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知识创造财富”的理念将深入人心,法律维权之路,将一路前行。
2013年11月26日、12月4日,360诉腾讯反垄断案二审和腾讯诉360反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相继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虽然两起案件目前尚无结果,但这一事件本身无疑给过去的2013年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平添了些许的精彩和期待。
完善法律法规
自2013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教唆侵权、帮助侵权,以及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自2013年3月1日起,经国务院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四部条例正式施行。四部条例修改的共同点是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提高非法经营额的罚款倍数,将依非法经营额确定的罚款的倍数统一调整为1倍以上5倍以下;二是将罚款的最高限额,由5万或10万提升为20万或25万元。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该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增加了法定侵权最高赔偿限额,由过去的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建立,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司法审判的客观要求,而我国法院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在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方面,人民法院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不断强化诉前临时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方面的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利益;
二是在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方面,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发性、隐蔽性特点,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和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需求,正确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妥善转移举证责任,切实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了权利人成功维权的可能性;
三是在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方面,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举证妨碍制度等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积极支持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
四是在依法制裁严重侵权行为方面,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停止侵害措施的适用,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发生重复侵权的危险。同时,对于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严重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行为人,人民法院还积极适用罚款等民事制裁手段。
五是在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方面,人民法院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注重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注重剥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关注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在法院案件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而在互联网领域,最为公众熟悉的莫过于以360为主的系列诉讼案,其案由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另外还有百度著作权侵权案,以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等,这些案件的发生,大多数都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所引发的。
201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即白皮书),公布了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以及十大创新性案件。十大案件的评选注重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而十大创新性案件的评选则主要是依据案件是否涉及新的法律领域或者新的法律问题,或者在法律适用上有新的思考,并且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在这十个案件中,有的涉及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前沿问题,有的通过裁判对新出现的知识产权权利形式给予保护从而拓宽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有的在纠纷最终处理方式上有所创新,这些案件的办理都与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坚持的“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基本政策导向相一致,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具有较强的指导和指引意义。
另外,在移动互联网的浪潮下,也正发生着一些让人瞩目的知识产权案例。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推出的一款为智能手机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微信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移动互联网快速发送免费(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提供公众平台、朋友圈、消息推送等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摇一摇、搜索号码、附近的人、扫二维码等方式添加好友和关注公众平台,同时微信将内容分享给好友以及将用户看到的精彩内容分享给朋友圈。
截至2013年11月,微信用户数量已经超过6亿,微信已然成为时下最热门、最活跃的社交信息平台。然而,就在腾讯享受着微信的知识产权价值所创造的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一场围绕微信的专利权之争正在悄悄进行中。
2013年4月,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以腾讯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腾讯微信涉嫌侵权的专利,是一项名为“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专利号:ZL[1**********]6.8,以下简称在线黄页专利)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由创博亚太创始人侯万春于2009年5月21日申请,并在2011年7月2日获得专利权。之后,侯万春以独占许可方式授予创博亚太专利使用权;而腾讯推出微信的时间则是在2011年1月21日,通过技术特征比对创博亚太发现,“微信”软件特别是其包括的“附近的人”、“微信公众账号”功能,已经完整地覆盖了创博亚太拥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由此创博亚太认为,腾讯制作、运营“微信”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其在线黄页专利权。
当然,是否构成侵权最终还需要法院在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如果侵权成立,创博亚太将对该专利的研发投入及损失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向腾讯提出索赔,而这个数额是难以预计的;如果侵权不成立,腾讯微信的商业价值开发就有了更大的空间。
该起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我们目前还不清楚,但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早在涉案“在线黄页专利”2009年5月申请时,腾讯还没有推出微信,那么腾讯在后来研发“微信”软件相关功能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检索?如果检索了,当发现了相关在先的权利时,特别是专利权时又是否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对权利人的尊重?我想这些问题的回答就充分反映了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也是一种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