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以 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地块位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现经江门市国土测绘大队勘测核定,本次转让建设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折合 亩),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详见经江门市国土测绘大队盖章确认的转让地块用地红线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地块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须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本次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至 年 月 日。
四、甲乙双方确认宗地使用权转让价为:亿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万元)(不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价格)。
五、宗地转让交易发生的应缴税费及交易服务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缴付办法执行。
六、在办理该宗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的,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七、转让宗地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由甲乙双方自行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
八、甲方应将转让宗地的用地批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原始资料作为本次交易文件并移交给乙方。乙方受让宗地后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件给予赔偿。
十一、双方其他约定:
1、
2、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存档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