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
外贸业务探讨
doi:10.3969/j.issn.1003-
5559.2012.04.019
信用证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
从UCP400到UCP600,国际商会进一步强调了信用证不同的兑用方式。开证行开出的每一份信
用证都必须规定它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方式兑用,以确立各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认清不同兑用方式之间的差别,正确加以利用。本文仅以信用证的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为视角,分析了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几个要点,从而合理选择兑用方式并正确使用,以保证收汇安全。
一、信用证与信用证的兑用
就信用证的定义和性质,UCP600主要包括以下条款:第2条,对信用证的定义是“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由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第4条,“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行为。”
可见,虽然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开立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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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玲
九江学院
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构成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的合同,是开证行所做的对相符单据付款的确定
承诺,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自足文件,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只处理单据。因此,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能够获得银行付款的基础是提交相符单据。然而,受益人如何才能按信用证要求制单、交单并顺利收汇,则受信用证兑用方式的影响。
信用证的兑用(available )有兑付、支用、兑现等多种译法,其意指信用证的有效使用,也是对指定银行的授权。因为,UCP600第6条的5款内容分别对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方式、汇票、时间和地点以及交单问题作了规定;第2条“Nomi-nated bank means the bank with which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or any bank in the case of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
将指定银行定义为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与实践相对应,兑用方式反映在SWIFT 信用证标准电文格式MT700中Field 41A AVAILABLE WITH/BY这一项目上,该项目是必选项目之一,表明了被授权兑用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和方式。
二、不同兑用方式的信用证及使用要点
UCP600第6条b 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方式兑用”。据
此,按不同的兑用方式,信用证可分为四种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相符交单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表述为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ith
XX bank ”。
规定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ith issuing bank 由开证行即期付款;规定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ith XXX bank 则由指定银行付款。即期付款信用证下可以使用汇票,但大多不用汇票。受益人交货后,按信用证要求制单并在规定的到期日前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交单,银行在合理时间内(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审单后,对相符单据向受益人履行即期付款义务。
不论开证行还是指定银行,其付款是终局的,付款后无追索权。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是不要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收到相符交单后于将来的到期日付款,在信用证中表述为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with
XX bank ”
。与即期付款信用证相同,不管是开证行还是指定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均为终局付款,无追索权。若指定银行不付款,开证行不能免
PRACTIC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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