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治安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试论治安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作者:徐正兵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 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权和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但公安机关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自由空间较大,如果使用不当往往会造成诸多的消极影响,削弱行政机关的威信。文章从我国立法上规定的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出发,试图分析对治安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对治安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监督。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自由裁量权 必要性
一、立法上关于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
(1)对罚与不罚的裁量权。《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该法第19条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情节特别轻微等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罚”。
(2)对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治安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
(3)对处罚幅度的裁量。在罚款数额方面,规定了200、500、1000、5000等不同的幅度。在行政拘留方面,规定了5日、10日、15日等不同的档次。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情节,公安机关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对处罚幅度进行自由选择。
二、对治安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必要性
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使自由裁量成为必要,正是由于这一点,立法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并力图通过自由裁量权来弥补自身的缺陷。但目前我国的法治现实却向我们警示了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确有必要进行规制和监督,这是因为:
(一)公安机关本身的性质及运行方式。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执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担。负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治安管理是重中之重,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自由裁量在公安工作中运用频繁,对其加以规范对于整个公安行政来说都有重要意义。
(二)公安执法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均与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紧密相关,其内容及结果通常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且公安行政具有强制执行权,其执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大。 因此,对执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