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依据: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一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3、《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4、《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5、《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民福企发[2007]396号)
行政审批总时限:自受理次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
办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36号
咨询电话:5816395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市属企业(指: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所管理的企业及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福利生产办公室所管理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至八级的人员;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二)受理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民政局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受理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所需的补充材料,并将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三)审查及决定
审查标准: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市人民政府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岗位职责:按照审查标准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时限:17个工作日
(四)送达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民政局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对审批通过的,将《北京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福利企业证书》送达申请人;对没有通过审批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企业书面说明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