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之我见
儒家法律思想之我见
摘要:儒家法律思想博大精深,它是个包含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的系统的、开放的、多元的体系。自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 “罢黜百家啊,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儒家法律思想逐步被确立为中国封建的正统思想,在中国几千年文明史上发挥了基础与主导的作用。虽然儒家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但是其中仍存在很多合理的内容,对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一定要理性地对待儒家的法律思想,在批判的基础上合理地借鉴利用儒家的法律思想。
关键词:儒家 法律思想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把和谐作为社会的常态,它所设计的理想社会是个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理想社会的目标,它采取不同于道家的现实逃避主义的现实改造主义的态度,它用三纲五常等伦理道德积极理性地解决问题,体现在法律上便是以诉的途径追求“无诉”的社会理想。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内容极其丰富,它以仁义为内在理念,含有道、德、仁、义、礼、乐、刑、政等各具有意义又相互关联的概念,不仅涉及到某些宇宙真理、国家制度,还包括个人的生活规范、道德准则,集中体现在它所主张的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三个方面。
(一)礼治——立人之本
儒家主张礼治,认为礼为立人之本。在孔子看来,只有依靠礼,依靠礼治,才能使君子和小人、劳心者和劳力者各自遵守一定的规范,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使尊卑贵贱、长幼亲疏的等级社会不至紊乱,长久存在下去。礼的基本内容是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就其本质来说是等级制,所以它成为中国封建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二)德治——治世之本
儒家主张德治,认为治心为治世之本。儒家德治的人性论前提是人性善。儒家的德治论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道德教化。当然儒家重道德教化,但并不否认法和刑的作用,只是认为德主刑辅;二是重义轻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即道德原则,义利之辨涉及的是道德与利益、公与私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义的内容是“仁”,“克己复礼为仁”,“仁”是最高的道德规范,仁的基本内容是“爱人”;三是富民裕民;四是轻摇赋税;五是减省刑罚。虽然儒家主张德治,但它并不彻底抛弃刑罚,只是认为德治较刑治更为根本而已。
(三)人治——安国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