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规定
发票管理规定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开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
三、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同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凡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定额发票时,必须按照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准确填开日期,不得虚开或不开日期。
四、任何核算单位在取得普通发票时,对于填开的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包括: 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填写项目不齐全;
涂改发票;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开具作废发票;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薄;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发票是否可以跨地区使用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品名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位、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真假识别方法
发票的真假识别一般有4种方法,但最主要的是前2种方法:
1、普通发票联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现橘红色反应。
3、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4、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普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的联次一般为单张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
普通发票各联字色为:第一联为白纸黑字;第二联为发票专用纸,字棕色;第三联为白纸,字谈红色。其他根据需要增减联次的,各联字色可任定,但不得与一、二、三联字色相同。
发票方面其他的处罚规定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改正,并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1、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
2、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
4、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
5、拒绝、刁难、阻挠地方税务人员检查的;
6、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以及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询问的;
7、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8、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确认证明的。 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外,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综合类发票的名称和使用范围
我省综合类发票共有六种。
第一种为吉林省地税税控装置发票,它的使用范围是:用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销售不动产中各个行业的经营使用。
第二种为吉林省地税卷式税控发票,它的使用范围是:用于安查实征收中蝗娱乐业、服务业。文体体育业中各个行业的户使用。
第三种为吉林省地税代开专用发票,它的使用范围是:用于纳税人临时发生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时使用,本票由税务机关填开,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种为吉林省地税收款凭证,它的使用范围是:用于税务这机关在销售发票和表证单书及刊物等时使用。
第五种为吉林省税务资金往来预收凭证,它的使用范围是:用于企业内部间资金往来以及各行业的预收款项目,不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种为吉林省地税定额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是按人民币的七种面额设置的,它的使用范围是:用于安装税控装置外的文化体育、邮电通信、娱乐、服务行业等使用(使用时同税种不同税目的,以经营项目来分别版税,区分不开的,一律按税目中的
高税率科教片计算征税)。
吉林省服务业发票的名称和使用范围
我省服务业发票共6种:
第一种吉林省服务业发票,它的使用范围是:用于查实征收业户使用;代理业;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代理服务;旅游业;仓储业:包括仓库、货物、代客贮放、保管货物;其他服务业:凶手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誉写打字、复印、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测绘、勘探、设计、制图、晒图、打包、咨询、律师、中介、检疫、会议费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时也使用本发票。
第二种为吉林省服务业宿费发票,它的使用范围是:旅店、宾馆、招待所、山庄、渡假村、疗养院宿费收费项目。
第三种为吉林省服务业租赁专用发票,它的使用范围是: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借他人使用。
第四种为吉林省服务业广告专用发票,它的使用范围是:各类广告业项目。
第五种为吉林省服务业物业管理发票,它的使用范围是:物业部门收取房租费、维修费、卫生费、绿化费、存车费、代收手续费等项目。
第六种为吉林省服务业医疗发票, 它的使用范围是:经营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项目。
关于启用新版《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的通
知 吉地税发〔2008〕9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的管理,提高发票防伪能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的规定,省局决定启用新版《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版《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的联次和内容
(一)新版《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为单份三联式(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规格为200MM*75MM。版别为壹圆、贰园、伍圆、拾园、贰拾圆、伍拾圆、壹佰圆。
(二)发票的主要内容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票面金额、密码区、一维条码、刮奖区等。
(三)发票采用防伪油墨及彩色纤维防伪纸印制。
二、新版《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启用时间
新版《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自2008年9月1日启用,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8年10月31日。
三、新版《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的主要特点
(一)票面设计进一步优化。新版发票在票面设计上吸取了人民币的元素,参照了人民币的字体和色彩,突出了票面金额。新版发票取消了原有的“二维条码、付款单位、经营项目、兑奖发票、注意保存”等字样,增加了密码区、一维条码、切割线等内容,使票面更加优化清新。
(二)防伪措施进一步增强。新版发票在旧版发票防伪的基础上,增加了数字防伪等技术,具体防伪措施如下:
1、纸张防伪:新版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供应商生产的70克彩色纤维防伪纸印制,该纸内含彩色纤维和无色纤维。彩色纤维在正常光线照射下可以看见,无色纤维在正常光线照射下看不见,在紫外线照射下呈现蓝色荧光。
2、油墨防伪:发票监制章采用防伪油墨印制,在正常光线照射下呈红色,在紫外线照射下呈光亮橘红色。
3、微缩技术防伪:新版发票的发票联、兑奖联各有一条由拼音字母组成的线条,这是利用微缩技术将拼音字母微缩后形成的防伪线。
