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形势下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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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工程
论当前形势下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On Development Tendency of Economic Law in Current Situation
张建Zhang Jian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郑州450008)
(He ′nan Radio &Television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8,China
摘要: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突出的是市场的无序和社会的两级分化问题。要解决此类问题,主要依靠法律,尤
其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
Abstract:At present,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uses a series of problems and contradictions. The market disorder and social polarization are outstanding problems. And to solve such problems, it mainly depends on the law, especially the community-based Economic Law.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趋势Key words:Economic Law ;development tendency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5-0282-02
0引言
当前中国经济一枝独秀。但是,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已不是人们直观可以认识的。又好又快的发展实际往往引发现实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突出的是市场的无序化和社会的两级问题。此类问题引发的抱怨情绪和对市场的盲目性认识与现实的主流向好的经济环境格格不入。因此,要维护市场秩序,对社会进行全局统筹,科学规划,扶助弱者,保障人权,都需要经济法担起重担。当前形势下,经济法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二是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三是经济法的发展将以宏观调控法作为核心。
1经济法的发展更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而提出的愿
也不是个人利望和需要。这种利益既不能概括地等同于国家利益,
而经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人利益的整合,其主体是社会公众整体。
济法是公私融合的新法,是独立意义上的社会法。它以社会性为特征,以社会本位为基本原则,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作为基本价值取向,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对效益的狂热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会愈来愈受到威胁。这决定了在未来,经济法应更加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突出的问遇,就是对弱者的保护。经济法中的弱者,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完全相同。弱势群体主要指的是由于物质匮乏而处于经济上的弱者地位的群体。而经济法中的“弱者”,主要指的是经济交易中的
“弱”,弱交易方。尽管弱势交易方有时也是因为物质的缺乏而导致
但其“弱”更多的体现在对交易信息的掌握上,既是由“信息偏在”所造成的强弱之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①在一般交易活动中。最常见的就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这类交易中,对于交易的标的物,消费者所掌握的有关价格、性能、用途等得信息往往少于经营者,这就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提供了可能性,从而使消费者处于弱者的地位。②在特别交易活动中。这类交易的标的物往往技术含量高,其涉及的知识专业性强。常见的如信托、证券、期货业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等活动。交易双方中,一方大都是一些专门的机构,具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手段,而另一方则相对而言信息占有量严重不足,处于弱势地位。③交易一方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交易活动。典型的就是与公用企业之间的交易。自然垄断性使得公用企业在交易中处于优势,从而为其滥用优势地位提供了机会,而相对方则因缺少选择的权利有时不得不屈从其行为,因此处于明显的劣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④交易一方为政府的活动。
作为经济活动管理者的政府,有时也要进行普通的经济交易活动。此时,它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实践中,政府的角色转换尚需一个过程,因此还存在滥用权力的行为。以政府的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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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建(1977-),女,河南郑州人,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为例。由于采购程序不规范,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体系,在中央和地
在这种情况中,与政府交方市场发生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
易的相对方很难说与政府是平等的。⑤涉及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民族经济发展的交易活动。这种交易活动往往事关全局,主要
例如,为了合理布局生产力,需要企业之间表现为一种经济的合作。
的合并。在这些活动中,合作双方由于在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存在差异而导致实力的悬殊。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更需要借助于法律来维护其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经济法中的“弱者”有其特殊的意义。但是,由于与社
“弱势群体”存在着交叉关系,使得经济法与社会法产生了会法中的
密切的关系。尽管社会法侧重于对整个社会领域内贫穷者利益的保护,而经济法侧重于经济交易活动中相对弱势方利益的保护,但它们都是以社会为本位、以公平为价值目标、重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有与社会法融合以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正是在这一点上,
的趋势。在未来,作为社会法的特别法的经济法将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担,通过法律的力量,加大对弱者的保护力度,使失衡
例如,经济的经济关系重新恢复到均衡状态,实现真正的经济自由。
法可以通过赋予弱者组成的社会团体一定权利和义务,来更加实际地对其保护。无论在什么地方,组织在法律行为中的作用都是举足轻重的。无组织的民众———依靠自身力量的个人———往往在法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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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容易胜前显得更懦弱。而组织则更注重维护其成员的利益,
诉。因此处于弱势的个人可以组成社团,利用社团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经济法未来的任务,就是将这些社会团体作为经济法的主体之一,确认其地位,设定其权利、义务,规定其运作规则并健全社会救助和支持系统,从而对弱者进行法律上的强势保护,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第三部门应成为经济法新主体之一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承包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经济组织内部机构等都可为经济法主体。可见,经济法主体本身已具有多样化。但是随着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社会结构正处于急剧的分化、重组之中。市场经济专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大众生存、发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选择,催动着社会分层加速进行,旧的人群不断改变,新的人群不断生长。这种变化使原有的一些社会组织改头换面,还会产生出新的社会组织:而这些也都将逐步改变现有的经济法主体格局,衍生出经济法主体的新形象。
比较突出的是第三部门的异军突起。社会自主领域的不断扩大,对公共产品日益多样的社会需求,大大促进国家和个体之间的第三部门的生长。在我国,由于社会整体处于转型期,目前“第三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尚未完全形成,但是已显现出朝这一方向发展的趋势。我国迅猛发展起来的“第三部门”组织,也具有非政府非营利性、自主性和志愿性的普遍特征,形成了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影响,在各自的领域内不同程度地起到了弥补政府职能不足与市场缺陷的功能。如果说政府组织是第一部门,营利组织是第二部门,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