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制度
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写相应的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1.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
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 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4)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1.2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
1.2.1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1.2.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作安全措
施者;
1.2.3 转动中的发电机、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1.2.4 非运行人员用绝缘棒、核相器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
高压回路的电流;
1.2.5 大于安全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
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1.2.6 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2.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1 工作票要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
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性符号,字迹应清楚。
2.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
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2.3 工作票中的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
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2.4一张工作票,工作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2.5 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
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3. 工作票的使用
3.1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
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3.2一张工作票上所列的检修设备应同时停、送电,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
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若至预定时间,一部份工作尚未完成,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3.3若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使用同一张工作票:
1) 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
气连接部分;
2) 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
3) 全站停电。
3.4在同一变电站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工
作,可以使用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3.5 在同一变电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带电
作业工作票。
3.6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
全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工作。非经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工作负责人,如需变更必须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并记录在工作票上。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底。
3.7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
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添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添用新的操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
3.8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送达运行人员,可直接送达或通过传真、
局域网传送,但传真的工作票许可应待正式工作票到达后履行。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交给工作许可人。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3.9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填补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
可手续。
4.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4.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4.2 第一、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
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与办理。第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5. 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仔细检查,待全班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可终结。
6. 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时,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
遮栏的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调度值班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7.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抢修单应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