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区办税员培训(视频内容整理)
第一章 办税员概述和管理
第一节 办税员概述
一、概念
办税员 是指受纳税单位指派、聘用或委托,参加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为纳税单位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及可以在有关涉税文书、证件上签名、盖章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除外)。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遵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三)具有一定的税收、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财务、会计或与其相关的工作。 三、职责
(一)接受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初始培训、后续培训及日常辅导; (二)依法准确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三)负责对纳税单位税款解缴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办理申请印制税务发票手续和领购税务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发票的使用、保管等工作;
(五)依照规定办理其他各类涉税事项。
第二节 办税员管理
一、办税员培训与考核
(一)纳税单位确定的办税员人选,凡有助理会计师以上或其他中级以上经济类资质证书的,可凭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联系卡》。
(二)鉴于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特殊性,出口企业办税员参加培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到指定培训点培训。 二、证件管理
(一)办税员在办理购票等涉税业务时,必须出示《办税员联系卡》。《办税员联系卡》仅限于办税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予以补发。
(二)如果办税员不再从事办税员工作的,或税务机关认为需办理证件注销手续的,由纳税单位负责向办税员收缴《办税员联系卡》,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第二章 涉税事项办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概 述
税务登记是税务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等活动等情况进行的登记事项,可以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税务登记换证、注销登记等种类。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领好税务登记证15日内必须将财务制度报税务机关备案
一、开业登记 (一)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果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1.变更纳税人名称: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变更地址(仅指地址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 4.变更经营期限或有效期: 5.变更注册资金或投资情况: 6.变更注册类型:
7.变更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仅指经营范围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8.变更总机构名称:
9.变更税务登记表部分内容:变更税务登记,应该收回原来的税务登记证,并且由税务机关重新制发
三、注销税务登记 (一)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也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不是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的日期都是30日内去申请,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日期是15日内。
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企业需要办理的事项: 1、 必须要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2、 缴销发票;
3、 缴销税务登记证件; 4、 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如果停业、复业登记,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节 发票管理
概 述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包括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环节。 一、注意事项
1.发票使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发票联、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有特殊规定无需加盖的除外);发票不得外借,不得为他人代开;应按各类发票规定范围使用;应顺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如果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就要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发票保管:应该保存五年,而且应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统一发票应存放于专柜,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存放于保险箱内;作废发票应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保存十年。
发票的真伪应当由税务机关来鉴定。
没有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 没有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 没有按税务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 没有将认证相等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装订成册; 4、 没有经税务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联次;
二、初次办理发票种类、版本、数量申请以及领取《发票领购簿》 (一)办理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已领取税务登记证,办理领取发票领购簿手续的纳税人,应该第一次申请发票核定。办理发票核定申请的部门为:涉税受理窗口;在税种核定以后月度申报的时候,增值税的申报期所属期之完之日期15日内,企业所得税申报期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调整发票种类、版本、数量申请 (一)办理条件
1.纳税人现有发票种类不能满足日常经营业务需要,需增加发票种类,申请增加的发票种类应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相适应。
2.纳税人现有发票数量不能满足日常经营业务需要,需增加发票数量,申请增加的发票数量应与近三个月所购发票的月平均数量相符。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核定申请表》; 2、办税员联系卡
3、特种普通发票所需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近期签定的购销合同原件、复印件 四、普通发票领购
(一)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 2.需验旧的已用发票存根;
3.购票人员的身份证明《办税员联系卡》(法人代表、个体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发票领购申请单》; 5、发票专用章
6、购票人员《办税员联系卡》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
(一)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
2.购票人员《办税员联系卡》(法人代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存根联;
4.防伪税控IC卡; 5.《发票购领申请单》;
6.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税控发票领购
(一)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税控用户卡; 3.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或汇结联);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蓝字发票); 5.购票人员《办税员联系卡》(法人代表、个体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6.《发票领购申请单》;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的时候如果适用于免税规定的;商业企业零售烟、酒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普通发票代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后购买发票需要经过的步骤有: 1、 领取发票购用印制本; 2、 发票核定申请; 3、 购买发票;
第三节 纳税申报
概 述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各类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申报常用的方式有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网上电子申报。并且实行的是自行申报制度。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根据沪国税征【2007】47号文,凡实行电子签名的网上申报企业已通过网上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表)、各财务补充数据报表、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报表的,可不再报
送相应的纸质资料,但必须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申报信息和纸质申报资料。
但是以下企业除外:
1、 出口退免税企业;
2、 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
3、 电子报表报送错误又无法撤销的;
一、增值税纳税申请:
增值税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这里注意进口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体户如果零售烟酒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增值税。
(二)税目税率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补充: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抵扣所新购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但是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是不允许抵扣的。 视同销售货物:
1、 销售代销货物;
2、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增值税中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违约金
纳税人取得合法凭证,准予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税率计算的
进项税额;
