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公元581年,北周大将杨坚夺取政权,建立隋朝。公元589年,南下灭陈。 •公元618年,李渊在长安称帝,国号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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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
•(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
•二、立法活动
•(一)《开皇律》
•“去重就轻、删繁就简”,十二篇、五百条的《开皇律》。
•(二)《大业律》
•隋炀帝继位后,于大业二年(606)十月,诏牛弘等修订律令,于大业三年(607)四月颁行。凡十八篇,共五百条在职《大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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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皇律》主要立法成就
•(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1.减少了条款数量。
•2.确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
•(三)创设“十恶”制度
•(四)贵族官僚法律特权的扩大化
•《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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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隋朝后期法制的破坏
•“以法坏法”、“有法不依”、“滥用酷刑”
•五、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诉讼:允许上诉,直诉
•(二)讯囚:允许刑讯逼供,但立法加以限制。
•(三)死刑复核:隋文帝将死刑案件集中至大理寺复核,建立了死刑执行前三复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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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朝的立法思想
•“先存百姓” →“安人宁国” →“礼刑结合”。
•(一)礼刑并用
•(二)法令宽简
•所谓宽,即在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原则、标准与具体内容方面,要求立法宽缓、用刑持平。
•所谓简,即在制定法律、编纂法规等立法形式方面,要求精简律文、约省条目。 •(三) 宽仁慎刑
•全面贯彻宽仁慎刑的原则,从立法上废除严刑峻法,实行宽省刑罚;在司法上杜绝人为的出入人罪,力求公正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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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朝的立法概况
•《武德律》 → 《贞观律》 → 《永徽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开元律》、《大唐六典》 →《大中刑律统类》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律是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的法律规范。如《贞观律》《永徽律》等。
•(二)令
•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律无正文者,则行令”。 •(三)格
•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唐代有《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
•(四)式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式唐朝重要的式有《武德式》《贞观式》《永徽式》等。
•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之中,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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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律的篇章结构
•一、篇目简介
•(一)《名例律》57条,规定了唐朝的刑法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
•(二)《卫禁律》33条,是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
•(三)《职制律》59条,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
•(四)《户婚律》46条,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均以户籍为依据。
•(五)《厩库律》28条,是有关公私牧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六)《擅兴律》24条,是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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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贼盗律》54
律规定。 条,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
•(八)《斗讼律》60条,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 •(九)《诈伪篇》27条,是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的法律。
•(十)《杂律》62条,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的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杜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十一)《捕亡律》18条,是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规定。 •(十二)《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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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构
•(一)律文
•律文,是法律条文,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二)疏议
•疏议三十卷,是解释律文的。解释律文词义,阐明精神实质。
•(三)问答
•问答,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认为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采用问答的方式,对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四)注
•注,是作者对律文解释比较抽象的地方,单独作¡°注¡±,再用疏议的方式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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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立法
•一、《唐六典》
•《唐六典》是唐玄宗年间编纂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唐六典》共三十卷,分为正文与附注两部分。前者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设置与编制、各级官员的职责及其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俸禄、致仕等官府组织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后者则主要追溯各级机构和官职的历史沿革,称得上是一本古代史的百科全书。
•《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唐六典》对后代封建行政立法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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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一)三省六部制的确立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制。
•“三省”是指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
•“六部”是指“吏、户、礼、兵、刑、工”。
•(二)九寺五监
•隋唐中央还设置九寺五监,分别负责执行其他各方面的军政事务。
•“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军器监、将作监、都水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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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一)州(郡)
•“州” →“刺史”、“郡” →“郡守” 。
•(二)县
•“县”→“县令”
•(三)乡(坊)、里(村)
•“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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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官制度 见P105
•(一)职官的任用
•科举取士
•(二)职官的考课
•岁课、定课
•(三)职官的致仕
•致仕年龄为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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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刑事立法
•一、刑罚适用原则 见P159-162
•(一)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议”、“请”、“减”、“赎”、“官当”
•(二)其他刑罚原则
•二、刑名 见P156-157
•“笞、杖、徒、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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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名
•(一)“十恶” 见P157-158
•(二)其他主要罪名
•1.杀人罪
•2.伤害罪及保辜期限 •3.强盗、窃盗罪
•4.略卖人口罪
•5.官吏犯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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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事立法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人有“良”、“贱”之分。“良”分为士、农、工、商四种职业,彼此政治上平等。“贱”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 •行为能力以年龄划分。 •二、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官田(也叫“公田”)、私田 •均田制
•(二)其他物权
•埋藏物、阑遗物(即遗失物)、漂流物、孳息物。 •(三)对物权的保护 •土地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保护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三、债
•(一)买卖关系
•“文牒”
•(二)借贷关系
•1.“负债”
•2.“出举”
•(三)寄存契约
•严禁¡°受寄财物辄费用¡±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四、婚姻、家庭、继承 •(一)婚姻立法
•1.结婚:
•婚龄、程序、限制。 •2.离婚:
•“断离”、“和离” •(二)家庭立法
•1.维护家长地位:“十恶”罪、“别籍异财”罪等
•2.维护夫权:夫妇“同罪异罚” •(三)继承立法
•1.宗祧继承:“嫡长继承” •2.财产继承:“诸子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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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经济立法
•一、赋税立法
•(一)租庸调法
•(二)两税法
•二、手工业管理立法 •官营、私营
•三、商业管理立法
•(一)市场管理
•(二)度量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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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3.御史台: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
•(二)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司法由行政长官兼理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
•1.“举劾”:
•2.“告诉”:
•(二)审判
•1.管辖: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 •2.具体审判要求:
•审判回避(“换推”)、证据制度
•3.判决与执行:
•判决“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执行:“五刑”具体有别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三、监狱制度
•大理寺有“大理狱” •重视狱政
•四、监察制度
•(一)御史台的组织 •台院、殿院、察院
•(二)御史台的主要职责 •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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