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浅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浅谈
建国50年来, 我国的交通事故基本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上升的.1991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化, 经济腾飞, 国家总体经济势力不断增强, 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 拥有驾驶证的人数激增,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急剧增长, 至99年底, 死亡人数已超过8.4万人, 万车死亡人数是发达国家的6~~8倍, 成为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 交通安
全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之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概念和作用
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对人身伤害的一种赔偿方法,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赔偿案更加不容我们忽视。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无疑也就成为了对其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及死者的身后丧葬处理等费用。身体权是以公民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技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当交通事故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侵害致使其患病或者身体残缺的经济赔偿金就成为了受害人的治疗费、营养费、医疗费、后期治疗及精神抚慰等等费用。如果问题严重使丧失了劳动能力的直接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赔偿金就要考虑到其受害人父母的赡养,子女的学业,妻子能否正常工作等等问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因为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而终止了生命。年迈的父母早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正常的收入何谈安享晚年。子女由于父母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支付学费购买书本而小小年纪辍学在家甚至走上街头也促使了轻少年犯罪的增加,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这些问题和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有着直接的内在联系。
二 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认定交通肇事事故责任
每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许多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就成为了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道路者,如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骑自行车人、行人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中有的是因机动车驾驶员的疏忽大意、违章行驶、操作失误;有的是因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由于事故不严重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问题严重的应首先应该对伤者进抢救并及时通知急救中心和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分析,现场勘察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与交通事故相关的道路情况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经过勘察分析的结果来对肇事双方进行事故责任的划分。
2、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人身损害赔偿,又称为人身伤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事故和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②在基层组织、行政机关调解处理和人民法院审判处理的大量纠纷案件中,由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了很大比例。在处理这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按何种方式或途径处理,无论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种类及其程度,也无论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如何划分和承担,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大小问题,而赔偿金额的确定与计算,又必须首先解决赔偿金额的计算项目和计算基准--计算标准。因而,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和重点。但是,我国在长期以来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始终没有完善地解决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的标准问题,至今没有统一、规范、公平和合理的法定标准可供遵循,致使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难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又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疑点和难点。因此,探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无论对于立法工作还是对于司法工作,都具有广泛和深远的重要意义。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项目范围和金额范围。
一般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经过治疗终结后没有构成残疾后果的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及其金额标准为:
治疗费:指受害人为治疗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按照受害人提出请求前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收款票证计算。
误工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陪护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人员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陪护人员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及其陪护人员陪护期间的饮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营养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对日常饮食有特殊营养要求时额外支出的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计算。 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需的陪护人员因治疗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与受害人就医地点、时间和次数相符的票据计算。
住宿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以及受害人必需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但又没有床位条件无法住院导致的住宿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2)致残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
致残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经过治疗终结后已经构成残疾后果的人身损害, 具体赔偿项目范围及其金额标准为:
治疗费:指受害人为治疗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以及恢复器官功能、手术整容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受害人提出请求前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收款票证计算。
误工费:指受害人在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的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陪护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人员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照陪护人员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及其陪护人员陪护期间的饮食补助费
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营养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对日常饮食有特殊营养要求时额外支出的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计算。 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治疗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运输费用,按照与受害人的就医地点、时间和次数相符的票据计算。
住宿费: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用,以及受害人必需在外地医疗机构治疗但又没有床位条件无法住院导致的住宿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后期治疗费:指受害人在前期治疗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进一步进行治疗的医药费用,按照受伤的种类、部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三名以上专家会诊意见或者鉴定结论确定。
伤残赔偿金:指受害人由于身体受到伤害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后的收入损失,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程度及其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六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程度为一级的按100%计算,伤残程度为十级的按10%计算,相邻两级伤残程度的赔偿比例级差为10%。
辅助器具费: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日常生活或者参与社会劳动必须配备的假肢、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三名以上专家会诊及配制机构共同选定的普通适用型号的价款计算。
生活护理费: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而由他人护理的费用,按照受害人的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及其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受害人在定残之日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非晚辈近亲属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住所地在定残之日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和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程度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在定残之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非晚辈近亲属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定残后活体出生的胎儿,视为未成年的被扶养人。
