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2条、第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几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贯穿在婚姻法各章各条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婚姻自由的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这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爱情是婚姻的基础,而爱情只能产生于婚姻当事人自身,只能 由当事人自己来表示,这种自由表示爱情的权利为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他人侵犯了这一权利,就是违法行为(违反宪法、婚姻法),如果使用暴力,则触犯了刑律,要受到刑事制裁。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和其他权利一样,要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公民在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要以不违背政策法律的规定为前提,同时,还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三)我国婚姻自由和资本主义婚姻自由的区别
1、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而资本主义婚姻自由则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因此,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和其他的平等、自由一样,无法摆脱私有财产的巨大影响,和资本主义进行商业交易一样,婚姻当事人也把爱情和肉体当作特殊商品。这种“自由”实际上就是美色和金钱交易的自由。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标志着一种新型的两性关系。这种两性关系,不再是金钱的结合,而是爱情的结合。
2、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真正的、可以实现的自由,而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不过是形式上的虚伪自由。因为人们只有在彼此平等的情况下,才能缔结真正的出于自愿的婚姻。按照资产阶级的解释,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契约能否“自由”地缔结,是和契约当事人的地位密切联系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同的阶级处于不同的经济地位,这就不可能不影响婚姻契约的缔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消灭了私有制,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这就为实行婚姻自由创造了必要的前提。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为实现婚姻自由提供了政治保障;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实现婚姻自由提供了物质基础。
3、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冲突;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一致。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往往流于极端和放任,因此,在不少资本主义国家里,离婚率上升,婚前性关系和婚外性关系比较普遍,这些现象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家庭的巩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这个权利时,不能超越国家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个人的婚姻自由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社会为公民实现个人的婚姻自由创造条件,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的正确行使,反过来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四)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自由。
1、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双方自愿为条件,那么,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下去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普遍行为,因为差不多人人都要结婚;离婚自由是特殊行为,因为并不是人人都要离婚。但是,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五)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为了进一步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6个禁止,即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有以下含义: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其他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二)一夫一妻制的贯彻。为了贯彻一夫一妻制,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重婚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要依照刑法给予制裁。
三、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以经济、政治上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它既表现为权利上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男女平等原则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男女在结婚、离婚问题上,权利是完全平等的。2、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结婚以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人格独立。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男女家庭成员之间,地位平等,他们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结婚、家庭关系等章中,都贯彻着特殊保护妇女的精神。在离婚一章中,规定得更加具体。如在离婚问题上,对怀孕和分娩一年内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在此期间,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的不在此限。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的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都有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二是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的平等地位。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二是规定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
五、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的概念。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在我国,是指前一种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