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专用教材
一
1.(1)材料中的这种悲剧是源于学生对应试教育无奈的、无助的、消极的反抗,是学生无法承受升学的压力,所以选择轻生。
(2)但是,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这却是教育的失败。教育的实质是培养人,培养人是为了人的发展,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但应试教育异化了人的发展进程,只以分数衡量和评价学生,使教师、家长与学生认为只有分数高才有价值;当成绩不理想时,则万念俱灰,这严重违背了教育的初衷。
(3)由此得出,教育必须改革,为了个体的发展,为了国家的未来,必须实施素质教育。素质教育对学生的评价不仅仅以分数为唯一标准,而是考查学生的方方面面,注重的是全休学生的发展,注重的是学生的全面发展,发展的是个体的个性秋能力。
2.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一、二、条是合法的,但第三条对学生处以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丙个方面,实施的单位有明确要求。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由上对下实行的,例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等。处分的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等。行政处罚
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包括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
罚款是行政处罚同,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宝依据或者不能遵守法宝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本材料中的教师调动了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发挥了学生的能动作用。具体来说,这位位教师做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教师在活动设计过程中,不再只重视所谓的结果,而是更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关注学生思维训练、能力发展和情感体验。该教师对活动的设计体现出了开放性和创造性央教学中,不仅丰富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也进一步促进学生的情感、价值观的提高。
(2)通过合作学习增进学生之间的交往。合作学习不仅仅是个认知过程,更是一个交往过程。在合作学习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实现信息与资源的交流,不断扩展和完善自我认知,而且也可以学会交往、学会参与、学会倾听、学会尊重他人。
(3)将教学与生活实际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亲课程下的教育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师只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参与者、赏识者、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人。教师应该积极引导学生从自身的生活实际出发,结合教学内容进行思考,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人翁作用。
二
1、 这位数学老师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宝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未成年学生,如教师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这位数学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不过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
2、(1)在这一材料中,教师对学生没有足够的尊重,是师道尊严不良的反映。教师不尊重学生,可能会产生以下危害:束缚或压抑学生思考和探讨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损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师生关系不良;学生可能产生叛逆心理;等等。
(2)如果教师的课堂上有喜欢提问的学生,教师应该感到高
兴,这是学生充满活力地、积极地参与到学习中的表现。因此,教师应该本着激发学生主动性,以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为基础,对学生支脑思考、爱问问题在态度和行为上给予肯定。并进一步以学生提出的问题激活全班学生的思考和讨论,共同寻求合理的结论,这样,全班同学的积极性都得到了发挥,学习必定会提高。
3、(1)班主任老师私自拆阅学生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2)这位老师的解释不正确。《老师法》规定,“老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以教育和爱护学生为借口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材料中,这位老师教育方式不适当,因此对学生的离家出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
1、该材料反映出该教师存在着一些职业道德问题,违背了尊重、热爱学生,廉洁从教和依法从教的道德要求。主要表现在: (1)该教师问学生推销自己的书,就是把学生当做牟利的对象,使原本纯洁的师生关系变质,师生之间成了买卖关系,对学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违背了廉洁从教的原则。
(2)该教师以考试作诱饵,要求学生买书,并不允许学生借书,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违背了依法从教的原则。
(3)该教师虽然一再强调自愿购买,但是从他的一系列做法来看,并没有尊重学生的意愿,为学生推荐参考书也不是出自对学生的关心爱护,而是想谋求自己的利益。因此,违背了尊重、热爱学生的原则。
2、(1)材料中的班主任违背了义务教育法中的多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张洪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
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少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2)对于张洪的种种表现,依据法律的规定,学校、教师对学生教育的义务,首先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劝退、开除学生。然后,教师应该对张洪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包括家庭、爱好、个性等,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然后对症下药,将线洪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来。
