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源资本与技术间架起桥梁 (土地流转信托)
□ 刘志强 如何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将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投资者手中的民间资本、专业公司手中的管理技术结合在一起,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改革的一大难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三者的深度融合。 土地信托制度具有特殊优势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与信托制度的制度功能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信托制度具有财产隔离、降低风险的功能,聚集土地资源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二是信托制度具有汇集资本的功能,能够最大程度地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的经营,有效解决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问题。 三是信托具有专业理财的功能,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在土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为了获得利益,必须通过土地集约经营来取得土地增值收益。这就要求受托人尽可能地提升土地增值的利润空间,进而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虽然具有优势,但要将非典型化的财产权利融入到瞬息万变的市场中,还面临一定的制约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下,保障农民能够获得尽可能稳定的收益。 信托制度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农民丧失土地权利的风险,但实际经营者能否通过集约经营获得增值收益,却要受到自身管理能力、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等多种元素的制约。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这些风险,农民的预期回报将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从这个角度看,单纯依靠信托公司和农业公司自身的实力,采取补足差额的获益保障模式,显然难以长久持续。因此,应当加强培育具有资金规模的大型农业经营企业,同时完善农业保险等配套金融工具,利用市场手段,化解和分散经营风险。 对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一探索,对土地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加强权属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目前尚未完全建立登记制度。因此,应当尽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以及与信托制度相配套的信托登记制度。 二是加强用途管制。在市场机制下,企业追求的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农用地的经济产值远低于建设用地,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企业以农业生产为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出现。 三是保持权利的稳定。规模经营需要一定的投资回报周期,前期投入较大。为了给予企业合理的投资预期,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有期限的限制,而且还涉及到内部成员间的适时调整,必须在信托合同中对权益的调整提前作出安排。管理部门也应在规划方面作好统筹,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短时间内不改变。 当然,针对农地的任何探索和尝试,都应当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促进农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同时,保障好国家的粮食安全,保护好企业的经营利益,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和长远生计。 只有多方共赢,这种制度的建构才能长久持续。 (作者系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