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普通干线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普通公路路面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交通
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省级补助投资计划的普通国省干
线公路及重要县道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路面改造工程”)。
第三条 路面改造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路面改造工程分年度总体计划的审批,并对工
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路面改造工程总体计划的分解下达、设计方案审批、省
级补助资金拨付、工程实施督查、省级质量抽检等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负责及时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组
织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交通管制、地材开采、火工供应等事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各市公路局负责专养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县级交通主管部
门负责群养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实施;
市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路面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
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列入省级补助的路面改造工程计划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
件:
1、国省道,以及省界出入口、县上高速公路、县通国道和重要旅游景区公路等重要县道;
2、国省道应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重要县道应达到三级以上(含
三级);
3、加铺水泥砼路面或碎石化法加铺沥青路面的路段上年度路面使用性
能指数(PQI)平均值应小于80,直接加铺沥青路面的路段上年度PQI平均值应小于90并大于等于80;;
4、水泥砼路面连续铺设长度国省道单车道应不小于500米,重要县道单车
道应不小于1000米;沥青砼路面连续铺设长度单车道应不小于3000米。
第五条 各公路管养单位在编制路面改造计划之前,应根据交通运
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现有路面技术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交PQI检测报告,作为编制和审批路面改造计划的依据。
第六条 路面改造年度计划草案由各公路管养单位根据技术状况评
估结果、资金筹措情况和轻重缓急原则进行编制,经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初审、汇总后,于上一年度6月底前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于8月底前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下达年度计划。
省公路局于9月底核实各地市当年度路面改造工程开工情况,在保持
省厅下达年度计划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对未开工项目进行计划调整,于10月底前将调整计划抄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七条 省级补助路面改造宽度:国道路面宽度不超过26米,省
道路面宽度不超过18米,重要县道路面宽度不超过12米。
路面改造工程省级补助标准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八条 路面改造工程应委托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
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改造路段的交通量和实际荷载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路面结构方案;同时应完善项目排水设施、标志标线、安保工程等附属设施设计。
路面改造工程设计方案(附原路面弯沉检测报告和PQI检测报告)由省
公路局负责审批,报省交通运输厅和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备案。
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审批,报省公路
局备案。
第九条 列入省级补助投资计划的路面改造路段,路面面层类型应
采用水泥砼或沥青砼结构。
第十条 路面加铺路段原路面弯沉检测不合格的,应对原路面和基
层进行补强处理。
第十一条 水泥砼路面设计抗弯拉强度不小于5.0MPa;国省道面层
厚度不小于 24cm,重要县道面层厚度不小于22cm。路面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平均值不大于3.0m/km。水泥砼路肩抗弯拉强度不小于5.0MPa,厚度不小于20cm。其它技术指标按相关规范执行。
直接加铺沥青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2cm,采用碎石化法加铺沥青砼
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8cm,其它沥青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8cm。沥青砼压实度合格率不小于95%,路面IRI平均值不大于3.0m/km。沥青砼路肩厚度不小于8cm。其它技术指标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水泥砼路面接缝填缝料应选用专用填缝材料,技术指标
应符合现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应采用清灌缝机械,并保证灌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路面改造原则上按全路幅施工,且同步实施安保、排水、交通工程和绿化等附属设施,排水系统应根据《福建省普通公路排水系统整治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实施。过集镇路段应同步采取排水沟、花池等整治措施,渠化交叉路口。
第十四条 水泥砼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装备要求配备三料斗以上的自
动计量配料设备、强制式拌和机、振动压路机、三滚轴和自动排振等设备,采用与路面面层设计等厚的钢模板,鼓励使用滑模摊铺机械;
沥青砼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装备要求配备沥青砼摊铺机、钢轮压路机、
振动压路机和路面铣刨机等设备。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路面改造工程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对项目的
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廉政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路面改造工程原则上由具备厅审批的一、二类甲、乙级
(含暂定级)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承担。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批准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路面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路面改造工程施工。