如果学生的确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入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2.王某以及有些人对教师工作的认识都是不对的。实际上,做一名优秀的、受学生爱戴的好教师,要付出很多努力,工作不仅不轻松,而且很辛苦。如果抱着图、清闲的态度从事教育工作势必造成不良后果。
教师工作的专业性强,对教师的个人能力要求高,社会对教师的职业角色期待也十分高。没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技能、艰苦奋斗的精神、高尚的师德、认真的态度都是做不好教师工作的。教师必须不断增强自己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增加自己的文化修养和各方面的能力。
四
1.(1)这一材料中,该教师的主要问题是为师不廉,执教不公,体罚学生,缺乏师德。
主要危害在于:学生方面看,损害了学生的身心,令学生对教师失去了信心,可能导致学生心灵的污染;从教师方面看,扭曲了师生关系,损害了教育行风。
(2)正确做法:如果学生在课堂上“犯困”,应该进行询问和了解,查明原因后予以关心,如果是因为学生生病仍然坚持上课要进行表扬;如果因为学生对教学内容不感兴趣,就要提高学生的兴趣,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班级评三好学生,不能教师一个人说了算,应做到公正、公开、按照民主程序,可以让学生互相推荐,也可以毛遂自荐,教师要确定一系列指标,从各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
2.(1)老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在这一材料中,教师主要扮演着示范者角色。由于学生具有向师性的特点,教师的举止会成为学生仿效的对象。教师的人品,才能、治学态度等都可成为学生学习的楷模,教师的言论行为、为人处事的态度对学生起着耳儒目染、潜移默化的作用,这些和、都决定了教师的活动必然带有强烈的示范性,因此,教师必须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2)教师的劳动具有示范性,因此,教师应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教师应关心学生,尊重、信任学生;教师应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将做人与育人统一起来,时时处处为学生做榜样;树立终生学习的思想,不断钻研,不断进取。
3.王丽暂时还不能增打工。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样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式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另外,王丽还是初中生,不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因此,她必须继续学习,直到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五
1.(1)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合法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体育教师刘某接受了学生的钱,并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教师,其行为是属于受贿和行贿行为。《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其结果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和公平性。
2.素质教育是指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休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上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 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素质教育,要求我们把学生培养成全面发展且具有个人特长的有用人才,就是说,通过全格的基础学科加特长的标准和策略培养人才。因此,教师应调动学
生的积极性,注意在学生的身心特性确立发展方向时,特长的发展与基础科学的发展和谐并进。和谐发展是指对学生来说,应把全人类的知识、技能和优良品质继承下来;对学生个体来说,要以特长带动相关方面的发展,成为基础相对而言宽厚而特色鲜明的人才。
3.校长的批评是正确的。从法律角度说,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作为教师不能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法律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从道德角度说,老师不能随意体罚学生,这样容易对学生造成身心上的不良影响。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能随便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惩罚,如果学生的确违反了纪律,教师可以采取其他柔和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老师应该问清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对涛涛进行教育,培育其学习的兴趣,逐渐提高其学习的能力。
经过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不仅违反了学校的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的听讲,实际上侵
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六
1.以上两个案例实际上都说明:一个教师只要真正地爱学生、宽容学生,多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对学生寄予期望,他们都会取得较大的进步,反之则会使学生的学习倒退,甚至彻底丧失学习的信心。
.教师的期望是教师基于对学生已有智力、学业或品德水平等方面的评价表现出的对学生未来可能达到的水平的估计。教师对学生的期望通过教师自觉的言行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学生,在学生身上产生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教师的期望有积极和消极的差别,教师应力求发挥人际期望的积极效应,防止消极的效应,这取决于教师形成的期望是否切全学生的实际水平,以及根据期望采取的行动是否适当。
1、 这样的班规是违法
的,学校没有罚款权。
(1)这种班规破坏教师的形象,影响良好师生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这种班规侵犯了学生及监护人的财产权,容易激化师生、教师和家长之间的矛盾。
