件。则甲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乙企业20000
贷:代销商品款——乙企业20000
(2)本月销售75件(增值税率为17%),向乙企业发出“代销清单”
借:银行存款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乙企业15000
(4)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17550
上例中,受托代销商品期末余额均为5000元,不含进项税额,不管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都能使受托代销商品与正常情况下的存货计价一致。此外,在受托企业有自主定价权时,利于与其他存货一起合理地确定售价;也利于与委托方的会计处理金额相对应。
自购自销中零售企业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代销商品收货单,按该商品本企业规定的含税零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按不含税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因受托人没有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能按代销商品价款和税款增加或有负债,只能按代销商品价款增加或有负债),按两者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代销商品售出时,按含税零售价,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定期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根据代销清单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收到委托单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已销售商品的不含税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同时按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和税款之和,贷记“应付账款”。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月末计算并结转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计算分摊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调整受托代销商品成本时,借记“商品进销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例] 某零售企业4月份接收代销甲商品400件,含税接收价为23.40元/件,不含税接收价为20元/件。本企业规定该商品的含税零售价为29.25元/件。
接收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1700
贷:代销商品款 8000
商品进销差价 3700
在实际工作中,自营商品和代销商品不易区分,可以把“受托代销商品”账户作为“库存商品”的二级账户处理。这样,在月末结转代销商品进销差价时,就不必区分是代销商品还是自营商品。
商品销售时(销售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共计货款6500元):
借:银行存款 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500
月末商品全部售完时(根据各部、组填报的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所列代销商品销售240件,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共计货款5616元。一方面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转销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20
贷:受托代销商品 7020
如果将“受托代销商品”作为“库存商品”的二级账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20
贷: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7020
收到委托单位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货款4800元,增值税额816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
代销商品款 4800
贷:应付账款 5616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 5616
贷:银行存款 5616
月末计算并结转代销商品销项税额时(若本月包括代销商品销售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账户为440000元):
应计销项税额=440000×14.53%=63932(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6393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932
月末计算分摊代销商品进销差价时(由于“商品进销差价”不分自营商品和代销商品,所以,已销代销商品与自营商品应一并分摊进销差价,经计算,本月“综合差价率”为30.45%):
应分摊的进销差价=440000×30.45%=133980(元)
借:商品进销差价 13398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3980
受托方对收取手续费形式的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约定B企业按销售价的10%提取手续费,该种产品的实际成本是120元/件,B企业以200元价格对外销售,B企业在对外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
元,增值税额340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B企业的分录:
(一)收到甲商品时
(1)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
贷:代销商品款20000
(二)实际销售商品时
(2)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23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
(3)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3400
(收到委托方开来增值税发票)
同时又做
(4)借:代销商品款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20000
(三)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5)借:应付账款——A企业23400
贷:银行存款214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000
上述分录在实务中让人看了不大好理解,尤其当把分录分别记入凭证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如对上面分录(2),单看,无法理解为受托代销商品销售;分录(4)让人看了感觉和分录(1)有点做重复工作。而且从整体上看,整个账务处理与视同买断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好象完全不一样,实际上他们仅在确认收入方面有差别,笔者认为以下账务处理更好一些,而且也能和视同买断情况下受托方账务处理对应起来。
(一)收到商品时
(a)借:受托代销商品20000
贷:代销商品款20000
(二)实际销售时
(b)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23400
贷:受托代销商品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
同时再做(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发票)
(c)借:代销商品款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23400
(三)支付款项时
(d)借:应付账款—A企业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000
银行存款21400
注意:1、对于分录(a),是按协议约定金额入账的,而不是按成本价入账的,这一点和视同买断情况下账务处理金额是一样的。
2、在资产负债表上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是不列示的,代销商品款是受托代销商品的备抵科目,两科目金额一致,这两个科目仅在账上反映,原因是受托方对受托代销商品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又为了便于对受托代销商品加强管理而这样处理的。
商业企业委托代销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量的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企业利润,采取代销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由于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容易混淆。
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出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成本或进价(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计划成本,采用售价的技售价)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销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受托单位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委托单位收到代销单位代销货物清单时,应据此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受托单位并按不同方式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视同买断
