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版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 副本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
工作单位:宿迁----------
住址:江苏省泗阳县众兴-----------
驾驶证号码:3213---------------
联系电话:137---------
被申请人: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八中队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321323-13-----1的一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撤销罚款200元整。
二、请求调查涉案时现场办案人员所拍照片,处理为了完成绩效考核业绩而乱开罚单的办事员张涛(此人并不是现场办案人员)。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6年8月9日,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苏H4---车从家门口的宅基地上倒车准备上班去,(需要说明的是:我所住的这一排农村人家大概6户,其中4户,我家是第4户,左邻右舍为了平时出行方便以及平时晒粮食方便,便在自家基地上铺设了4-5米宽的水泥地面,水泥地方的北侧是各家房屋,水泥地面的南侧是各家种植的小菜园。)各家铺设的水泥地面,不够宽,只有4-5米,所以,各家小客车平时都是正着开回家,倒着开出去。事发时,我大概看了下,各家门口都挺敞亮的,同时由防止谁家的孩子突然从屋里跑出来,于是倒车时就多留意了下北侧各家的门口,没想到不小心刮擦到临时停放在南侧第1户门前车牌为苏NX---1的小客车。此车所停位置靠近交叉口地方,由于此车是我们同村人,大家都很熟悉,为了尽快理赔,因此我联系了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希望尽快给出责任认定书,然后通过保险公司尽快进行理赔,由于现场交警处理时车牌为苏NX---1的小客车车主刘雷不在场,上午10点半左右我们到达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八中队,被告知当时处理我们案件的现场办案人员不在,需等待现
场办案人员回来亲自办理,而其当时正出警办案去了,让我们下午3点以后再来,所以我与刘雷相约下午3点左右起到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八中队办理责任认定书。当日下午3点左右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八中队接待我们并不是我们案件的现场办案人员,而是张涛张警官,先是让我们到李口镇上寻找复印点复印相关证件,我们复制来找其时,对我们进行简单讯问后,直接打印递给我这份200元整的处罚决定书,让我签字,当时我与其辩论,对方不听。当时我一心想尽快拿到事故认定书,先解决事故赔偿问题,于是不得不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然后才顺利拿到事故认定书!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事后看了看这份可笑的处罚决定书,白纸黑字写着:“---在泗阳县众兴司东线王恒春家门前实施不按规定倒车的违法行为---”,我想说,作为人民警察办事员的张涛张警官,“泗阳县众兴司东线”距离我家还有好几百米距离呢,我距离众裴线近,我只是在自家门前倒车到邻居家门前的宅基地上发生的刮擦意外,这段距离都是各家的宅基地,并非公共道路区域等,你就说我在重要路口倒车违法,乱写地址乱开罚单,就是为你完成你的业绩吗?配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吗?
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造福一方平安、建设幸福泗阳的精神背道而驰!
附:本案附件七件。
申请人:_____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