(2)学校不具有罚款权。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罚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3)在班级中实施制度,使学习成绩与金钱挂钩,有些学生为了交罚款对家长撒谎,这样会误导学生的思想,影响学生健康成长。
总之,班级罚款危害甚大,班主任应当坚决摒弃这种做法,改为其他更合理的方式鼓励先进生激励后进生。
3、(1)调查的结果表明,这些教师还没有树立起科学的学生观,他们并不了解学生或对学生了解得很少,这就不可能根据学生的特点及身心发展规律对学生实施有效的教育,教育的方式方法就会现出偏颇。
(2)新时期的师生关系应建立在民主、平等、尊重的基础上。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对学生要亲切关怀,耐心帮助、平等相待,做学生的知心人;教师要公正无私,关心热爱每一个学生;要杜绝打骂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亲时期新型的师生关系。
七
1.该县中学的做法不合法。该中学公开张贴“成绩汇报”,
虽然主观上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意思,但在客观上公布了学生不愿公开的成绩,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应该向4名学生赔礼道歉。
这是因为,首先,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不愿公开的成绩公布于众,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其次,学生有权要求拥有私人的、不愿或不便宜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瑟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被告由于公布成绩,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泄露了原告的隐私,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1.教师体罚学生是违背教育规律和教师道德的。通过材料,我们应该到;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急迫性,其意义在于:
(1)对教师的调节和教育作用。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能够纠正教师的行为和指导教师的实际活动。同时,也能够使教师正确认识和对待教师的职业,认识自己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的利益关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道德观念和判断力。
(2)对学生的榜样和带动作用。在道德行为上,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比其他职业道德有着更加强烈的典范性,这种性质能够带动学生依照教师
的行为去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
(3)对社会的影响和促进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2.对物质文明的推动作用;3.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
1. 材料中的教师没有树
立正确的学生观,没有做到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没有建立良好的师生 关系。教师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要求做到:
(1)将学生看成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教师要坚信每个学生都潜藏 着巨大的发展能量,理解他们身上的不足,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改正错误,从而不断促进学生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教师还要研究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据此开展教育活动,从而有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将学生看成是完整而独立的人。教师要反对那种割裂的人的完整性的做法,给予学生全面展现个性力量对比的时间和空间。同时,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该理解学生与成人,学生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差异。 (3)将学生看成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学习活动是学生的主体活动。在教育活动中,学生始终都是各种学习活动的发起者,行动者,作用者。教师要认识到学生主体性的积极作用,通过发挥主导作用,为学生构建广阔的活动空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将学生看成是责权主体。把学生作为责仅主体来对待,是教育民主的重要标志。学校要正确处理好学生的权利自由限制问题:一是要区分学生的个人行为和教育行为,二是要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权利享受与责任承担问题。最终达到自由和限制二者之间的一平衡。
八
1.(1)本材料主要反映了“我”以罚代教的教育方法。
我们看到,采用惩罚的方式的确能够收到教师预期的效果,但是惩罚并不能使行为发生永久性的改变,它只能暂时抵制行为,不能根除行为而且,很容易使学生关生叛逆心理。
这种惩罚是体罚,明显违反了新时期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内容中关于“对待学生”的相应规定,如不准以任何借口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因学生违反纪律而加罚与违反纪律无关的任务等。虽然教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位教师的处理方法与《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背道而驰。
(2).对待那些顽皮学生,教师应该晓之以理,动这以情,以朋友的身份心平气和地找那些学生谈心,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多付出一点受,多花些时间在他们身上。当学生感受到老师在关心他们时,相信他们会改正缺点,努力做得更好,另外,如果老师要运用惩罚,也必须慎重,惩罚一种不良行为应与强化行为结合起来,方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的且长期的效果。
1. 领导与教师是上下级的关
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教师要处理好与领导之间的关系,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尊重领导。教师对领导要以诚相待,不猜疑领导,不背地里议论领导,有意见,建议或要求当面向领导提出,但提出的意见还要注意场合,时间,不能当众指责领导的错误,要懂得维护领导的尊严,才能 取得领导的好感和信任。