即由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单位按协议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单位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单位所有。委托单位将商品交付给受托单位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单位,委托单位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只有在受托单位将商品销售后,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当委托单位向受托单位发出代销商品时,按商品的进价或售价(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委托单位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时,按增值税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按协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1:甲批发企业委托乙零售商店代销电器商品400件,协议价1900元/件,进价为1700元/件,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甲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680000
贷:库存商品-电器商品 680000
收到代销清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商品已全部售出)时:
借:应收账款 889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9200
收到乙商店付来商品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200
贷:应收账款 889200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80000
2.收取手续费
即受托单位根据所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单位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单位通常应按照委托单位规定的售价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受托单位将商品销售后,开具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交回款项,委托单位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支付代销手续费或受托单位从销售款中扣除手续费,将余款付给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收到受托单位代销清单时,按商品含增值税售价扣除手续费后的差额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按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账户,按不含增值税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2:假如例1中,乙商店按含税零售价2925元/件出售该商品,甲批发企业按含税零售价8%支付乙商店手续费。甲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700×400)680000
贷:库存商品-电器商品 680000
收到代销清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商品400件全部售出): 借:应收账款-乙商店 1076400
营业费用 (2925×400×8%)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收到乙商店付来商品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76400
贷:应收账款-乙商店1076400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80000
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企业受托代销商品时,也应按不同的代销方式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视同买断
企业收到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时,按接收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含税售价),按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账户,采用售价核算的还要按售价与接收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账户。
将代销商品售出时,按含增值税售价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账户,按不含税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也可暂按含税售价先暂记收入,然后月末汇总计算销项税额后再借记有关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按接收价(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含税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采用售价核算的月末还要随同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受托单位送交代销清单时,还应向委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反映进项税额。根据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接收价借记“代销商品款”账户。按增值税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贷记“应付账款”账户。
例3:沿用前例1,但甲批发企业与乙零售商店协商确定的不含增值税接收价为1900元/件。乙零售商店采用售价核算制,实际含税零售价为2925元/件,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2925×400)117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900×400)760000
商品进销差价 410000
代销商品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170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170000
收到委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00×400×17%)129200代销商品款760000贷:应付账款889200。 月末分摊进销差价(假定该月进销差价率为35%):借:商品进销差价(1170000×35%)409500贷:主营业务成本409500。
付还代销商品款时: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889200
贷:银行存款 889200
2.收取手续费
受托单位按委托单位规定的价格将商品销售出去后,委托单位另行支付手续费,或受托单位从销售款中扣除手续费后向委托单位结算,并将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
企业收到委托单位交来代销商品时,按估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按售价贷记“代销商品款”账户。
将受托代销的商品销售时,应根据规定向购货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之和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不含税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账户,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售价借记“代销商品款”账户,按售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
将代销清单送交委托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和支付代销商品款。此时按含增值税售价借记“应付账款”账户,按计算的代销手续费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含增值税售价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并按规定结算应负担营业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收到委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专用发票列示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
例4:沿用前例1(甲批发企业委托乙零售商店代销商品),但零售价为2925元/件,代销手续费为含税零售价的8%,乙商店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2925×400)1170000贷:代销商品款(1900×400)1170000代销商品销售时: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应付账款-甲企业1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借:代销商品款117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1170000。
收到委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贷:应付账款170000。
付还代销商品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 117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2925×400×8%)93600 银行存款 1076400
结算代销收入应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借: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148.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936000×5%) 4680.00
-应交城建税(4680×7%) 327.6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4680×3%) 140.40
对受托代销商品科目的税收稽查
一、代销商品账在商品零售企业中的位置
商业零售企业目前常用的经营方式分为三种:经销、代销、联营合作。代销以不占用自有资金(或少量占用自有资金)、商品流动灵活多变等优点(实质上是将经营风险转嫁到供货厂商身上),随看时间推移,代销逐渐成为商业零售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联营合作简称“联营”,这样使零售企业在不承担市场风险、资金风险、产品质量风险的条件下,却能完成销售任务和创利任务,因此,联营方式日趋成为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重点。由于代销和联营在资金运作上的共同点,商业零售企业在财务核算上通常将联营的商品往来计入代销商品账。透过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体制,结合商业零售企业的财务体系,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不难看出,代销商品账成为商业零售企业纳税检查的核心部分。
