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及防范对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过程虽然千变万化,但其心理特征也有共性可寻,有规律可循。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犯罪心理在形成过程中,都经历了对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亦不例外。当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形成欲望和动机,在外界信息刺激和诱因的影响下,转化为犯罪行为。只要我们加强研究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影响,就能更好地突破其心理防线,矫正其犯罪心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开始。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一阶段犯罪人的心理活动相当复杂激烈。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智能性很强,为实现自己的职务犯罪意图,必然要处心积虑地寻找和创造实施犯罪的条件,谋划实现犯罪目的和方法,并力求逃避法律制裁,这一阶段犯罪心理表现为矛盾、投机、掩饰和侥幸。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犯罪人就会选择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从2001年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举报线索739件、初查470件,立案侦查284件304人,侦查终结217人,移送起诉267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3亿余元。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现职务犯罪的心理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着手实施犯罪时,一般思想斗争相当激烈。一方面主观上存在着对财物非法占有的强烈欲望,且这种欲望不断强化并上升成为犯罪人的第一需要,一旦条件具备,便决定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又清楚地了解实施该行为可能使其本人处于一种随时因案发而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境地。如南京市经济实用房发展中
心前期部原副经理张国忠,为了达到贪财图利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选择了一条通向犯罪的道路,将那双曾经为人民立功的手伸向了国家公款,总计贪污公款87.4522万元,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 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或者原来的下级各方面都超过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自己为筹办经营的公司付出劳动,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原南京市医药实业总公司第一药店经理戴庆中,副经理黄邓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婪地单独或共同将本单位财物总计177.37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三)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来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在他们眼里,权利不过是一种特价而估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原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财物处副处长仲德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2次收受贿赂人民币45.7万元,物品价值4.9万元,2000美元,500马克,为他人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物资采购,资金调拨等方面谋取利益。 (四)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罚,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自慰和自我欺骗性,这种心理是一切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与一般刑事犯相比更为突出。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过去的经历中有过违法行为都未被发现,因其具有利用其职权或合法身份掩护的条件,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关系网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原江苏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周音海,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以虚开或多开发票的手段
,将自己购礼品发票在单位会议经费中报销。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137.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24万元、7000马克、500港币、3000美元。 值得重视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有些甚至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了解和掌握这些心理,对于办案人员做好侦查、讯问,及时拘捕涉嫌进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突破其犯罪心理防线,收集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防范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与计划经济的弊端同时存在,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犯罪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人的理性的自觉行动。它可以事先预测、计划、准备,也可以运用知识、经验、技能及其他便利条件等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除了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人员积极参与外,亦需要社会学者、心理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人员心理的研究,可以揭示其犯罪发展规律,打开其心理防线的突破口,从而为收集证据、侦破案件、证实犯罪和预防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防范对策: (一)积极开展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预测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预测是指对个性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可能性所做的预测,包括初犯预测和再犯预测。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心理预测的内容,也就是一个人犯罪心理形成前后和犯罪前出现的一系列征兆。如人际关系反常,这在青年初犯时最为突出;贪婪的物质欲望,对工作或学习产生厌恶情绪,茶饭不思,终日惶惶不安;极力伪装自己,工作假装积极等等。这些犯前征兆,只能因人因事而异,虽有一定的规律,但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只要运用预测方法,注意观察分析犯前征兆,就能为防范工作打下基础。 (二)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消除职务犯罪隐患 加强监督制约,深化体制改革,从体制上堵塞漏洞。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的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消除腐败分子;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用制度管
人、管事,从根本上消除职务犯罪隐患。 (三)加强公务活动的控制,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机遇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联系后,才会转化为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公务活动的管理和控制,防范于未然。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检察机关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建立全社会的预防体系。只有这样,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才有深度和广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蔓延之势才能被“截流”。 (四)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文化、道德和物质生活水平,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 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尽合理。这种混乱和异常,造成了人们某些价值观念上的困惑,也是使得一部分人试图通过一些不正当的社会行为来满足对社会地位的追求的社会和心理的诱因。用小步快跑不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建立良好的经济保障机制。同时,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正确适用权力,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行,预防关口前移,防范措施在先,消除滋生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营造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健康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