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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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作者:袁晨
来源:《水运管理》2013年第05期
【摘 要】 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关键词】 无单放货;风险;保函;惯例;电放
1 无单放货产生原因及市场形式
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或现象。 除个宗贸易存在欺诈或恶意不赎单情况外,大部分的无单放货皆因航期短而单证流转过程过长,导致船舶到港时进口商还未获得正本提单。
进入21世纪后,由于先进航运技术和装卸设备的采用,船速提高,船舶航行时间大幅缩短,然而单证流转仍然停留于传统方式。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以信用证付款为主,而其作为一独立的银行信用,只要单证不冲突,银行就必须付款,所以在开立信用证方面银行均表现得十分小心谨慎。这样往往造成单证的延迟,贸易双方及承运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进口商可能凭借即将到手的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承运人也往往因为港口费用或船期安排等因素无单放货。
我国现行《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况,仅仅是在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了规定。面对日益增长的无单放货现象,为了维护我国提单制度和航运、贸易秩序,最高法院结合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于2009年出台了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对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新规定。同时,在航运业低迷、货主日益强势的情况下,《鹿特丹规则》更加代表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因此,本文将从《无单放货规定》及《鹿特丹规则》的角度,探讨在利益驱使或无奈选择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如何降低甚至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2 承运人无单放货类型及风险 防范建议
2.1 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