二、存在问题形成的原因
由于商品零售企业代销商品种类繁多,且频繁发生退货、换货行为,因此商业企业为财务核算方便,专门设置与代销商品账配套的税金账,通过代销商品价款与税款的核算对比,发现其存在“价税不配比”问题(暂定名),即商品的价款依其适用纳税率计算出的税额与账面实有的税额不一致,形成价款与税款不配比(价税不配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多抵扣税款,一种是预付货款多付款发票未到造成少抵扣)。针对上述情况,下面对多抵扣部分举例说明其形成原因: 代销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130万元
代销商品款(税) 17万元
贷:代销商品款(价税合计) 117万元
商品成本差异 30万元
代销商品付款抵扣时:
借:代销商品款(价) 100万元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代销商品款(税) 17万元
银行存款 100万元
欠款通过其他科目下账:
借:代销商品款(价) 17万元
贷: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17万元
下账的凭证后面附有合同或其他证明性资料,说明供货商往往以场地费、广告费、宣传费等名目将这一部分货款让利于商品零售企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返利。经过核实,返利是造成“价税不配比”的主要原因,应付未付款,先行抵扣等情况也是造成这一结果的因素之一。在往来账中上述行为的发生必然造成年终余额价款与税款不配比。
三、检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法
上述说明仅仅论述了“价税不配比”问题形成的原因,但在实际稽查操作过程中不可能做到笔笔都落实。商业零售企业的特殊性造成账面、凭证浩繁庞杂,某大型企业仅一个二级核算单位的往来账累计就有十多本,凭证300多本。针对这种情况,在检查中运用逆向逻辑思维,采取余额结算法,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思路如下:以代销商品账年未余额为核算基数,即依此基数进行价税分离后,计算出相应的税款,以相应税款与账面实际存在税款相加减后所得到的数字,就是应补的税款。在具体账务中对以下四种情况总结出了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代销商品价款为贷方余额,同时代销商品税款为借方余额或零。将价款余额进行价税分离乘以税率计算出税款A,实际税款余额为B,在A>B的情况下,应补税款=A-B
第二种情况:代销商品价款为贷方余额,同时代销商品税款为贷方余额。将价款余额进行价税分离并乘以税率计算出税款A,实际税款余额为B,应补税款=A+B
第三种情况:代销商品价款为借方余额,同时代销商品税款为贷方余额。将价款余额进行价税分离并乘以税率计算出税款A,实际税款余额为B,在A<B的情况下,应补税=B-A
第四种情况:代销商品价款余额为零,同时代销商品税款余额为贷方余额。价款余额为零,则税款A=O,实际税款余额B,则应补税款=B
如何对待企业提出的意见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提出两种意见需要我们考虑:
第一种,关于1994年前进入增值税核算体系时,代销商品由于已计提期初进项税,如估价入账1—6月份收到普票等,故1994年以前的代销商品进入新账后未设置对应税金账。便造成“价税不配比现象”。如果该情况确实存在,且1994年与1999年价税不配比数字一致,则说明不存在偷税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提出意见后,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时,往往以其他借口推托,原因何在?原因在于1994年实行增值税时,出台的税收政策属大政方针式的,很多细节问题未做详细规定,尤其是在对待期初进项税问题上,执行前政策较粗犷,执行后未做监督检查,留下很多漏洞让企业钻营。故企业对该问题往往三缄其口,进而不答,采取默认态度。
第二种,关于1994年元月至此年12月期间发生的“价税不配比”现象怎么办?实际上也就是适用政策法规的问题,价税不配比问题适用的政策法规是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和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也就是说最早的适用时间是1995年元月1日,因此在 1994年度发生的“价税不配比”现象可以考虑剔除。
一、如何建账:
首先要买账本,一般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等
根据公司平时要用到的会计科目,分别写在总账和明细账中,这叫建立账户,总账一个科目占用一张纸就够了,明细账随时用随时填。
二、如何缴纳印花税:
账簿启用贴花
[问题1]:总账按件贴花5元。
[正确做法]:总账不应按件贴花,而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增加额,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1)何为应贴花的“营业帐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营业帐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对营业帐簿的贴花,应区分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2)何为记载资金的帐簿?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3)记载资金的帐簿现行贴花政策?
《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综上所述,总账分类帐簿(即总账)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增加额,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印花税。没有增加额的,不纳税,切不可不管三七二十 一,凡是看到是账簿的,一律按件贴花五元。
[问题2]:印花税金额尾数保留到分。
[正确做法]:《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问题3]:对向个人、非银行或非其它金融机构的组织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也进行了贴花。
[正确做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应贴花借款合同范围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向个人、非银行或非其它金融机构的组织等的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贴花。
[问题4]: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在无合同的情况下,未进行贴花。
[正确做法]: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具体规定可参阅《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1】108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等。
[问题5]:对新办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未进行贴花。由于这些证照不并入账册、凭证及报表,所以企业办税人员往往容易疏忽,只注意账证表中涉税内容。
[正确做法]: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在领受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时按件贴花5元。
[问题6]:对购进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销售固定资产、下脚料等购销合同未贴税。纳税人往往只注重对购进原材料、销售产成品的合同进行贴花,而忽视对其它应税购销合同的贴花。
[正确做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规定,购销合同的应税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因此对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税购销合同都应按规定贴花。
[问题7]:缴纳印花税的账务处理不正确。许多单位在对印花税进行账务处
理时,往往是在上个月底先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印花税”,然后在下个月初申报缴纳时再借记“应交税金—印花税”,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正确做法]:根据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企业缴纳印花税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而是在缴纳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印花税有关规定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常用分录
(一)实收资本
1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 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按评估确认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3 收到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等,按评估确认价值
借:无形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
4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二)资本公积
1捐赠公积
(1)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入账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根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
贷:资本公积(固定资产净值)
累计折旧
(3)接受捐赠的商品等,根据有关资料确定的商品等的价格
借:库存商品
贷:资本公积等
2 资本折算差额
企业实际收到外币投资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折合 记账本位币的差额: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借或贷:资本公积
3 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产生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4 法定财产重估增值
借:材料物资
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