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全员考试
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2.“三不伤害”原则是指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
4.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
5.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6.看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
7.责任自负原则,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8.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9.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①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②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10.《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1.协议免责,这种免责权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1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13.《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包括销售和出租)、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③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④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最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最重要的办案依据。
1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8.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9.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了13项责任追究意见。
2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1.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毁损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23.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4.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已发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25.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全选)
27.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①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一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②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恢复之日起算2年内;③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算,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28.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0.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1.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其责任人(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做出如下处理: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身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32.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D以上三者)
33.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34.安全生产条件特征:人为性,前置性、充分性、约束性、动态性、可控性、均衡性。
35.基本评价方式有3种: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36.五个等级的定性评价结论定义为:Ⅰ级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为完善,Ⅱ级。。。比较完善,Ⅲ级。。。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Ⅳ级。。不符合,Ⅴ级严重不符合。
37.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劳动社会保障权、劳工参与权、劳工教育与培训权、劳动休息权、劳动者的社会组织权及劳动力再生权等。
38.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的5项权利是:(ABCDE)
39.劳动者维护劳动保护权益的意识和主要途径有: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和素质;依靠工会组织维护劳动保护权益;依靠政府监察维护劳动保护权益;依靠法律手段。。。
40.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1.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源清单,一一进行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并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时进行更新。
42.事故特征: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
43.“五大伤害”指:高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触电等事故。占事故95%以上。
4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它是事先采取的防范措施,将可能发生的等级事故损失和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的有效方法。
45.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特点、环境特征和危险等级制定。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
(ABCDE)
46.演练的基本方法:接报、设点、报到、救援、撤点、总结。(设点应考虑的因素:地点、位置、路段、条件、标志。)
4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度。
48.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是对“物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49.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2.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5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
5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5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56.建筑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填报。
57.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5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的深基坑工程是: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
59.安全专项方案内容包括:(ABCDE)
60.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2m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应按照高出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6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者搭设跨度超过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62.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6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高处作业应符合基本要求:(ABCDE)
64.四不放过:要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5.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设施不小于6m。
66.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
67.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差距不应超过3层。
68.灭火器配备: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数量不少于2具。
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黄沙池等器材设施。
仓库或堆料场内,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清水、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30m。
69.从事电焊、气割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掌握焊割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70.批准动火应当采取定时、定位、定人、定措施及定责任的办法。
71.禁止与焊工同时间、同部分的上下交叉作业。
72.冬季宜采用暖通(水暖)供暖。
7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的负责人、现场安全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防范知识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施工。
74.施工人员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必须的安全防范主要措施有:(ABCDE)
75.人工拆除:(ABCDE)
76.项目经理为绿色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绿色施工。。。。
77.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外区。
78.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79.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五项规定”自颁布以来,一直在指导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着眼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问题,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出了32条措施和要求。
3、安全生产管理(概念)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三市。(包括南京)
5、命令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力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6、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实施和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7、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中特殊责任。
8、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施工企业安全工作重点是第二类危险源的控制问题。
9、隐患是指潜藏着的祸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人们发现或者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的意外变故或者灾害。
10、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
1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12、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机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13、在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操作层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14、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标志是所属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是否正常运转,其中包括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15、施工现场涉及分包单位管理的,必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
16、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17、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1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有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9、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检测单位和建设单位,这一阶段的主导单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20、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2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同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3、工地应当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灾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工程施工高度超过30米时,应当配备有足够扬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
24、五级(含)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采取挡风措施。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作业。
25、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1、行政处罚的程序,指处罚主体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方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①简易处罚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②普通处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③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④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
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依据本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安全事故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上一次暂扣基础上再增加30日;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上一次暂扣基础上再增加60日;
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有两方面内容:一是企业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发生等级事故的管理内容制定的相应规定,二是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对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有隐瞒或迟报、缓报等现象的发生。
应有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具体报告、统计的管理措施,有落实月报和零报告制度管理要求。
应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提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要求。
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①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②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③开展重点危机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④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用。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款项。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建设单位预付费用不得低于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8、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建筑面积配备:1万M2以下不少于1人,1~5万M2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千万元以下不少于1人,5千万元~1亿元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配备2名,200人以上的配备3名及以上,并根据所承担的工程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5‰(千分之五)
10、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ABCDE)
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与职称要求: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且从事5年及以上;具有初级或以上职称。
12、江苏省在国家特征作业人员基础上增加如下工种:建筑焊工、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13、危险等级为Ⅰ级、Ⅱ级的分部分项工程、机械设备及设施安装拆卸的施工作业,应单独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ABCDE)
14、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定:(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15、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立警戒区。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过程中,安全装置必须安装齐全,并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安装高强度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按装配技术要求预紧。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过程中,当遇到天气骤变、忽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情况,应当已拆装的部门固定牢靠,并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停止作业。
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起重臂和吊物下严禁有人员停留。
16、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应对塔机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不得安装和使用:(ABCDE)
17、塔式起重机其他安全防护要求:(1)塔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应有可靠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高位塔式起重机应设防雷装置。(2)塔式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近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带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在吊钩上挂临时放电装置。(3)检修人员对高空部位的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进行检修时,应系好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