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租用康复器具管理办法
07-12
宁波市海曙区西门望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与工作人员职责
康复器具租用制度
为了方便社区居民,我中心准备了常用的康复器具供社区居民租用。为了确保器具正常的养护和租借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1. 所有可供租借的康复器具限于本街道社区居民使用。
2. 所有可供租借的康复器具都为临时租借,不得超出租借期。如需
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到期未还且未办理续借手续的,经手工作人员应督促归还。
3. 所有租借的康复器均为无偿使用。
4. 租借康复器具不得转借他人。
5. 租借康复器具不得损坏、涂污或改变其结构。
6. 租借康复器具时,租借人需提供有效证件来我中心办理租借手续。
提取康复器具时应认真检查器具是否完好,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登记,并要求租借人签名。
7. 康复器具在租借期间内损坏由租借人承担赔偿,视损坏程度予以
原值30%~100%进行赔偿。
8. 康复器具于租借期间发生故障或租借人发现不能解决的技术问
题,工作人员有义务为租借人进行指导、排除故障或调换康复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