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发改当罚决字 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所在单位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联系电话
处罚地点
经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
行 的行为,违
反了《××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法》第 条
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行为,并决定给予 □警告 □罚款人民币 元
(大写)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当场收缴 □于 年 月 日前缴至
银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
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
府或 委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
时间: 地点:
你(单位)的 行为违反了 ⑤ 的规定。
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第 项的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元。
罚款按照以下第 项的方式缴纳:
(一)当场收缴;
(二)于 年 月 日前将罚款缴至 (地址: ,账号: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对于一般价格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可表述为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对于价格垄断案件和行政机关乱收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可表述为“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经依法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