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纪作息制度
宁德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作息制度
为了强化内部管理,加强组织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实行每月20.83天工作制,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二条 考勤人员每日进行4次签到。上班时间:早8:00-12:00,下午:2:30-5:30,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第三条 公司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每周休息两天;特殊岗位(驾驶员、保安、保洁等)工作时间由公司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四条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办公设备、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或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按照下列标准计发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以员工实际延长工作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150%的工资计发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员工工资的200%的工资计发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员工工资的300%的工资计发报酬;
四、若出现本规定第五条之情形,员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工作的,按加班加点计发工资报酬。
第七条 员工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员工工资/21.75天;员工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日工资/8小时;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所在部门应事先填写《公司员工加班申请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加班加点时间以考勤为准。员工加班应先安排补休,但因特殊原因却是无法安排补休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第九条 法定节假日,除安排的值班人员外,公司应安排员工休息。
第十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上班的,按迟到处理;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上班的,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下班的,按早退处理;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的,按旷工半
天论处。
第十一条 员工因公事外出办理业务,须填写《公务外出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按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员工因病或私事离岗,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员工假期分事假、病假、生育假、工伤假、婚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八类。
一、 事假:
(一)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给予事假。
(二) 员工请事假月累计5天以下的,扣发请假期的工资并按比例扣发月度奖金;月累计超过5天的,除扣发请假期的工资外,取消当月绩效奖金;年累计超过30天的,除扣发请假期的工资和月度绩效奖金外,取消全年未发放的年终绩效奖金。
(三) 新招聘员工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请事假,但有特殊原因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给予事假,同时延长同等假期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1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岗位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给予病假。
(二)员工请病假应出具医保定点医院医生的证明
(三)员工病假期在2月以内的,可照发其工资。
(四)新招聘员工在试用期内请病假,累计达10天以上者,应延长同等时间的试用期;累计超过21天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医疗期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员工非因公致残或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
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宁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鉴定为五级到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员工非应工致残或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应当由宁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六)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公休、假期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七)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其实际工龄的长短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其标准为: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
(八)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公负伤救济费。疾病或非因公负伤救济费的支付标准时: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
的50%; 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九)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一至四级残废并办理了退休、退职的员工,公司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不再发给经济补偿费或医疗补助费。
(十)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顺延后医疗期满仍未痊愈而终止劳动合同者,其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应比照《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员工请病假月累计超过10天,扣发当月1/2绩效奖金;年累计超过30天的,除扣发相应的月度绩效奖金外,取消1/2年终绩效奖金;年累计超过45天的,除扣发相应的月度绩效奖金外,取消全年未发放的年终绩效奖金。
(十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病假的员工,病假期按旷工论处。
三、生育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同时给7天照顾假。
(二)晚婚(指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产假可延长至120天,男方照
顾假10天;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产假为150天。
(三)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四)女员工生育假期工资、奖金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女员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照发,季度奖金于年终奖金按假期天数扣发。
(六)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者在哺乳期内的,每天在工作时间安排1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何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七)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怀孕3个月以内人工流产的,给假15天-30天;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给假42天,男方同时给7天照顾假。
(八)女员工结扎,给假30天;男员工结扎,给假7天。同时给夫妻另一方7天照顾假。
(九)员工请生育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需出具有关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
(十)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并经县级以上计
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者,给予产假90天。
四、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工伤期间及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五、婚假:
(一)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二)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要到外地结婚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五)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六)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六、带薪年休假:
按照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探亲假:
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异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在异地工作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假期。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再公休假期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探亲假的,可以两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四)探亲假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工资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六)员工探望对象居住地位于宁德市、福州市、温州市区域内的,不享受探亲假。
(七)员工探望配偶、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在同一年度不能叠加。
(八)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假期间内,不享受实际假期天数的季度奖金。
八、丧假:
(一)员工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死亡的,给丧假5天。
(二)员工夫妻双方兄弟姐妹死亡的,给丧假3天。
(三)员工亲属在外地死亡的,可酌情增加路程假。
(四)员工丧假及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
(五)员工丧假的往返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四条 除病假、丧假外,员工一年内不能连续请两种假。 第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病假的,可以按实际请假天数冲抵当年带薪年休假。
第十六条 对迟到、早退的行为实行当月累计当月处罚。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扣发半天工资,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扣发一天工资,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在不定期查岗中,发现员工事先无填写《公务外出单》而不在岗位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十八条 旷工1天按事假3天扣发工资及奖金。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在扣发工资、奖金的同时,公司有权依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员工考勤在季度统计中名列后三名的,或季度考勤统计中名列后三名的,当季、当年考核不得高于“良”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