路面改造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路面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严格按要求做好施工质量的自检工作,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采取措施保证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畅通,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可以成立监理组对路面改造工程进行监理,也
可以选择社会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监理组或监理单位应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加强旁站和中间检查,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对工程质量评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 路面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市级交通建设质量安
全监督机构负责。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及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二十一条 路面改造工程各级配套资金应及时到位,并保证专款
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
工程实施期间,省级补助资金由省公路局拨付给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委)或公路局,拨付总额控制在省级补助资金的90%,预留10%待省组织抽检后,根据抽检情况进行结算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业主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程完成情况报
表直接报送省公路局,同时抄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完工后,应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工
作由项目业主组织,实行交、竣工验收合并一次进行。
第二十四条 路面改造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投资计划所规定的所有项目,经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评定合格;
2、监理和项目业主提出的需整改的问题全部处理完毕;
3、竣工文件已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
施细则》编制完成并归档。
4、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工验收规定出具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5、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完成项目实施情况工作总结。
6、工程决算已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经监理同意,由
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并附上的有关竣工资料。
经审查,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参照交通运
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委)和省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后,各项目业主应及时更新改造路段路面管
理数据库,并上报省公路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路面改造工程实施期间,省公路局、各设区市交通运
输局(委)应加强对路面改造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安全、廉政的检查监督,确保路面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工并组织验收后,省公路局将按照《普通公路
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省级抽检暂行规定》(另行制定),组织对路面改造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实施奖罚。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省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
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核减或停止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收回省级补助资金、核减或停止下年度路面改造工程计划的处罚。
(一)擅自改变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用途或改造项目的;
(二)不能按照工程需要及时到位地方配套资金的;
(三)年度改造计划无法完成的;
(四)因施工组织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改造工程进展情况的;
(六)虚报或重复上报计划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应组织路面改造工程项目业
主、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等单位,加强对本辖区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履约
状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并将检查、考核结果记入各施工单位信用档案,于每年年底报省公路局备案。省公路局应汇总、审定并及时对外公布。
对不按投标承诺到位人员设备、不能履行职责、严重违约甚至发生质
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或人员),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进行通报和限制其在本市公路养护市场的准入;性质严重的,报省公路局进行全省通报,并暂停其福建公路养护市场一定期限的准入资格;特别严重的,建议厅或有关部门暂停、取消其从业资质。
对于履约表现好、业绩考核优的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各地市可在
路面改造工程招标评标中给予资审优先通过、增加投标中标标段数量、业绩信誉高分等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项目业主在路面改造工
程建设管理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做到“责、权、利”统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其他管理办法对路面工程
的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属养护工程性质,本办法未规定的,按公路养护工程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普通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省级抽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以下简称“路面