(3)致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
致死人身损害是指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其具体赔偿项目范围及其金额标准为:
抢救治疗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被送往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过程中的抢救费用和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票证以及护送人员工资和护送车辆交通费用计算。
误工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在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按死者生前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陪护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在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按照陪护人员住所地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费:指死者生前受伤之后住院抢救、治疗期间与其陪护人员的饮食补助费用,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丧葬费:指因办理遗体安葬事宜而发生的运尸费、丧服费、火化费、交通费、骨灰盒费及骨灰临时存放费用,按照死亡确认机构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丧葬费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指死者的近亲属由于死者的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按照死者生前住所地在死者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死者死亡时,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每小一岁少计一年;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均按五年计算。 本人对死亡赔偿金存在的地区差异问题将在以后文中发表自己的见解。
被扶养人生活费:指死者生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非晚辈近亲属的生活费,按被扶养人住所地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标准从死者死亡之日起计算。
在死者死亡之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非晚辈近亲属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大一岁少计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死者死亡后活体出生的胎儿,视为未成年的被扶养人。
(4)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的情形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精神抚慰金:指因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神智丧失、知觉丧失或者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由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从精神上给予抚慰而偿付的金钱,根据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获利状况与经济能力和受害人的受害情节、损害后果以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平均生活费水平综合考虑确定。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死亡赔偿金数额。
综合以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存在着部门割据、模糊不清、欠缺客观公正性及合理科学性等问题。为此,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尽快从立法上建构统一、规范、公平和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法律制度。
3、如何确定肇事者具体承担的赔偿金额
首先确定肇事者在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百分比,此百分比由交警部门结合事故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计算确定。事故造成的所有赔偿金额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金,乘以此百分比就是肇事者在此次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 三 本人对于个别省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金的看法
1、界定交通肇事死亡赔偿金
交通肇事死亡赔偿金无疑就是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者的一种金钱补偿。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应该依法享有的以生命健康的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每个公民作为人而存在、作为权利主题而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身体和健康是每个公民最根本的人格利益,如果生命健康被剥夺,其他任何权利的享有都毫无意义。因此,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得以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因此当公民权利由于交通肇事问题受到侵害,受害人就应该依照法律获得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可以认识到为保护受害人的基本权利和正常的生活,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是必要的。
2 、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中应做到人人平等
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本人认为不管在交通事故中丧生的是工人、农民、或是企业要员政府领导,都应该采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因为死者是农民就将赔偿金额大打折扣或者由于死者是政府领导而开出天价。如果这样就违
背了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应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和正当主张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和处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老原则。“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中国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先驱法理理念,尽管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宪法所确认,但现实生活的种种现象仍使我们对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的适用产生困惑,如何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平等”事实,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大问题。
3、各地方收入水平. 地方法规有所差异, 赔偿额度可以有所不同。
“平等”不是“等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理解为“人人一样”。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存在,这就是“人”的多样性。就是说我们每个人不仅存在着身高、体重、肤色等差别,更存在着爱好、性格、能力、水平等等的不同,这种差别来自于我们每个人的“基因”这一遗传密码的不同。要求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一样,事实上就意味着人类的死亡,人的多样性正是人类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俗话说得好,“十个指头有长短,山中树枝有高低”,或者说“十个指头有长短,荷花出水有高低”。在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领域,要求“人人一样”,必然会陷入平均主义的泥坑,这方面我们是有深刻的教训的。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我认为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水平和不同民族文化的差异各地的赔偿金可以有所不同。因为我国幅原辽阔是一个多民族多种文化并存的国家,同样的一个案例放在不同地方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我国西北内地经济不是非常发达,当地居民收入相比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肯定有所差别,如果相同的一个案例不考虑地区差异做出相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来说是失公平。山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收入确定赔偿金额。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出台,5月1日开始执行。据介绍,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住宿费和财
产直接损失等。以误工费为例,依据规定:“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这样赔偿合法吗?如果同是在山东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两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分别是农民和公务员。农民的年收入是五千圆,公务员的年收入是两万圆。难道同一地区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的两个人赔偿金相差数倍就合理嘛?农民的收入水平低,生活压力本身就比公务员的要大显然这样有失公平! 本人认为赔偿金应该以受害死亡人的所在地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参考标准,而不应该以事故死亡者从事职业平均工资水平为赔偿标准。各省市应该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实际状况制定出交通死亡赔偿金的相应金额。
交通事故猛增已成了交通管理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交通给人类以舒适和便捷等正面效应的同时也给人类生活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交通事故就是其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负面效应之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也随之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相信国家管理职能部门会就交通损害赔偿问题出台更加合理的相映政策法规。也希望大家为了自己的健康、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创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资料:
1、郑立、王作堂 著 《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刘士国 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邓瑞平 著:《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4、刘宇豪:《交通执法与交通肇事查处实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
5、韦怀乾、陶清廉:《道路交通管理调研论文集》,1999年3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