(2)服从领导,服从不是对领导百依百顺,而是在与领导意见相左时,顾全大局。教师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领导的检查和监督,才能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3)支持领导,作为下属,教师必须支持领导的安排和决策,教师要创造性地完成领导
分配的任务。使领导的工作设想付诸实施。
(4)关心领导,领导不仅需要教师政治上的信任,工作上的支持,还需要生活上的关心,因为领导也是普通人,也需要亲情、友情、同事的关爱之情。在领导身体不适时,家里有困难时,教师要及时给予帮助。
3.(1)本案例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分别从家庭和社会方面作了法律保障。第11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3款规定,禁止任何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3)违法主体是刘某及个体户。
(4)对刘某: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宝监护人无正当理由示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个体户口:根据《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于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九
1.材料中那些学校的做法是违法的。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设重点班和快慢班。
学校设置重点班、快慢班等,有两大弊端显而易见: (1)不利于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教育公平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根本方向,每个学生都有权利接受并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2) 容易给学生的心健康带来问题。学校设置快慢班等,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仅以分数为重,而忽略其他方面的发展。并且,学生的心理压力会过大,快班的学生怕自己成绩下滑分到慢班,慢班的学生则可能出现自暴自弃、悲观失望等情绪,这些都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
2.材料反映了现代学习方式的两个特点:
(1)主动性是现代学习方式的首要牲。现代学习方式基于学生对学习的一种内在需要,而传统学习方式则是基于外在的诱因和强制。
学生学习的内在需要一方面表现在兴趣。学生有了学习兴趣,学习活动对他来说就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享受、一种愉快的体验。相反,如果学生对学习不感兴趣,在逼迫的状态下被动地学习,学习的效果必定是事倍功半。另一方面表现为学习责任。教师应该使学生意识到学习
是自己的责任,只有当学习的责任真正地从教师身上转移到学生身上,学生自觉地担负起学习的责任时,学生的学习才是一种真正的有意义的学习。
(2)独立性是现代学习方式的核心牲。每个学生都有相当强的潜在的和显在的独立学习能力,不仅如此,每个学生同时都有一种独立的要求,都有一种表现自己独立学习能力的欲望,他们在学校的整个学习过程也就是一个争取独立和日益独立的过程。
新课改要求教师充分尊重学生的独立性,积极鼓励学生独立学习,并创造各种机会让学生独立学习,从而让学生发挥自己的独立性,培养独立学习的能力。
3、材料反映了我国传统教育的弊端,学生只会在学校里一味地学习,却不能应用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教育教学应当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教学中,教师应通过观察、操作、猜测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主动参与意识和勇于探索创新的学习能力,使学生初步学会 运用所学知识和方法解决一些简单的实际问题。教师学要利用学生“好动、好奇”的心理,从学生熟悉的生活情境和感兴趣的事物出发,提供观察和操作的机会,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觉能动性,让学生在兴趣盎然的操作中,把抽象的知识变为活生生的动作,从感受中获得正确认知。
十
1.材料中的教师并没有全面发挥主导作用。在教与学的矛盾关系中,教师的教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着学生的学,教师在教学中应该起主导作用。 教师的主导作用表现在:教师“闻道在先、术业专攻”,受过专业教育的培养和训练,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丰富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并掌握了教育、教学规律。因而老师伯指导决定着学生学习的方向、内容、进程、结果和质量,起着引导、规范、评价和纠正学生的个性以及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教师有责任,也有能力主导教学过程,对成长中的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担负一定的责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程度,还有赖于教师本身素养水平的不断提高。教人者只有学高身正,才能为人师表。
新课程要求教师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因材施教。作为教师,要了解每一位学生的优缺点,扬长避短,有针对性地实施教学,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2.终身教育是适应科学知识的加速增长和人的持续发展要求逐渐形成的一种教育思想和教育制度,它的本质在于,现代人的一生应该是终身学习、终身发展的一生。
教师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如果教师不能经常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对新知保持好奇与敏锐,教师就不可能给予学生新的知识。因些教师不再是一次性的学习,而是需要持续地学习从而扩展知识领域,从而来提
高教学水平。
(1)学会学习。在当今社会,学会获取知识的方法比获取知识本身更为重要。作为教师,更应该学会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学习成为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
(2)通晓自己所教的学科。教师要深了解自己所教科目的知识以及前沿的新发展,成为学科专家。
(3)学习有关教育的学问。教师也要进行科研,教师必须是一个教育专家,必须在学习专业学科的同时掌握其他有关教育的学问,如心理学、教育哲学、教育技术、管理学等。
(4)学习信息技术。教育信息化主权强调将现代化信息技术转化为现代教学手段。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视听技术,如广播、电影、影视、录像等;另一类是信息处理技术,主要是计算机和微型电脑的操作技术。
3.(1)教师的做法不正确。他掐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特殊成长阶段,因此人身权的重要方面受到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的特殊保护。
