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税法概述
本章课程讲解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一、税法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之间互相联系,形成同一的整体。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内容,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的制定
第二节 税收制度
一、税种的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分类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2)财产税:房产税、契税 (3)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
(二)按管理和使用权限不同分类
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
二、税法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纳税担保人也不是纳税人。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在实际工作中也笼统称之为征税范围。不同的征税对象又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规定税目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二是为了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5.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
(3)定额税率。
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6.计税依据。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9.减免税。
(1)税基式减免。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2)税率式减免。
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
10.法律责任。
三、我国现行税制(了解)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主要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