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效果与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
政府审计效果与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
引 言
2004年,前审计长李金华在中国财经法律论坛中提出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要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随后,刘家义审计长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发展和延伸,指出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基于该观点的提出,学术界和实务界从国家审计的本质、功能、服务国家治理的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那么国家审计的预防、揭示、抵御功能到底发挥如何,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随着经济改革和政治体制的调整,国家审计关注的领域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由原来的关注合规性审计发展到现在推进绩效审计的阶段。但在目前,财政资金使用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于富生、张颖(2013)指出,从审计署对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支出审计公告结果来看,财政资金的违规使用仍然大量存在。另外也有学者探讨了财政资金违规使用与政府审计的关系,王利娜(2011)曾对2003-2010年审计公告结果进行分析,认为审计处罚力度越大,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的整改效果越好。但现有文献研究主要是基于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公告结果,以中央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为对象,研究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尚未发现有学者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政府审计效果与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的关系。
基于此,笔者以地方审计机关为研究对象,从实证的角度探究政府审计与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的影响因素和关系,为改善政府审计以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提供合理化建议。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评价指标
政府审计效果是政府审计发挥作用的直接体现,政府审计效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审计资源的投入、审计资源的配置等。基于《中国审计年鉴》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笔者主要是从政府审计的产出及其所履行的矫正职责的角度来衡量政府审计的效果,即以审计意见数、涉及人员处理率、审计案件处理率3个指标来评价政府审计的效果。
(1)审计意见数:该指标是指审计机关每年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数量,用以衡量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产出。审计意见是政府审计发挥建设性作用的信息载体,政府审计通过提出审计意见可以直接有效地帮助被审计对象解决目前所存在的问题,该指标直接体现了政府审计的实施效果。该指标越大,说明政府审计的产出越多,效果越好。
(2)涉及人员处理率:该指标是指已经得到处理的有关人员占政府审计所发现涉及人员的比率。其中涉及人员是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或调查所发现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案人员、纪检监察部门的涉及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涉及人员。已得到处理的有关人员是指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处分以及其他部门已被处理的人员。涉及人员处理率反映的是政府审计所发现的违规、违法、违纪人员得到处理的程度,充分体现了政府审计的效率和效果。该指标越大,说明政府审计处理处罚的效果越好。
(3)审计案件处理率:是指已得到处理的案件数占政府审计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数的比率。该指标越大,说明政府审计所发挥的威慑作用越大,政府审计的效果越好。
笔者选取的衡量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的指标为平均违规金额,即指审计机关所揭露的每个被审计对象的平均违规金额,该指标越小,说明本期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越好。
1.2 理论分析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也是维持国家治理良好运行的重要基础。基于受托经济责任这一审计学说,审计随着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政府审计的根本目标就是促进政府受托经济责任的有效履行,财政资金作为国家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其使用是否合
规也是政府审计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见,政府审计的有效实施可以促进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加合规,这也是笔者从实证角度研究政府审计效果与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关系的理论基础。
1.3 研究假设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衡量政府审计效果的指标主要有审计意见数、涉及人员处理率、审计案件处理率,而评价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的指标为平均违规金额,基于此,笔者提出3个假设:(1)上期提出的审计意见数越多,则本期平均违规金额越小;(2)上期涉及人员处理率越大,则本期平均违规金额越小;(3)上期审计案件处理率越大,则本期平均违规金额越小。
1.4 模型设计
1.5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为样本,数据来源于2007-2010年《中国审计年鉴》中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情况统计表。考虑到审计的延迟效应,自变量选取2007-2009年的数据,因变量选取2008-2010年的数据,从而检验上期自变量对本期因变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