4、 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费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
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上述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建设基金和运输费用两项。
在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有: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3、 用于集体福利 4、 用于个人消费
在增值税条例中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纳税人因管理不擅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糜烂,发生变质等都是属于管理不擅。
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的时间为:
1、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 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 增值税扣交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纳税的地点为: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扣交义务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哪些情形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2、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都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消费税纳税人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需缴纳消费税。
(二)税目税率
税目按列举法可以分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一次性筷子
三、营业税纳税人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税目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为2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2.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会计上的利润额 收入确认的条件可以为以下几点: 1、 已经实现控制权; 2、 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合理计量 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得扣除的有哪些? 1、 企业所得税税款;
2、 税收滞纳金 ; 3、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4、 赞助支出
在企业所得税规定当中关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应当自使用月份次月起开始计算折旧,停止使用月份起次月起停止折旧,企业自年度终了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目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标准为20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4.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
6.财产转让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税率不同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的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七、印花税纳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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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一)申报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总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采用的税率形式都是为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
九、网上电子申报、网上认证申请办理的方法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需进行网上电子申报并且已与开户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由税收管理员把电子扣款银行账号录入到系统之中
补充一点,申办企业初始化管理中属于辅导纳税人自行办理的事项有: 1. 申请初次发票核定; 2. 申请网上申报、网上认证
3. 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及税控远程抄报税;
第四节 涉税事项办理
税务行政许可
概 述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等。
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规定
1.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连续两个月单笔销售额或合同单价超过壹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25%,且月销售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
2.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30%,且月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第五节 涉税证明及认定
概 述
涉税证明及认定是指除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外,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涉税证明、征收方式认定和资格认定,主要包括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和核销的有关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以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项目。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到外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开具。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一)办理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如销售方未交付购买方或已交付购买方,但购买方未认证,则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
法认证的,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销售方开具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导出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信息;
(3)对应蓝字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4)经办人身份证;
(5)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6)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购买方开具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导出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信息;
(3)对应蓝字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4)经办人身份证;
(5)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6)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
无论是购买方申请开具,还是销售方开具都应该提供对应的蓝字发票,售票方取得货运发票以后,如果发生
1、 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2、运费部分退回情形,应该按照红字发票开具规定来进行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已抄报税证明
(一)办理条件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2.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申请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办理条件
1.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只有申请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才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都是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2.分类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购票次数超过一次的,应当先预交税款,然后再购票。
第六节 涉税事项办理--退税业务
纳税人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税务机关退还。
补充一点:税务机关税款追征期的规定为:一般情况下三年,特殊情况五年,对偷税、骗税少交的税款无限期追征。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总共的十四项:
1知情权;2、保密权;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交税款权;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辨权;11、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总共有十项: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和依法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6、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义务;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利:
1、 发票管理权;2、税务行政处罚权 ;3、提交刑事处罚权等等;
税务机关的义务:
1、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咨询;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等等;
第三章 税务救济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对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比如说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如果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税务行政赔偿
五、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可以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该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