(2)学生父亲的行为过激。我国《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家长不能仅仅把责任推到教师身上,家庭和学校应该形成合力,共同实施对学生的教育。
(3)教育局开除该教师的行为欠妥当。虽然教师有错误,但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是直接解聘。
十一
1.(1)材料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
(2)教育法的基本牲:
①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
②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反或变更。
③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具有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在我国,立法的主
体不仅有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而且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委以及地方行政机关。
④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育法与民法、刑法不同,民法和刑法都具有统一的法典,分别适用于民事活动和刑事活动。而教育法在形式上散见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一般性的规定。
2.(1)中国、日本和美国的教育方式截然不同。中国的教育是填鸭式教学,教师画好,学生照着老师的画,很快就达到了教学目标,但没有给学生提供发挥创造性的机会;日本的教育教学条件相对宽松,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理解,智谋地自主学习;美国的教育则是一种开放式的教育方式,要求学生不仅要自己理解,还要有创新。
(2)材料中三个国家的教育告诉我们实施素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素质教育不是针对部分学生的“精英教育”,而面向全体学生、为了全体学生的“大众教育”;不是压抑学生发展的“片面教育”,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的“全面教育”,不是追求升学率的“被动教育”,而是鼓励学生热爱学习、创新思考和乐观生活的“主动教育”。
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差别在于:第一,素质教育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应试教育只顾抓升学率;第二,素质教育重视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应试教育只按考试要求向学生传授知识;第三,素质教育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试教育只注重向学生传授考试技能。 为了提高全民素质,培养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代新人,我们必须重视素质教育,改善不良的教育现状。
3.(1)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自觉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热爱教育事业,意味着教师在情感上能够以从事教育为荣,以献身教育为乐,意味着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要具有极高的热情、积极性、创造性、责任感和进取精神。
(2)教师应该具有艰苦奋斗的品质。无论任教环境如何,教师都要不断地努力,培养学生奉献力量,为教育事业进步作出奉献。
(3)教师应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教师不能固自封、墨守成规。在教学中,要勇于探索,也敢于创新,积极运用最新的教学方法和理论,进行因材施教。
十二
1.(1)本案中存在两类法律关系:杜某与受害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杜某与治安管理行政相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主体,杜某,受害学生、治安管理行政机关都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中杜某、每个受害学生为个人主体;治安管理行政机关为集体主体。
从杜某与受害学生法律关系看,杜某和受害学生间是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害学生为权利主体,有权利要求杜某不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与人生权,杜某是义务主体,有义务不侵犯他人财产权与人身权。但杜某向受害人索要人民币并将人致伤,客体为学生的财产和身体健康。杜某违反了禁止性,应对受害学生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方式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从杜某与治安管理行政机关之间属于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治安管理行政机关是权利主体,有维护
会的公共秩序的权利;杜某为义务主体,有不扰乱公共秩序的义务。客体就是公共秩序,具体就是学校正派 生活秩序。杜某应对公安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具体方式就是接受行政拘留15天处罚。
2.现象1中“座位的编排是按照
学生的高矮次序”搭配而成,这择最适合学生能力倾向特点的种组建小组的方法不符合“民质教学方法进行因材施教。③.对于分组”的原则。仅仅根据高矮次能力 倾向水平较低的学生,教序进行分组,而没有考虑到学生师应对他们进行预先训练,在学的成绩、个性特点、家庭和社会习方法、学习习惯、学习策略等背景、守纪情况等,可能会导致方面对他们加以指导,从而提高组间成员搭配不当。
他们的能力倾向水平。
现象2中的合作学习呈现出一种比较混乱的状态。提出问题后,“教室里立即一片嗡嗡声,感觉小组内每个人都发言”,没有过一定的规则和次序;讨论的时间过短,只有一两分钟,学生缺少思考的时间和空间;小组代表往往是固定的,没有角色的轮换,这可能使组内学生的这些能力得不到锻炼,不能全面发展;“学生一张口就是:‘我觉得„„’‘我认为„„’”这样可能造成小组代表仅仅是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而不是代表了小组的成员的共同观点,长此以往,小组内其他成员可能不会再积极地思考,达不到合作学习的效果。
3.(1)这位教师反思的理论依据是能力倾向与教学的相互作用。能力倾向与教学的相互作用是指学生的能力倾向不同,取得最佳教学效果的教学措施也不桢,即只有符合学生能力倾向的教学才能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真正的因材施教,就是应该以能力倾向与教学的相互作用为依据,来对教学环境进行选择、创造和评定。
(2)给教育的启示是:①没有适合所有学生的万能的最佳教学法。②.教师要注意了解学生的能力倾向于上的个性差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