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率低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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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率低的原因分析
作者:周宇蕾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2期
无罪判决率在一定程度上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也是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人权保障程度的体现。近年来,我国无罪判决率逐年下降。在2000年,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率为1.02%,2005年,无罪判决率就骤降至0.26%,而在2012年,无罪判决率更是仅有0.06%。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已经十分低了。传统观点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分别包括:
一、无罪判决率低的正面原因
1.精密的司法程序
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有人指出“无罪判决的减少,在很大程度上是侦查、公诉机关证据意识、法律意识提高,控诉时加强了案件审查,过滤了一大批案件,当然就降低了无罪率。”无罪判决率偏低与我国司法程序的精密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现象也存在与日本。日本无罪判决率低也主要是因为精密司法运作的结果,审前程序经过了周密、细致的侦查,并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的慎重起诉模式,使得大量可能判无罪的案件在审判前已经被过滤掉,才使得在审判时无罪判决率偏低。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在前三个阶段层层过滤出一定比例的案件,所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自然会有所减少。而一旦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有罪概率必然会增大。所以有人指出,无罪判决率的降低不是法治的倒退,反而是法治的进步。
2.无罪化处理机制
第一,在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与法院宣布有罪的证明标准相同,这就导致了刑事案件大约有65.76%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排除在外,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另外,我国每年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中的12%左右。
第二,我国刑诉法规定了检察院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制度,仅仅在2008-2009年,撤销案件数量就达到6758件。
第三,刑诉法中规定了特别程序,其中当事人和解程序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条件的降低了无罪判决率。
强有力的数据显示,无罪判决率的降低成为必然趋势。然而,对待无罪判决率逐年降低的批判远远高于称赞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