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的执行
行政 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主要是这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 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职能。
行政法 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主体 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 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行政相对人 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行政活动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复议 指象征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 指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行政赔偿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简答
行政法的法源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部门规章 5 地方性法规 6 地方政府规章 7 地方规范性文件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绝大多数在国家政治关系中具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在宪法关系中是国家权力的归属者,从而对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可以实施监督,成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
权利 1 申请权 2 参与权 3 知情权 4 正当程序权 5批评、建议权 6 申诉、控告、检举权
7 申请复议权 8 提起行政诉讼权 9 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 10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义务 1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 协助公务的义务 3 维护公益的义务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 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 行为内容合法 4 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行使合法
行政行为的分类
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4 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5授意行政行为和不利行为 6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的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的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的事项。4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技术规范通过检测、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认主体资格的事项。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人身罚1行政拘留 2 劳动教养 3 驱逐出境 二 财产罚 1 罚款 2 没收 三 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四 申诫罚 1 警告 2 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 处罚法定的原则 2 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 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 职能分离原则 6 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 行政强制执行 1 间接强制 2 直接强制 二 即时强制 1 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 2 对住宅、事务所等进行的强制3 对财产的强制 三 行政调查中强制 1 特定调查中强制 2 一般调查中强制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 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1 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措施 3 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 行政确权行为 5 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 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7 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8 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9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 10 行政给付11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 可以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1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1 行政法规和规章 2 内部行政行为 3 居间行为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定
1 行政回避制度 2 行政听证制度3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4 说明理由制度5 行政程序的其他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的案受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集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解冻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办法或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出钱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恩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侵权行为的主体
2 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 损害事实
4 因果关系
论述
1、论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应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有以下要求:
首先,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所有法的形式中,效力的高低依次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与上位阶法发生冲突时,执法机关应当适用上位阶法而不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依法行政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法律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时,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因为法律的具体规定有限,而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法律规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则支配的;法律规定适用于社会事实是需要解释的。
再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行政。而一法律规定行政首先要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同时还要求政府依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
最后,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但是,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自身守法,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政府脱离人民的监督,其权利就必然被乱用,人民的利益必然被侵犯。
2、论越权无效的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我国越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其一、无权限。即行政机关做了应由行政相对人自行解决的,或者应由市场调节解决的,或者应由社会团体、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称为行政“错位”。
其二、级别越权。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本身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了应由机关负责人行使的职权。称为行政“越位”。
其三、事务越权。即主管甲事务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主管乙事务的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行使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前者可称为行政“越位”,后者可称为行政“错位”。
其四、地域越权。即甲地域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乙地域的行政机关的职权。此种行为亦属“越位”。
根据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的所有越权行为都是无效的。
3、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行为应自始至终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也不能代替处罚,为了达到制止并预防违法的目的,对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在给予处罚时给予帮助教育,二者不可偏废。
四、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其实质上是保护有保障相对人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五、职能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决定人员相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其包含以下三层意思: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不再给予人身自由的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时,行政机关的处罚应进行折抵。
4、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有法律预先规定,有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又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范围上有以下特点: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被诉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原告应对下列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其合法权益受到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及其财产权、人身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被告滥用职权的事实;被告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致使原告权利受到损害和损害大小的事实。
举证时限: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正当理由时,应提交延期申请。若人民法院允许,则在正当事由消失后10内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