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转让协议
旧机动车转让协议
甲方:(卖车人): 证件号:
乙方:(买车人): 证件号:
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下列旧机动车买卖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号牌: ,车型: ,车主: 住址: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的旧机动车出售给乙方。
二、甲方提供该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副证),购置附加费凭证,车主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薄(原件),保险费(保险证、保险大单及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使用性质 。
三、甲乙双方认定上述旧机动车成交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该车卖、买方要求过户,买方首付 元,待该车过户手续完毕后,买方应付清一切余款,若不过户,今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卖方无关。
四、上述旧机动车卖给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在成交后日内办完过户手续。从成交之日起,该车出现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保证上述机动车权属清楚。必须包括该车档案清楚完备,必须能够过户、转藉,进行合法交易。若售车以前发生与该车有关的所有权纠纷、债权债务,发动机号车架号变更未改型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与该车有关的债权、债务及交通事故,如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藉、过户手续,与此协议签字之时为界,之前、之后分别由卖方、买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旧机动车买卖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在过户前解除本协议,违约方按《 合同法》 规定承担经济损失,为该协议成交额的20 %。
七、上述旧机动车买卖所需缴纳的税费过户费由_方承担。
八、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