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监考注意事项
主、监 考 注 意 事 项
考 场 情 况 记 事 表
注:本表由主考教师填写,考试结束后送交开课院(系)教学秘书
主、监考教师应于考前宣读以下考试纪律: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考场纪律
1.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2.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3.应考时必须携带学生卡。丢失学生卡者,如未能及时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4.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5.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6.带入考场的非考试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复习资料)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违纪论处。
7.答卷时不得自行互借文具和计算器。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8.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9.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10.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注:主、监考教师如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主、监考教师一定要收取和提供翔实的证据,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性质,并在考试后共同将《学生违纪登记表》交教务处学籍科(行政楼305)。
监考教师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依据
违纪行为:
1.考试前提前占座,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和身份证;
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以及具有存贮与显示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留在座位旁、课桌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
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8.故意销毁、损坏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0.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11.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2.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行为:
1.由他人代考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如手机、无线耳机等); 3.使用具有存贮与显示功能的电子设备;
4.在桌面上书写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且未报告给老师;
5.桌面上或答卷下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7.主、监考教师当场确认其抄袭座位旁、课桌内或随身携带的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小纸条等;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9.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10.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12.评卷过程中查出的同一考场同一科目答案雷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