改造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和建设效益,促进建设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抽检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干线公路路面养护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范畴的路面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厅采取省级抽检的方式,加强路面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管。省级抽检的具体工作由省公路局负责。省级抽检工作经费在路面改造工程省级补助资金中统一列支。
第四条 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省级抽检工作以工程招标标段为单位开展。各地在申报抽检标段时,必须在完成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由设区市公路局提出经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认可后,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根据各地市上报汇总情况定期组织抽检。抽检完成后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下达路面改造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和考核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单位业绩状况的依据。
第五条 路面改造工程省级抽检工作分为内业和外业两部分。
内业主要检查设计文件的完整、准确、规范等情况。
外业主要检查“外观”、“路面平整度检测”、“路面取芯”、“边
沟取芯”和 “路肩取芯”。
第六条 经省级抽检达标的路面改造工程,厅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下达省级补助资金。未开展省级抽检或抽检结果未达标的路面改造工程,将不能获得相应的省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 省级抽检工作标准,按如下执行。
一、内业
由省公路局从受检标段中随机确定1/4路段检查内业资料,主要检查
内容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竞争性选择施工单位程序、开工报告,试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监理单位抽检资料,质量监督报告、交工验收资料等文件的完整性。
二、外业
(一)外观检查。对路面改造工程实施规模及附属设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核实所有的重(加)铺计划规模,检查沿线排水、防护、安保和交通工程等附属设施设置情况。
1 、总体要求:路面重铺按照下达的计划规模完成;路肩、路缘石、边沟、轮廓标、标线、里程牌、百米桩的设置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省公路局编制的《福建省专养公路规范化养护工作手册》相关要求,国省道主干线要求路肩硬化;同步完成设计要求的排水、防护、安保和交通工程等附属设施。
2 、未达标的处理:重铺规模未完成的,按每平方米省级补助标准扣减未完规模对应的省级补助;边沟未完成的,按每延米100元暂扣省级补助;路肩未完成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暂扣省级补助;其它附属设施设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每公里5万元暂扣省级补助。
(二)路面平整度检测。检测每车道路面平整度情况。所有路面改造
路段每车道都需检测,以单个车道1公里1个IRI平均值为单位进行检查。
1 、总体要求
受检路面每车道每公里IRI平均值不大于3.0 m/km为合格。
2 、未达标的处理
以单车道每公里为一个单元计算IRI平均值, 3.0<IRI平均值≤3.2 m/km时,扣减该车道公里的省级补助的2%;3.2<IRI平均值≤3.5 m/km时,扣减该车道公里的省级补助的5%;IRI平均值>3.5m/km时,扣减该车
道公里的省级补助的10%。当IRI值扣减路段与强度扣除点或厚度扣除点在同一公里处时,不计算该公里处的IRI值扣减。
(三)水泥砼路面取芯。抽查路面强度和厚度情况。由省公路局从受
检标段中随机确定1/3路段,以单个车道500米1个芯为单位进行检查。 1 、总体要求
( 1 )受检标段水泥砼面层芯样大于(或等于)10组:水泥砼平均弯拉强度满足fcs≥fr+Kσ(fcs为砼合格判定平均弯拉强度,fr为设计强度,
K为合格判定系数,σ为强度标准差,下同),且仅一个芯样最小弯拉强度低于fr(但不低于0.8fr);在厚度代表值大于(或等于)设计厚度减去
代表值允许偏差的前提下,单个检查值的偏差不超过单点合格值的偏差所计算出的厚度合格率不小于90%。
( 2 )受检标段水泥砼路面芯样小于10组:试件平均强度不得低于
1.10 fr,任一组强度均不得小于0.85fr;在厚度代表值大于(或等于)设计厚度减去代表值允许偏差的前提下,单个检查值的偏差不超过单点合格值的偏差所计算出的厚度合格率不小于90% 。
2 、未达标的处理
从强度、厚度值最低的点开始扣除(1个点代表500米单车道,扣减该点对应500米单车道的省级补助),直至该标段强度、厚度评定满足上述总体要求。
注:当强度扣除点与厚度扣除点所代表的500米车道为同一车道时,
仅按扣除一次处理,不重复扣。
(三)沥青砼路面取芯。抽查路面压实度和厚度情况。由省公路局从
受检标段中随机确定1/3路段,以单个车道500米1个芯为单位进行检查。 1 、总体要求
压实度代表值满足K≥K0(K为压实度代表值,即算术平均值的下置信
界限,K0为压实度标准值),且压实度的合格率不小于95%;在厚度代表值
大于(或等于)设计厚度减去代表值允许偏差的前提下,单个检查值的偏差不超过单点合格值的偏差所计算出的厚度合格率不小于95% 。
2 、未达标的处理
从压实度、厚度值最低的点开始扣除(1个点代表500米 单车道,扣减该点对应500米单车道的省级补助),直至该标段压实度、厚度评定满足上述总体要求;
注:当强度扣除点与厚度扣除点所代表的 500 米 车道为同一车道时,仅按扣除一次处理,不重复扣。
(四)边沟取芯。抽查水泥砼边沟强度和厚度情况。抽检“路面取芯”路段,以单侧边沟500米1个芯为单位进行检查。
1 、总体要求
(1)强度合格率不低于95%,单点强度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值的90%;厚度合格率不低于95%,单点厚度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值的90%。
2 、未达标的处理
从强度、厚度值最低的点开始扣除(一处强度或厚度不合格扣除1万元省级补助),直至该标段水沟强度、厚度评定满足上述总体要求。
注:当强度扣除点与厚度扣除点为同一点时,仅按扣除一次处理,不重复扣。
(五)路肩取芯。抽查硬路肩的厚度、强度或压实度情况。抽检“路面取芯”路段,以单侧路肩500米1个芯为单位进行检查。
1 、总体要求
(1)受检标段水泥砼路肩芯样评定标准参照水泥砼路面芯样评定标准执行。
(2)受检标段沥青砼路肩芯样评定标准参照沥青砼路面芯样评定标准执行。
2 、未达标的处理
从强度或压实度、厚度值最低的点开始扣除(一个芯样强度或压实度、厚度不合格扣除5万元省级补助),直至该标段路肩强度或压实度、厚度评定满足上述总体要求。
注:当强度或压实度扣除点与厚度扣除点为同一点时,仅按扣除一次处理,不重复扣。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路面改造工程日常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予以纠正。为强化路面基层、底基层及路基基础施工质量的考核,凡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旧路破碎、基层、底基层施工达不到规范要求,且被省公路局记录在案的,在省级抽检阶段将扣除对应标段 5-10 万的省级补助。
第九条 厅对抽检结果好的标段予以省级补助资金奖励。
以全省所有标段抽检的抗弯拉强度算术平均值作为参考指标,受检标段抗弯拉强度算术平均值高于全省平均值 5% 的,提高该标段省级补助资金 5% 。
以全省所有标段抽检的IRI算术平均值作为参考指标,受检标段IRI平均值低于全省平均值5%的,提高该标段省级补助资金 2% 。
第十条 相关抽检人员在开展省级抽检工作中,应保持严谨、负责、公正的工作作风,并自觉遵守厅有关廉政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仅作为审核各市上报的路面改造工程标段是否达到省级补助要求的达标依据,不作为标段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