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1节 总则
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1.2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就(以下简称 “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2节 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_ 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系统
2.2项目地点:_
2.3项目概况:利用甲方以及甲方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建筑物屋顶建设(以建成运营的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园区电网(实际接入方案以最终被批准的接入方案为准),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
2.3 项目建设方案: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并负责项目在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本项目所需建筑物屋顶_约8000_平方米。 2.4 项目目的: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 _110万度__(具体发电量以实际为准),达到降低能耗,改善环境的目的。
2.5 补贴资金分配办法: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度电补贴归乙方所有,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申请;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一方均有配合另一方申请的义务。
第3节 项目实施期限
3.1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进行相关施工手续的申报,甲方予以协助。项目施工手续齐全后1个月内乙方进场施工。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获得批准的正式并网运行日,项目分享期为25年。
3.4协议有效期为协议起始日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5 若乙方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的投资收益因非乙方因素(如甲方用电量下降、补贴政策调整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项目的发电模式,届时双方应另行协商调整具体合作方式。
第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电网公司安装在单元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电能计量表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电网公司进行定期校验;
5.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支付给乙方,电价按照当地电网公司的 90 %进行收费。
5.2.1 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2.2 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并向甲方出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3 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和全额发票之后的15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5.2.4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2.5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甲方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6节 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
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
6.4 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进出及正常的活动。
6.5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6 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7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8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6.12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若遇停电,则甲方至少应提前一日通知乙方。
6.13 甲方承诺对有房屋屋面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甲方截止本协议签署时以及将来发生的任何抵押、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到乙方电站的运营和资产安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屋面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使用房屋屋面的,甲方应承担乙方搬迁费用,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6.14 如乙方因光伏发电项目施工,需要对房屋屋面实施布线、架设设备等行为的,甲方应提供乙方工作人员进出方便,并应配合乙方提供走线路由等,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甲方应提供乙方安装逆变器、配电设备及监控设备合适的位置及空间。
6.15 甲方应保证房屋屋面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尤其是防水、防漏处理,并负责对房屋屋面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维护。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置在房屋屋面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如房屋屋面出现自然和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16 为保障电力安全,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光伏发电设备正常运行。
第7节 乙方的义务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了解设施的基本原理和操作,便于以后日常使用维护。
7.5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8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9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 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11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2 在项目竣工后,确保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
7.13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7.14电站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方商定的位置。
7.15在电站施工期间,电站所占用屋面的维修、维护及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施工结束后,电站所占用厂房屋面正常的维修养护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施工期间由甲方原因引起的电站所占用屋面的维修、维护及发生费用由甲方负担。施工结束日为电站项目正式并网发电后的三个月,以双方签证认可的日期为准。
7.17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第8节 项目的更改
8.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电站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第9节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协议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9.2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3合作期限内,乙方有权转让乙方所有的项目资产。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人转让项目资产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该受让项目资产的第三人承继,并不能免除乙方的合同义务。
9.4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9.5在合作期限内,如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屋顶所处地块使用功能的变更等不属于甲方自行变更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由此导致甲方厂房需拆迁的,乙方有权参与其拆迁补偿谈判,就乙方在其谈判中所争取到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包括并不限于对于项目电站获得的补偿)。拆迁时,乙方应自行拆走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并可依照本合同约定模式在甲方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0节 违约责任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_0.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甲方累计超过90天未支付该应付款项的,乙方还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
10.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10.3 如果乙方违反第7节的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
偿。且无论在项目建设期间或运营期间,均确保不得对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否则,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甲方违反
第6节的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0.4 因甲方原因损坏本项目发电设施,甲方应予以赔偿。
10.5 若电站运行未满20年需要拆除,如属乙方原因,乙方应承担屋面电站拆除和屋面恢复的全部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属甲方原因,甲方应负责为乙方寻找、落实新的适宜屋顶资源,否则将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如因政府政策等因素本协议项下建筑要拆迁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确保乙方有权参与与拆迁人就电站相关之拆迁补偿事宜的谈判。
第11节 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的定义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征收、强拆、要求、指示或禁运等。
11.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
件有关的影响。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受影响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持续时间达180个自然日,且在此期间双方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
第12节 协议解除
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11.3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 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协议:
(a) 一方(包括甲方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b) 甲方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被第三方收购,第三方要求拆除相关建筑物的项目资产且给予乙方充分补偿。
12.4 本协议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后,相关的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索取补偿。
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 损害和赔偿
13.1 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员工、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员工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
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3.2 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第14节 争议的解决
14.1 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 如不能协商解决,采取以下(1)或者(2)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6.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6.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6.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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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共同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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