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汕头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汕头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服务能力,推动学校横向科研项目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增强项目执行水平,维护学校及项目负责人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汕头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委托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签订、执行、结题等工作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合同的执行和结题,对项目执行过程和效果负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均须签订研究合同。项目负责人与拟合作方洽谈形成合同草案(含经费开支预算),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由学校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条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订: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涉及以学校资产作为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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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违约责任不对等的。
第五条 所有签订的横向科研合同原则上使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拟定的技术合同范文本(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等类别)。合作方或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或者规定者,可根据相应的规定与要求自行拟订。
第六条 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在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由学校科研处进行保密预审查,并报学校相关部门核定密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汕头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由学校法人委托科研处管理和使用,专门用于签订科研合同。
第八条 凡横向科研合同必须同时加盖“汕头大学公章”(或汕头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人签章”(或“法人授权人签章”)方才有效,对于无效的横向科研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如涉及科技投标,项目负责人需提交招标方的招标通知(或公告)、提请学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授权函的请示、投标承诺书等材料。
第十条 横向科研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由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签字后即生效。
第三章 项目执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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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有提交给合作方的项目执行方案、阶段性的试验报告及文案、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应当经科研处审核后,以汕头大学的名义提交。
第十二条 在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不得将部分或全部项目任务或标的转签至第三方,也不能将部分或全部项目任务或标的返签至合作方。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如需变更或中止,项目负责人应与合作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项目变更或中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或中止)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交《汕头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表》及结题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项目执行期间出现的纠纷和争议等,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如实向学校报告,并提出处理纠纷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科研处应积极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1.将已经生效的项目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任务转签至第三方,或返签至合作方的;
2.在横向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个人主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3.在合同签订和项目履行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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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额划拨至学校账户。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入账通知单,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并开具相应票据。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分配比例按《汕头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统筹使用。因经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合同违约纠纷,其违约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96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类等横向科研项目可以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免征税。此类项目由科研处办理科技合同认定手续,由财务处办理免税报批手续。在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项目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待免税申请获批后由财务处将相应退回的税费转入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首先遵从合同约定,不得用于合同明确规定不得列支的项目。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 4 —
的,在保证项目正常开展、合同正常执行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需合理编制预算并报科研处审批。可以列支的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修缮费、接待费、通信费和管理费等。
第二十四条 利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买设备,如需进行招投标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于我方责任导致项目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而发生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赔偿等费用,首先从该项目的经费中支出,如仍不足,在学校提取的该项目管理费足以解决的情况下,由学校负责支付不足部分;在学校提取该项目的管理费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学校负责支付该项目已提取的管理费额度范围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结题后,需及时办理结账手续,在合同各方无异议的前提下,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后续科研活动。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取得的科研成果需要进行成果评价的,按有关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项目实施取得的科研成果的产权,项目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研 — 5 —
究开发方所有。
上款科研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论著、专利、动植物新品种权、动植物审(认)定品种、软件著作权、商标等。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需进行档案整理归档,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
(二)《汕头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表》;
(三)项目结题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四)与项目执行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将项目归档材料送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办理归档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2014年1月7日校领导会议决定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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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经2014年1月7日第1次校领导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月20日发布(汕大发[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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