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免疫室工作制度
1、计划免疫室工作制度
⑪ 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要明确目的,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制品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以确保工作质量。
⑫ 接种前详细询问病史,凡有禁忌症者一律不得接种。
⑬ 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应严格按有关说明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⑭ 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卡介苗接种器具专用。
⑮ 生物制品的运输和保存应按说明执行,凡不符合要求的生物制品一律不准使用。安瓿启开后应按规定在允许的期限内用完。
⑯ 做好登记、统计、总结工作并及时报疾病控制中心。
⑰ 做好室内空气、物体表面、地面及医疗废弃物的消毒及处理工作,防止和控制医院内交叉感染,一旦发现传染病人,立即采取隔离等相关措施。
2、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⑪ 接种时间: ① 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② 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 ③ 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④ 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1剂次至第4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⑤ 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⑥ 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
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⑦ 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⑧ 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乙脑灭活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2剂次,2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⑨ 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甲肝灭活疫苗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各接种1剂次。
⑩ 出血热疫苗
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⑴ 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⑵ 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疫苗免疫程序见附表。
⑫ 接种对象
① 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接种月的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② 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③ 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强化免疫实施方案确定。 ④ 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⑤ 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⑥ 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表)(候诊室上墙)
注:1. CHO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20μg/ml。 2. 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其
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4、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办公室上墙)
⑪ 预防接种证、册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⑫ 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要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册、证。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预防接种册城市由接种单位保管,农村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预防接种册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入册或注销手续。
⑬ 接种单位应会同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的儿童尽早进行补种。
⑭ 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服务,接种单位主要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外来适龄儿童寄居当地3个月以上,应建立预防接种册、证,并及时接种。接种单位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去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册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剔出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预防接种名单,并另行妥善保管。
⑮ 接种单位必须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制定的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的要求接种疫苗,并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品种和接种方法。
⑯ 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下发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已过那机药械等。
⑰ 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册,并确定需补种的人员和名单。接种单位应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档案,及时录入和更新每次接种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平台。
⑱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⑲ 要设立接种咨询点或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咨询。 5、安全接种制度(接种室上墙)
⑪ 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⑫ 接种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双手要洗净。
⑬ 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使用的注射器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通过计量认证)。
⑭做好室内清洁,使用消毒液对接种台面消毒清洁,接种室和候诊室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并做好消毒记录。
⑮ 同时接种几种疫苗时在接种室/台分别设置醒目的疫苗接种标记,避免错种、重种和漏种。
⑯ 接种工作人员应仔细查验接种对象的接种证、册,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
⑰ 接种前须询问接种对象对既往疫苗过敏史,目前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禁忌,并如实记录告知询问情况。
⑱ 接种前核对疫苗的名称、批号、效期等。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培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⑲ 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用75%乙醇,由内向外螺旋式对接种部位皮肤进行消毒,涂擦直径 5厘米,凉干后立即接种 禁用2%碘酊进行皮肤消毒。
⑳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制定的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接种。 ⑴ 注射完毕之后不得回套针帽,应将注射器具直接投入安全盒或防刺穿的容器内,或者用截针器毁型后,统一回收销毁。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条列》的规定处理,实行入户接种时应将所有医疗废物带回集中处理。
⑵ 接种后及时在接种证、册或计算机上记录接种疫苗的年、月、日及批号。告知家长受种者接种后须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如出现接种反应,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⑶ 与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预约下次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⑷ 实行带冰接种,活疫苗开启后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后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废弃。
6、接种疫苗须知(候诊室上墙)
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和预防接种证制度。
⑫ 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家长应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申请办理接种证。儿童每次接受预防接种时,须出示预防接种证并办理登记入册手续。预防接种证要妥善保管,以备入托、入园、入学时验证。
