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设施
本板发安字〔2012〕58号
关于印发《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消防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现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制度修订记录表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消防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厂(矿)、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在公司所属区域内从事各项工作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安全管理监督部(以下简称安监部)负责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备部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及消防设施的年度检测工作,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采购中心负责对参加消防产品投标的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采购的消防产品优质、合格。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值守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安全疏散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防火卷帘系统、事故广播、应急照明等电气、通讯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低、中、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各种消火栓、消防井、消防水泵、消防蓄水池、各种灭火器材等。
第八条 消防设施应与厂房、建筑物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建筑物或生产设施竣工投产使用时,消防设施必须具备可靠的使用功能。
第九条 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检查、维修和管理技术档案。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消防设施操作证由消防监督机关颁发),负责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修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第十条 自动消防设施没有设定专职操作、巡视检查、维护、保养人员的单位,必须与具有二级以上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承担巡视检查、维修、保养任务。
第十一条 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使用一套自动消防设施时,主控制器的维护、保养、检测、监控由产权单位负责。报警点位探头及其它报警装置和灭火系统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检测、监控。主控制器报警后,监控人员立即通知报警区域的单位进行确认处理,确认处理后应及时反馈。消防设施存在问题的,按分管区域各自负责通知维保单位及时处理,并且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承担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单位应进行每日巡视检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能解决的应当场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也应在24小时内解决处理,需要供应商或厂家解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处理。同时,根据巡查、检查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填写好运行记录。在问题未解决之前,单位应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 巡查、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巡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完好。
(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区域显示器、手动报警按钮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消火栓及消火栓箱包括箱内附件,消防水炮,每层配水管控制阀门开、关状态,消防水泵、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是否正常。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水源控制阀、报警控制阀组开、关状态,消防水泵、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系统各末端压力表压力值,每层配水管控制阀门开、关状态是否正常。
(五)泡沫灭火系统的水源控制阀启、闭状态,泡沫消火栓、泡沫炮,泡沫泵和其他系统部件,泡沫泵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是否正常。
(六)气体灭火系统或者装置的喷嘴、储存容器、选择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系统部件和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防排烟设施的排烟阀、送风阀的开、关状态,机械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供电状态和风机房工作环境,自然排烟窗的开、关状态是否正常。
(八)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发光情况,位置和指示方向有无改变。
(九)消防电话或者电话插孔有无损坏。
(十)应急广播扬声器是否完好。
(十一)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启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有无遮挡。
(十二)消防电梯的紧急按钮和电梯轿箱内电话是否正常。 (十三)发电机和机房工作环境,消防电源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十四)灭火器数量和位置有无改变情况。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检测
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对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查一次;每半年至少对水喷淋灭火系统所有喷头、末端放水阀门检查一次;对墙壁消火栓做好日常巡查和记录;每年春、秋两季对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进行一次出水检查试验,冬季做好保暖防冻措施;灭火器应逐一检查型号、压力表值,如有损坏、压力不足的,要及时更换处理。
第十五条 灭火器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灭火器放置在专用的箱架内保管,距地面不得小于0.15米、不得大于1.5米,并做到四定管理,即定
部位、定品种、定数量、定责任人,同时要保持出厂日期、产品厂家标识完好。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应设有明显的防护、保护标语和定置管理标志牌,除使用和管理人员外,他人不得随意乱动。火灾自动报警、灭火控制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有示意图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器材配置的总数量、部位数量管理台帐。消防设施、器材不准损坏、圈占、遮挡、挪做它用、拆除或停用,附近不准堆放杂物,其保护设施,如门、窗、棚、架、盖、开关罩等不准损坏。器材设施应做到防尘、防水、防冻、防油、防污染、防撞击等。
第十八条 自动消防设施应每年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公司安监部防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选购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并将检验合格报告留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 消防设施 管理 细则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0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