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小组职责
11-05
文水县驻矿安全监管小组职责
1、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煤矿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3、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4、对主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5、深入煤矿井下对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
6、监督煤矿对各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停产停建指令的执行情况。
7、监督煤矿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煤矿“三支队伍”的建设情况。
8、完成煤炭部门安排的其他事项。
9、对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的相关责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10、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作出通报批评、行政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等决定,直至建议吊销相关证照和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