4、印刷技术防伪:新版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字体为哥特字体。
5、数字防伪:新版发票设置了密码区,密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在发票印制时由计算机随机产生,该密码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组合,形成了发票的唯一性。
(三)查询效率进一步提高。新版发票建立了发票真伪查询系统,消费者可利用发票上的密码及相关信息,通过声讯、短信、吉林地税网站自行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地税部门通过对一维条码的扫描,也可及时获取发票的相关信息。
四、新版《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的兑奖管理
1、刮奖发票管理。新版发票设置了一维条码,内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布奖金额等信息。各地通过扫描条码,发票系统可自动生成并打印兑奖凭单,经兑付奖金的税务干部和领取奖金的消费者签字盖章后做为原始凭证入账。新版发票使用后,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手工登记兑奖。
2、“积票有奖”管理。各地在兑付“积票有奖”奖金时,要认真登记领奖人的身份证号码,通过扫描枪对一维条码进行扫描,发票管理系统可自动记录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并可打印出记录凭单,主管地税机关将记录凭单签字、盖章后交领奖人留存。
附件:吉林省地税定额发票票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三十日
发票管理
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据此,在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收款票据以及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给收款方的各种付款票据,都属于发票的范围。
(二)什么是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内容、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等方面进行组织、监督的有效活动。
(三)地税机关负责管理营业税类发票的种类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发票印制
(一)发票印制的规定
发票的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被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二)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发票申领
(一)纳税人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时,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专用章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由办税服务中心发票发售窗口发给《发票领购簿》,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批的发票种类、版面、领购数量发售发票。从第二次领购发票起,纳税人可凭《发票领购簿》和上期领购的发票(未用部分)和发票存根(已填开部分)到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审验手续后领购发票。
(二)纳税人如何申请自印发票
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
请报批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需要自印发票时,必须填制《企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连同书面报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逐级呈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自印的发票可以冠有本单位名称,但发票内容必须符合全省统一的式样。如果全省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呈报至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告知地(市)地方税务局,由地(市)地方税务局签发《发票印制通知书》送达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
(三)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初次领购提供);
(3)《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
(4)《办税员证》;
(5)上一次已用未查验的发票存根联;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纳税人办理“申请自印发票”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申请报告;
(3)发票票样(一式4份);
(4)纳税人内部发票管理办法;
(5)填报《企业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6)税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窗口临时开具发票”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填报《地税局窗口开具发票申请表》;
(2)书面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加盖公章),内容包括:收付款双方全称及地址,具体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时间等;
(3)相关经济合同、协议复印件(应加盖纳税人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完税凭证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纳税人办理“发票挂失申请”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纳税人发票丢失报告;
(2)填报《发票挂失声明审批表》;
(3)丢失的相关证明;
(4)刊登挂失声明的报纸;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七)纳税人办理“申请异地使用发票”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异地使用发票单位清单;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如何兑奖
①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下的(不含100元),中奖者应持完整的中奖发票和兑奖凭证在消费场所向用票单位当场兑奖(用票单位再汇总向税务机关领取奖
金)。
②中奖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中奖者应持完整的中奖发票、兑奖凭证和身份证到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兑奖。个人中奖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应征收20%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中奖者为企、事业机关单位的,可免予征收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但中奖单位应在兑奖时向税务机关出具发票并加盖公章,作为领奖凭证。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一)发票的开具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2)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各个种类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发票的保管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必须建立发票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损毁或丢失发票。丢失发票的,应于丢
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使用或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发票违章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发票违章处理
1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