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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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和规范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发展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护能力,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鲁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鲁能发展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管理电厂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员工,坚持先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后上岗的原则,必须通过一系列的专业培训,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生产工作,并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条 各管理电厂要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并分析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第四条 安全培训由各管理电厂安监部负责归口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年内本单位生产岗位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试。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鲁能发展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或代管的各电力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 培训对象、方式及培训内容
第六条 新入厂 (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部室(分公司)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新入厂 (公司)的生产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学时。
第七条 下列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一)各级运行人员(含技术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
(二)检修与试验人员(含技术管理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
(三)机组大(小)修、承发包工程中新进的外包工、临时工上岗前;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八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一)各管理电厂应充分利用冬季安全培训活动,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夏季四防,安全生产月活动,119消防日活动以及五
一、国庆、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各种专项安全检查与治理活动,并结合电厂常规培训计划,对在岗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与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学习有关规程规定,并经过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或者所操作设备及其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专题学习,同时经过培训学习,并接受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车间(分公司)各岗位领导人员的安全培训
下列车间各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电厂安监部门组织进行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培训时间每年保证在8学时以上。
(一)新任命的车间(分公司)生产行政管理人员。
(二)在职的车间(分公司)生产行政管理人员。
第十条 工作票三种人与高压设备单独巡视人员,在取得相关资格前,须由本厂(公司)按照相关专业规程规定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经红头文件公布,方可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劳动安全防护设施及电力生产仪器仪
表等使用前,使用人员须经专业培训,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定,确保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 培训方式。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各自生产实际,有计划地采取分散自学、集中学习、讲课、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安全知识演讲、安全知识短信、反事故演习、现场参观、观摩等多种形式,利用板报、网络、电视、手机、图展、音像、实物等有效工具、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各管理电厂安全培训主要参考如下内容:
(一)学习国家、政府、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等。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12、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1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电气部分)
1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94版)
1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17、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18、《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技[2005]400号)
19、《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七项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网安监生技[2006]618号)
20、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十八项反事故措施继电保护重点要求》(国网调继[2005]222号)
(二)学习鲁能集团公司、鲁能发展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1、《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
3、《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4、《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汇报制度》
5、《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6、《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7、《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8、《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
9、《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违章先进企业”检查验收办法和考核标准》
10、《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春季安全大检查标准》
11、《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火电厂防汛、工作检查标准》
12、《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13、《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14、《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电源基建无违章项目工地考评标准》
15、《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监督规定》
16、《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秋季安全大检查标准》
17、《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实施细则》
18、《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督规定》
19、《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机组大(小)修、更改工程安全监督规定》
20、《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1、《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日常资料规范标准》
22、《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23、《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电业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24、《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班组安全管理规定》
(三)学习鲁能发展公司以各种形式下发的反事故措施。
(四)学习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上级部门和公司下发的有关安全文件。
(五)学习本单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六)学习上级有关安全通报、简报和典型案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与管理
第十四条 鲁能发展公司对各管理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生产部、运调部等主要生产部室安全第一责任者,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十五条 根据培训需要和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鲁能发展公司每年组织对各管理电厂安全生产监督工程师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监队伍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发放鲁能发展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实现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各管理电厂安监部每年组织本单位生产部室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七条 各管理电厂对本单位全体员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八条 各管理电厂应根据情况,每年对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抽考,如抽考成绩与本部门(车间、分公司)组织的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组织考试,并通报批评考核部门(车间、分公司)在人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每年年初,各管理电厂应对本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应采取闭卷考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责任人员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鲁能发展公司安监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