⑬ 种前儿童家长应将儿童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接种工作人员,如有下列情况,不能接种或暂缓接种疫苗:
① 免疫功能异常:患免疫缺陷病、恶性疾病(如恶性肿瘤、白血病、淋巴瘤等)以及应用皮质类固醇、烷化剂、抗代谢药物或放射治疗而免疫功能受到抑制者,均不能使用活疫苗。
② 发热或急性疾病:对发热者或急性疾病患者,应推迟接种。
③ 既往接种疫苗后有严重不良反应,需要连续接种的疫苗(如百白破),如果前1次接种后出现严重反应(如过敏反应、虚脱或休克、脑炎/脑病或惊劂等),则不应继续接种。
④ 神经系统疾病或脑病:对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患癫痫、婴儿痉挛和进行了
性脑病,不应接种含有百日咳抗原的疫苗、乙型脑炎疫苗和流脑多糖疫苗。
⑤ 对有活动性肺结核、心脏代偿功能不全、急慢性肾脏病变、血液系统疾患、重症慢性疾患、严重化脓性皮肤病等病人,应暂缓接种。
⑥ 医生认为不宜接种的其他情况。
⑭ 儿童服食糖丸疫苗前后半小时不要进食热的食物和喂奶、糖丸疫苗须在医生指导下当场服食,切忌带回家喂服,发现小孩吐出糖丸要及时告知医生补服。
⑮ 接种疫苗后,需观察15-30分钟方可离开接种门诊。
⑯ 个别儿童在预防接种后有时会出现一过性的发热、接种部位红肿、硬结、疼痛等反应,一般不需任何处理,可自行缓解。如发现高热不退、全身皮疹、或其他异常反应者需及时到医院诊治,并将反应情况告知预防接种单位。
⑰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属于第一类疫苗,接种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按自愿的原则自费接种。
7、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处理制度(接种室上墙) ⑪ 建立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档案,专人负责。
⑫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进行对症治疗,对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要采取应急救护措施。
⑬ 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死亡、群体性反应、公众高度关注事件,在2小时内报告。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
⑭ 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诊断,应由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⑮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请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⑯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按照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办法》规定执行。
⑰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接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⑱ 过敏性休克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注意保暖;立即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1000),成人0.5~1.0ml,小儿0.01ml/kg/次,最大量0.33ml(1/3支)。同时通知临床医生进行有关休克处理。
⑲ 晕厥处理原则:保持安静和空气新鲜,平卧,头部低下,肢抬高,同时松懈衣扣,注意保暖。轻者可给予温开水、热糖水喝,短时间内即可恢复。经过上述处置后不见好转,可按过敏性休克处理,在3~5分钟仍不见好转者,应立即送附近正规医疗单位诊治。
⑳ 在群体性接种进行过程中,如出现接种反应,应及时将患者与其他受种者隔离,再进行对症处理,避免人为造成紧张气氛,防止群发性癔病。
8、常用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接种室上墙)
9、过敏性休克和晕厥的处理原则
对预防接种后发生晕厥的治疗处理原则是:
⑪ 保持安静和空气新鲜,平卧,头部低下,肢抬高,同时松解衣扣,注意保暖。 ⑫ 轻者一般不需要特殊处理,可给予喝热开水或热糖水,短时间内即可恢复。
⑬ 经过上述处置后不见好转,可按过敏性休克处理,在3~5分钟仍不见好转者,应立即送附近医疗单位诊治。
33、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价格(候诊室上墙)
10、预防接种单位工作职责(办公室上墙,)
⑪ 接种单位必须接受市、区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管。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实行资质认证,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⑫ 必须向社会公示开展预防接种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免疫程序、收费标准、接种流程、接种须知、咨询服务电话等相关信息,特别要明确公示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
⑬ 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① 人口资料:辖区内总人口数及15岁以下各年龄组人口构成资料;出生人数、死亡人数;建卡人数、建证人数;儿童流出、流入情况;幼托机构、学校数及学生人数。
② 疫情资料: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免疫史等。
③ 接种资料:免疫规划疫苗应种人数、实种人数、接种率(包括基础免疫、加强免疫、强化免疫、应急免疫、“扫荡”免疫)、未接种原因分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等资料。未实行以乡为单位接种的地区,还应掌握辖区内接种单位数量、分布、预防接种服务人员资料。
④ 免疫规划疫苗供应及使用情况。 ⑤ 冷链设备及接种器材资料。
⑭ 提出免疫规划疫苗的需求计划,每年3月底前向县疾控中心报告下一年度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县疾控中心每年4月中旬前上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提前1个月逐级上报。
⑮ 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或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保证预防接种注射安全。
⑯ 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做好疫苗管理;开展冷链温度监测,做好冷链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⑰ 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给予接种或补种。
⑱ 预防接种门诊定期对责任区域内0-6岁儿童主动进行搜索、访视和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开展常规接种率报告。
⑲ 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⑳ 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11、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冷链室上墙)
⑪ 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儿童数、适龄的流动儿童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定第一类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儿童数、适龄的流动儿童数、用苗数量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此外,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⑫ 接种单位在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索取上述的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备查。
⑬ 接种单位购进疫苗以及接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发、供应的疫苗时,应当查验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同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温度记录、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⑭ 接种单位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疫苗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接种单位要经常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每半年盘查1次,做到帐、苗相符。
⑮ 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疫苗储存和运输应符合温度要求,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在2 ~8℃ 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风疹疫苗在-20 ~8℃ 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⑯ 冷链设备要有专门房屋安置,正确使用,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并设有专人负责管理与维护。制定冷链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
⑰ 每台冰箱/冰柜都必须设有温度记录表,冷链设备的管理人员每天应至少2次(上午和下午各1次)查看并填写温度记录表,并妥善保存温度记录本。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⑱ 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过期疫苗及其他物品,保持库房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